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通話費結算制度
時間:2022-03-16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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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電信業務市場的有效競爭,保障電信網間互聯,維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固定本地電話網、國內長途電話網、國際電話網、IP電話網、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衛星移動通信網之間的通話費結算,以及互連網骨干網與固定本地電話網、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之間的結算。
第二章本地網范圍內通話費結算
第三條陸地蜂窩移動網用戶(以下簡稱移動用戶)呼叫固定本地電話網用戶(以下簡稱固定用戶)
主叫用戶歸屬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主叫方)應向被叫用戶歸屬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第四條固定用戶呼叫移動用戶
主叫方與被叫方暫不結算。
第五條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固定用戶相互呼叫
當主、被叫用戶在同一營業區內,或主、被叫用戶雖不在同一營業區內但不使用被叫方營業區間電路時,主叫方應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網營業區內通話費的50%。
當使用被叫方營業區間電路時,主叫方應得到本地網營業區間通話費的10%,被叫方應得到本地網營業區間通話費的90%。
第六條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移動用戶相互呼叫
當兩網直聯時,雙方可以互不結算,也可以相互結算,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國內長途電話費結算
第七條由固定用戶、移動用戶發起的國內長途呼叫,當使用非主叫方的國內長途電路(不含使用IP電話網)時,主叫方應得到接續費X元/分鐘。
通過國內長途電路(不含使用IP電話網)至固定用戶、移動用戶的呼叫,當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與被叫方不是同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時,該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第八條固定用戶、移動用戶通過IP電話網呼叫國內異地固定用戶
主叫方向主叫用戶(固定用戶)收取本地網營業區內通話費,或向主叫用戶(移動用戶)收取本地網范圍內通話費,IP電話業務經營者與主叫方不結算。當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與被叫方不是同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時,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第四章國際電話費結算
第九條國外用戶通過國際電話網國際出入口局呼叫國內固定用戶,當使用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國外用戶通過國際電話網國際出入口局呼叫國內用戶(含固定用戶、移動用戶),當被叫用戶在國際出入口局所在本地網時,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國外用戶通過國際電話網國際出入口局呼叫國內用戶(含固定用戶、移動用戶),當不使用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支付不高于Y元/分鐘的接續費。若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與被叫方不是同一電信業務經營者,則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第十條固定用戶、移動用戶通過國際電話網國際出入口局呼叫國外用戶。
當主叫用戶在國際出入口局所在本地網,或者使用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主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當主叫用戶不在國際出入口局所在本地網,并且不使用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若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與主叫方是同一電信業務經營者,則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主叫方支付不高于Y元/分鐘的接續費;若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與主叫方不是同一電信業務經營者,則該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支付不高于Y元/分鐘的接續費,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應向主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第十一條國外用戶通過疏通國際業務的IP網關呼叫國內固定用戶,當使用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國外用戶通過疏通國際業務的IP網關呼叫國內用戶(含固定用戶、移動用戶),當被叫用戶在疏通國際業務的IP網關所在本地網時,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國外用戶通過疏通國際業務的IP網關呼叫國內用戶(含固定用戶、移動用戶),當不使用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該IP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向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支付不高于Y元/分鐘的接續費。若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與被叫方不是同一電信業務經營者,則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應向被叫方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第十二條固定用戶、移動用戶通過疏通國際業務的IP網關呼叫國外用戶。
主叫方向主叫用戶(固定用戶)收取本地網經營區內通話費,或向主叫用戶(移動用戶)收取本地網范圍內通話費,IP電話業務經營者與主叫方不結算。
第五章主、被叫方與轉接方的通話費結算
第十三條當兩個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未直接相聯,其網間業務通過第三方的固定本地電話網(以下簡稱轉接方的網絡)轉接實現互通時,如果互聯點轉接方側的交換機是主叫方投資建設的,并且轉接時不使用轉接方的其他交換機的,主叫方與轉接方不結算。
如果互聯點轉接方側的交換機不是主叫方投資建設的,或者互聯點轉接方側的交換機雖由主叫方投資建設,但轉接時必須使用轉接方的其他交換機的,主叫方應向轉接方支付轉接費Z元/分鐘。
