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口計生管理規章

時間:2022-03-12 0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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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口計生管理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2號)、《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粵發〔*〕9號)和《關于全面開展鄉鎮(街道)無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會)無政策外出生活動的意見》(粵人口計育〔*〕1號),規范基層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形成縣領導、鎮負責、村為主、組配合、戶落實、人人參與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格局,進一步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鎮(鄉)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是做好本鎮(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證。鎮(鄉)黨政一把手是本鎮(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鎮(鄉)黨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證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各項任務。

第三條鎮(鄉)要成立由鎮委書記任組長、鎮長和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鎮(鄉)領導小組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全面負責本鎮(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落實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負責本鎮(鄉)人口計生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實施、檢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達所屬各村(居)、各單位人口計生工作任務,并把任務落實到每位干部,逐月檢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落實“一票否決”制度;

(四)大力開展“兩無”活動,根據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力爭做到本鎮(鄉)無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領導轄區內各村(居)委會開展好無政策外出生活動;

(五)按照“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方針的要求,抓好鎮(鄉)、村委會兩級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陣地、宣傳教育陣地和行政管理隊伍、技術服務隊伍、群眾工作隊伍建設,做到機構、經費、場地、設備、人員、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實;

(六)按規定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七)指導轄區內各村制訂《村規民約》和《計劃生育合同》,督促各村完成計劃生育各項工作任務;

(八)把做好基層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與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基層政權建設結合起來,與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結合起來,與發展經濟結合起來,與分配集體福利、宅基地和扶貧物資結合起來,與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合法權益結合起來,抓好計劃生育各項獎勵優惠政策的落實;

(九)協調婦聯、衛生和公安等單位,采取得力措施,嚴肅查處溺嬰、棄嬰、虛報新生嬰兒性別等的人和事,嚴厲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努力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

第四條鎮(鄉)設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為同級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常住人口規模和實際情況配備人口計生行政管理人員。鎮(鄉)人口計生辦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在鎮(鄉)黨委、政府及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執行、落實上級政府下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項任務;

(二)掌握人口計生工作動態,及時向黨委、政府和領導小組匯報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

(三)做好人口計生宣傳教育、技術服務、政策法規、統計、流動人口管理等各項業務工作,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

(四)指導所轄各村(居)委會制訂好《村(居)民人口和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對所轄各村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業務指導、檢查、督促;做好對所轄村(居)黨支部委員、村(居)委會成員、村(居)計生專干、育齡婦女小組長和人口計生宣傳員的專門業務培訓。

第五條鎮(鄉)人口計生辦應張掛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板和有關行政事業收費許可證,公開辦事程序,實行政務公開,為廣大育齡群眾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第六條建立鎮(鄉)人口計生工作例會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開鎮(鄉)人口計生工作例會;

(二)鎮(鄉)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成員、人口計生辦主任、各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居)委會主任等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三)例會的主要任務是核實通報人口計生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并兌現獎罰,根據上級部署,結合實際情況,布置當月人口計生工作。

第七條鎮(鄉)黨委、政府分管人口計生工作的領導、從事人口計生工作的專職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專門業務培訓。

第八條鎮(鄉)人口計生工作人員要按照省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人員道德規范》的要求,爭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

二、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是鎮(鄉)開展人口計生工作的基礎運行機制。通過實施人口計生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責任到位,動態管理,獎懲分明,全面提高鎮(鄉)人口計生工作管理與服務水平。

第十條鎮(鄉)黨委、政府要出臺本鎮(鄉)實施人口計生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的具體規定,制定鎮(鄉)干部月度(或季度)人口計生工作責任書,并由鎮(鄉)黨政一把手與駐村(居)的鎮(鄉)干部以及村干部簽訂責任書。

第十一條鎮(鄉)人口計生辦利用育齡婦女管理信息系統或統計資料,為黨委、政府提供每月各村(居)人口計生工作任務清單,制訂鎮(鄉)干部逐月(或逐季)責任書,協助督促責任書的落實,并將責任書落實情況及時上報鎮(鄉)黨政一把手。

第十二條駐村(居)的鎮(鄉)干部和村(居)干部應按月(或按季)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人口計生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鎮(鄉)黨委、政府應逐月檢查鎮干部、村干部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建立落實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預警制度,對沒有按期完成任務的干部給予提醒注意;將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與公務員(或職工)年終考核是否合格掛鉤,與浮動工資或獎金掛鉤,與評先選優及晉升等掛鉤,獎勤罰懶。

