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時間:2022-03-12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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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根據《*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資金來源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并納入財政預算的排污費以及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資金。

二、資助范圍及資助重點

(一)資助范圍

管理辦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資助范圍。

(二)資助重點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專項資金的80%以上用于對重點項目的資助。重點項目由市環境保護局認定,并在每年度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中公布。

三、申請資助的條件

專項資金??钣糜谖廴痉乐?。申報資助的企事業單位需在*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業單位,還必須是已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按時足額繳納排污費,且沒有環境違法行為。

企事業單位所申報的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項目符合專項資金資助范圍的規定,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

(二)項目的實施應有利于減少流域或區域污染負荷,改善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生態安全,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

(三)項目實施如包含基建工程,須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具備開工條件或正在建設,項目計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四、資助方式和數額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使用方式。項目為自有資金投入無貸款的可申請無償補助;項目為貸款資金投入的可申請貸款貼息。

對重點項目的無償補助一般不超過600萬元,貸款貼息一般不超過300萬元;對非重點項目的無償補助一般不超過200萬元,貸款貼息一般不超過100萬元。確有需要超過以上額度的項目,市環保部門按程序對該項目審查后會財政局報市政府單項審批。

無償補助的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的自有資金投入不低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60%。

貸款貼息項目,貼息金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已支付的利息,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供貸款合同及其支付利息憑證。

五、專項資金申請及項目審定

專項資金申請的受理、項目的審定等工作由市環保部門辦理。

(一)市環保部門負責制定年度或階段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并在市環保局網站上公布。

(二)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認真閱讀《申請指南》,填寫相應的申請表格和文件。項目申請單位需對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并根據《申請指南》的要求將材料報送市環保部門。

(三)市環保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2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等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環保部門納入項目庫管理。

六、專項資金審批

(一)市環保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審核制訂年度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分管環境保護的市長審批后執行;

(二)市環保部門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從項目庫中確定擬資助項目;

(三)由市環保部門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資助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四)市環保部門將擬資助項目的安排意見送市財政部門進行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環保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市環保部門根據社會公示結果,對項目進一步篩選后,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七、專項資金撥付

(一)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后,市環保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專項資金投入及使用合同,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市財政部門按合同規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專項資金。

八、資金使用的監督

(一)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進展、資金使用、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并于年度終了將項目進展、資金使用和項目效益等情況進行匯總評估,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三)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九、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年度決算

(一)市環保部門對經審查符合驗收要求的已竣工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并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二)市環保部門在每個專項資金使用年度終了后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決算。

(三)市財政部門審核市環保部門編制的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決算,并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十、罰則

(一)項目單位違反合同規定導致項目延期、取消或終止的,或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列入政府資助誠信黑名單,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資助。

(二)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專項資金資助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并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咨詢專家資格,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經查證屬實的,或與項目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的,由市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