被叫方與轉接方不結算。
第十四條當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固定本地電話網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未直接相聯,其網間業務通過轉接方的網絡轉接實現業務互通時,主叫方應向轉接方支付轉接費Z元/分鐘。被叫方與轉接方不結算。主叫方與被叫方的結算由雙方商定。
當某一國內長途電話網、國際電話網、IP電話網與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未直接相聯,其網間業務通過轉接方的網絡轉接實現業務互通時,轉接費標準由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商定。
第六章其他費用的結算
第十五條在本地網范圍內,固定用戶、移動用戶撥打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免費緊急特服業務(110、119、120、122),原則上不結算。
在本地網范圍內,移動用戶通過網間互聯點過網呼叫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網內掛設的各種業務臺(查號臺、障礙臺、電信業務查詢處理臺、政府公務類服務臺、尋呼臺、各類信息服務臺、報時及天氣預報等,下同),主叫方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支付接續費X元/分鐘。
在本地網范圍內,固定用戶通過網間互聯點過網呼叫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網內掛設的各種業務臺,主叫方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支付X元/分鐘。
固定用戶、移動用戶通過網間互聯點過網呼叫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網內掛設國內異地各種業務臺,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結算。
第十六條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未覆蓋到地區的固定用戶呼叫移動用戶暫時不結算。
第十七條移動用戶作被叫時,按被叫用戶歸屬地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固定用戶、移動用戶撥號(163、165、167、169、171等)上網產生的通信費、網絡使用費,互聯網骨干網與固定本地電話網、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之間互不結算。
第十九條衛星移動通信網與其他電信網的通話費結算,參照辦法由雙方商定。
第七章結算時間單位、結算周期及結算地點
第二十條在本地網范圍內,固定用戶呼叫固定用戶,按當地本地網營業區內和營業區間的計費時間單位和通話費標準進行結算。若雙方的通話費標準不同,以較高的通話費標準進行結算。
在本地網范圍內,固定用戶通過網間互聯點過網呼叫其他電信業務營業者網內掛設的各種業務臺,每次通話以一分鐘為單位結算,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算。
在本地網范圍內,移動用戶呼叫固定用戶以及通過網間互聯點過網呼叫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網內掛設的各類業務臺,每次通話以一分鐘為單位結算,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算。
國內長途電話呼叫、國際電話呼叫、IP電話呼叫,每次通話以6秒鐘為單位結算,不足6秒鐘按6秒鐘計算。
第二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互聯協議規定的結算周期進行網間結算。
結算地點為互聯點所在的城市,也可由互聯雙方商定。
第八章網間結算的計費與核對
第二十二條本地網范圍內通話費結算的計費與核對
主叫方為結算的計費方,被叫方為結算的核對方。
當兩個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網間未直接相聯,其網間業務通過轉接方的網絡轉接實現互通時,主叫方為結算的計費方,轉接方為結算的核對方。主叫方與被叫方的計費與核對,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三條國內長途電話費結算的計費與核對
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為結算得計費方,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核對方。
第二十四條國際電話費結算的計費與核對
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計費方,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核對方。當國際電話呼叫使用了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國際電話業務經營者和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分別為結算的計費方和核對方,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和被叫方分別為結算的計費方和核對方。
第二十五條IP電話費結算得計費與核對
國內長途呼叫:IP電話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計費方,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核對方。
國際電話呼叫:IP電話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計費方,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結算的核對方。當國際電話呼叫使用了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國內長途電路時,IP電話業務經營者和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分別為結算的計費方和核對方,提供國內長途電路的經營者和被叫方分別為結算的計費方和核對方。
第二十六條互聯雙方以互聯點兩側的設備的計費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并以結算的計費方的計費數據為基準。當雙方的計費數據誤差小于或等于3%時,以結算的計費方的計費數據為準進行結算;當雙方的計費誤差大于3%時,先以數據小的一方計費數據為準進行預結算,同時雙方抓緊時間認真分析查明原因,原因查明后對于預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七條若由于技術、管理等原因,結算的計費方無法提供計費數據時,以結算的核對方的計費數據為準進行結算,應結算的計費方的要求,結算的核對方應向對方出示結算所須的計費數據。若由于技術、管理等原因,結算的核對方無法提供計費數據時,應結算的核對方的要求,結算的計費方應向對方出示結算所須的計費數據。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X、Y、Z的具體數值及執行日期在本辦法所附的《接續費及轉接費標準》中列出。若有變動,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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