教育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09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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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教育教學建設項目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設施的建設質量,杜絕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法現象,依據量力而行、行必有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教育局直屬學校(事業單位)的教育教學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條教育教學建設項目是指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教學、行政辦公、生活、校辦工廠用房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四條市教育局對直屬學校(事業單位)教育教學建設項目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單位成立建設項目領導小組,下設基建辦公室,由熟悉基建業務具備一定管理經驗的工作人員組成,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項目單位要設立基建賬戶,加強對建設資金專項管理,努力做到依據形象進度撥付資金,定期進行財務核算。
第六條實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度,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與市教育局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資金、規模、工期、質量等要求。
第三章計劃和規劃
第七條擬建的教育教學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教育局報送項目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計劃建設規模、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地點、投資概算、建設資金籌措辦法等。項目申請書經教育局審查研究確定后向市計劃管理部門申報立項。
第八條本著“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學校建設規劃應服從全市教育專項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互不干擾,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劃標準和學校建設規范。建設單位本著安全、夠用、好用、實用的原則組織方案設計,設計方案經市教育局核查備案后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凡經批準的學校發展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經市教育局和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要認真編制設計任務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競標設計。設計工作應嚴格執行招標程序,相關資料報市教育局審批。
第十條經批準的施工圖,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對確需變更的設計,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文件,報市教育局備案后按程序辦理報批和復核。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建設單位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原則,按照造價招標的形式實施招標活動,特殊情況報市教育局批準。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將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報市教育局審查備案,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招投標工作,并接受過程監督。
第十三條嚴格施工企業資質考察。凡在教育教學設施建設中出現過質量事故或違約的施工企業五年內不得承包學校建設項目的施工。嚴禁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隊伍招標工作中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第十四條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書,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相關內容。并將建設項目相關的經濟合同和資料上報市教育局審查備案,未達到上述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不得非法分包或轉包。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委托質量監督,按規定實行監理,并接受市教育局對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認真組織圖紙會審。工程建設期間,嚴格施工質量管理、加強安全施工,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按時報送各類報表,并確保數字準確。認真登記、收集、保管好基本建設檔案,項目竣工后,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及相關手續。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要節約開支,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杜絕超標準建設。市教育局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項目投資實行建設單位與市教育局分別承擔制,即市教育局承擔開工建設前約定的計劃投資比例,同時,雙方應依據工程形象進度嚴格按各自承擔比例保證資金到位,突破部分由建設單位自籌。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對項目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后應對竣工結算嚴格審計并留足維修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在教育教學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教育局將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造成損失的,市教育局將視情節予以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市教育局責令限期糾正。建設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企業如不認真履行合同,經建設單位指出后仍不予以改正的,建設單位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訴訟,依法申請由施工企業承擔經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教育局及所屬單位教育、教學設施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