三、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人口計生行政執法程序,認真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群眾工作八項紀律,協助做好人口計生行政訴訟、復議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計生行政執法責任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公開辦事程序。

第十五條鎮(鄉)人口計生辦負責《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發放及辦理一孩生育登記和二孩生育的審批、登記手續,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口計生局備案。

對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群眾,在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決定書》前,應先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聽證告知書》;對需要舉行聽證的申請人,要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聽證通知書》。

第十六條做好《*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和《*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工作:

(一)負責審核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

(二)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簽發《發放證》,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

(三)負責及時審核村委會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并將審核后新增的獎勵對象名單和退出獎勵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和有關部門;

(四)為杜絕出現獎勵對象情況變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領獎勵金,每半年與獎勵對象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五)建立《計劃生育獎勵金統計表》填報制度,《計劃生育獎勵金統計表》為半年報表,年中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鎮(鄉)人口計生辦上報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的時間分別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七條鎮(鄉)黨委、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實行“節育獎”制度。對農村獨生子女戶、純二女結扎戶,在生產、生活、子女上學、就業等方面出臺政策給予優惠。鎮(鄉)黨委、政府要保障實行“節育獎”制度資金的投入。

第十八條建立信訪處理和舉報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計生信訪首問責任制,認真處理群眾來電、來信、來訪,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信訪任務;

(二)在鎮(鄉)政府所在地和各村設立人口計生舉報箱或熱線電話;

(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制定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情況屬實的群眾給予獎勵;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舉報人,嚴禁將舉報情況和舉報人的信息泄露給被舉報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接到舉報的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內容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按規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認真落實《*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完善工作制度,協助縣級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條全面貫徹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和《*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機構、有隊伍、有經費,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數(包括戶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撥付計劃生育服務經費及管理經費,為流動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務,定期組織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接受查環查孕查病,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戶籍地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多種形式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和避孕節育等的咨詢服務;

(二)為流出人口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落實節育措施及信息反饋等工作;

(三)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四)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協調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五)根據本地實際,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日常監測,及時掌握流動人口婚姻、生育、節育、流向等動態信息,建立和及時更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數據;

(二)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婦提供優質的避孕節育、生殖健康服務,督促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對應查環查孕對象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和將有關變動信息及時錄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應用系統;

(三)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及時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四)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各項制度,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納入社會治安、出租屋管理、物業管理、市場管理和勞動用工等相關管理工作中;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城市社區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和統計評估考核;

(五)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指導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用工單位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七)接受委托協助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對違反計劃生育行政法規的流動人口實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轄區內的各單位綜合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具體實施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積極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和“關愛女孩”行動。

(一)鎮(鄉)有線廣播、有線電視要設立經常性的人口計生欄目;

(二)結合民間文化體育活動,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

(三)大力宣傳政策法規、婚育新風、優生優育、性與生殖健康等知識;

(四)建立大聯合的宣傳格局,協調各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十七條積極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礎知識教育。

(一)鎮(鄉)應建立婚育學校,并配備能夠正常開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設備;

(二)婚育學校要辦好青春期、新婚期、孕產期、育兒期和更年期等學習班;

(三)婚育學校應加強師資培訓,利用上課、座談、競賽等多種形式進行教學;

(四)綜合利用婚育學校,設置圖書專柜,購置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圖書和音像資料,向群眾免費開放;

(五)協助鎮(鄉)內各中學開展青春期教育;

(六)協助鎮(鄉)黨校開設人口理論課程,定期對全鎮黨員、干部進行人口理論教育。

第二十八條指導各村建好用好人口計生宣傳欄、讀報欄、公開欄;在本鎮(鄉)范圍內的道路兩旁、農貿市場等地方設立固定的人口計生宣傳標語、宣傳牌、宣傳畫,宣傳內容要溫馨、規范、簡潔、通俗、有針對性。

六、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鎮(鄉)計劃生育服務所是隸屬鎮(鄉)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全民所有制、非營利性、公益型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各級財政予以保障。服務所應按照《農村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基礎設備建設標準》規范建設,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形象規范》統一標識,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管理規范》。

第三十條服務所須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申報并領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批準范圍內執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凡是開展手術的人員還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從事護理、檢驗等技術人員還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嚴格按照《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操作,保證手術質量。未經發證機關批準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嚴禁超范圍服務。嚴禁將服務所承包給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中心鎮服務所提供避孕節育、計劃生育指導、咨詢和技術服務,提供與計劃生育相關的臨床服務,承擔本鎮以及周邊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鄉鎮的計劃生育和臨床服務。普通鄉鎮服務所則只施行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相關臨床服務,也可只負責宣傳、咨詢、培訓和藥具發放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服務所應根據鎮(鄉)常住人口數量配備技術服務人員,并落實有關人員的編制和報酬。

