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1 04:55:00
導語:藥品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麻醉藥品的品種,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品種,如鴉片類、嗎啡類、可卡因類等和衛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及制劑。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品種,系指中國藥典附錄及衛生部和其它有關規定的品種,均應列入。
二、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號精神藥品,必須遵照國家公布的《麻醉藥品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醫療性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藥劑科必須嚴格監督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如發現濫用情況有權拒發,并應直接向院長和醫務科報告,以便及時檢查、處理。
四、藥劑科和各醫療科(室),均必須建立健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和管理制度,設置加“五?!?即專人、專柜加鎖、專帳、專冊、專用處方)管理。具有明顯標志的專用瓶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五、藥劑科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應定期清點。取用麻醉藥品后應按處方隨時登記注銷(設置專用帳卡)。每日對用量與存量核對一次,統計人員應定期查核。
六、處方中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名稱不得簡化。調配人員接方后須嚴格認真審查,配方后須經另一人核對(夜班例外)方準發出。
七、大專院校畢業有二年以上臨床經驗、中專畢業有五年以上臨床經驗或相當于同水平的醫師,經醫務科審核,院長批準,將醫師名單送藥劑科備查,方可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八、麻醉藥品、醫療性毒藥品與精神藥品處方,一次劑量一般不超過常用量,麻醉藥品、醫療性毒性藥品一次處方總量不得超過一日極量,毒性中藥不得超過二日極量。超過常用量時,必須由醫師另行簽字,超過極量時需經醫師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準,外用藥不在此限。
九、醫師所開寫的麻醉藥品注射劑,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帶回使用時,應由醫師在處方上注明,并經醫務科審查批準,在市衛生局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調劑室方可配發。只限一次用量。
十、醫院臨床確診的晚期癌癥患者,確需連續使用麻醉藥品時,經醫務科審查批準,憑醫院疾病診斷書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
十一、哮喘、神經官能癥、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連續使用或超量使用醫療性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時,要由醫師在處方上簽署意見,可做特殊處理。
十二、調劑室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定額管理。在交接班時,應嚴格履行點交手續。保管人員工作調出時,要履行交接手續,藥劑科負責人監交。
十三、對少數破損、短少等麻醉藥品的處理,可按季匯總列表,說明理由,經科主任批準,報主管院長備案。醫療科(室)剩余麻醉藥品,應按退藥手續隨時交藥劑科,不得積存。
十四、藥劑科應定期到各醫療科(室)檢查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使用和保管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報告院長。
十五、藥劑人員應做好宣傳工作,廣泛宣傳麻醉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發動群眾共同管好,保證麻醉藥品合理使用,杜絕流蔽。
十六、麻醉藥品的處方應單獨裝訂成冊,保管三年備查。醫療性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方應保存兩年備查。普通處方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