第三十三條提供優質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為轄區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免費的查環查孕、避孕藥具、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男女結扎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二)建立健全已婚育齡婦女定期孕情檢查制度;

(三)在縣級服務站的指導或醫療保健機構的協助下,每2年至少應為轄區內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次婦女生殖健康普查;建立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檔案。

第三十四條依照法律法規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動員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在生育后90天內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剖宮產術后對象90天內指導其使用避孕藥具,180天內落實相應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內,一方首選結扎措施。

第三十五條及時供應避孕藥具,做到品種齊全,庫存合理,無斷檔脫供和過期積壓現象。避孕藥具管理,帳、物、卡相符,按品種分類存放。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計劃生育術后及使用避孕藥具對象隨訪制度。

第三十七條按規定協助做好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治療、回訪、咨詢及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計劃生育病殘兒鑒定的社會調查、咨詢、回訪及管理工作。

七、人口統計與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統計法》和《計劃生育統計管理辦法》,落實《*省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依照*省計劃生育統計報表統計口徑,真實反映鎮(鄉)人口和計劃生育情況。

第三十九條鎮(鄉)人口計生辦應配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并具備基本的計算機知識,經培訓持證上崗,能熟練掌握《*省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操作與使用。

第四十條建立動態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鎮(鄉)人口計生辦要根據《信息系統》生成的下一統計年度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已婚育齡婦女名單,督促村(居)委會上門核對,查漏補缺。根據村(居)委會上報的出生預測名單,形成本鎮(鄉)的下一統計年度生育計劃草案,并報縣級人口計生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建立屬地化育齡婦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導村(居)委會及時采集轄區內所有育齡婦女懷孕、生育、節育信息及變更情況,并按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建立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制度。

(一)鎮(鄉)人口計生辦將《信息系統》生成的月報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報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報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報縣級人口計生局,所有上報的統計報表均應經鎮(鄉)分管領導和人口計生辦主任、統計員簽名,并加蓋人口計生辦公章;

(二)鎮(鄉)人口計生辦根據有關統計數據和情況,每月向上級提交統計分析報告。

第四十三條建立統計例會制度。

鎮(鄉)人口計生辦每月定期召開各村(居)委會人口計生委主任、計生專(兼)職人員和鎮(鄉)統計員、技術服務人員參加的統計例會。匯總統計數據,通報、交流有關工作情況,查找、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條建立信息質量檢查制度。

(一)鎮(鄉)人口計生辦每月對各村(居)委會的變更信息進行核查,對有疑問的信息及時反饋給村(居)委會或派人入戶核實,核實后在《信息系統》上及時變更保存;

(二)鎮(鄉)人口計生辦定期對信息質量進行自查,并配合上級業務部門做好質量檢查、考評工作。

第四十五條建立統計檔案資料保管制度。

統計報表及新婚、懷孕、出生、計劃生育手術、獨生子女辦證、社會撫養費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對象、死亡、未及時落實節育措施、查環查孕、獎勵對象等登記冊應利用《信息系統》生成。

(一)半(全)年報表應保管10年以上,月報表、各種登記冊及其它資料應保管5年以上,保管過期后應集中統一銷毀;

(二)檔案資料應分年度、按月份順序裝訂成冊,分類歸檔;

(三)鎮(鄉)人口計生辦設立檔案資料專用保管柜,指定專人保管。

八、計劃生育協會

第四十六條鎮(鄉)要成立計劃生育協會。

(一)鎮(鄉)計生協會是協助鎮(鄉)黨委、政府做好人口計生工作的群眾組織,是人口計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鎮(鄉)黨委、政府要加強對計生協會工作的領導,支持協會開展各項活動;

(二)要推選一位熱心人口計生工作、善于為群眾服務、在群眾中有威望的人士擔任會長,協會理事會由各界人士組成,由專(兼)職會長或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并充分發揮“五老”(老黨員、老干部、老模范、老職工、老長輩)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七條鎮(鄉)計生協會要充分發揮優勢,積極開展活動。

(一)積極創辦不同形式的“三結合”實體,帶領群眾開展“少生快富”活動,配合鎮(鄉)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為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群眾提供各種獎勵優惠;

(二)建立和健全協會規章制度,制定工作計劃,開展經常性的學習、宣傳、服務等活動,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三)指導村級協會開展好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