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間互聯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2:14:00
導語:電信網間互聯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加強公用電信網之間及其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互聯管理,保障電信網間通信暢通,結合我省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包括電信網間互聯組織機構、電信網間互聯例會制度、電信網間互聯備案制度、電信網間互聯報告制度、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制度、電信網間互聯網絡管理制度和電信網間互聯通報制度。電信網間互聯包括新設互聯點、網間互聯中繼擴容、網間業務開放、局數據調整等。
一、電信網間互聯組織機構
(一)為加強對我省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領導,省通信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長任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領導小組。
(二)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成立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小組,由公司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計劃建設、運行維護、市場經營、計費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同時明確具體承辦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牽頭部門,各市級分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電信網間互聯工作。
二、電信網間互聯例會制度
(一)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時間、地點屆時通知),主持召開由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分管領導參加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會議,學習信息產業部有關電信網間互聯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通報網間互聯情況,研究解決網間互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部署下一步網間互聯工作。
(二)省通信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每月召開由相關電信運營企業電信網間互聯牽頭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網間互聯工作情況通報會(時間、地點屆時通知),協調解決網間互聯中存在的問題,通報電信網間運行質量情況及網間通信主要障礙處理情況等。對于出現重大網間通信障礙的,邀請相關省級公司分管領導參加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市級分公司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三)各省級電信運營企業應不定期召開相應會議,研究解決網間互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電信網間互聯備案制度
(一)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應將網間互聯組織機構設置和變動情況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二)各電信運營企業(含專用電信網單位)省級公司,根據本網工程進度或網絡運行情況,在向其他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提出互聯申請時,應當面提交互聯書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互聯工作開始啟動。
網間互聯需新設互聯點的電信運營企業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1、互聯申請;2、互聯技術方案;3、與互聯有關的網絡功能、通信設施、設備配置情況;4、互聯的工程進度計劃安排及資金保障等。
網間互聯不需新設互聯點,只需進行網絡擴容改造的電信運營企業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1、互聯申請;2、網絡運行情況;3、互聯技術方案;4、工程進度與資金保障等。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材料的審查,向互聯申請者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通知。予以備案的,以備案通知上所確定的時間啟動互聯工作;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電信運營企業不得拒絕其他電信運營企業提出的互聯要求。
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啟動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就啟動的網間互聯事項進行友好協商,每次互聯協商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或經雙方簽字認可的會議記錄。
(三)兩個電信運營企業之間或電信運營企業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達成的互聯有關協議,均由省級公司簽訂,被授權的市級分公司可以簽訂省級公司協議的補充協議。
為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掌握協議內容,協議簽訂雙方在協議簽訂的10個工作日前,應將協議初稿報省通信管理局初審。10個工作日內不提出意見的,視省通信管理局同意,雙方可以簽訂協議;省通信管理局認為有關條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通知雙方企業,雙方應修改協議初稿。
(四)各電信運營企業間及各電信運營企業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簽訂的互聯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互聯協議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內容。
(五)互聯雙方省級以上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發至各自下屬機構,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六)互聯實施中,因客觀原因致使互聯不能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完成的,經互聯雙方認可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可以順延互聯時間。
(七)互聯雙方在省通信管理局就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作出行政決定前,可以自行達成互聯協議,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八)省通信管理局對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出具的《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產業部備案;對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作出的行政決定,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產業部行政復議機構備案。
四、電信網間互聯報告制度
(一)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落實已啟動的網間互聯進展情況(含有啟動的互聯項目名稱、工作進展、存
在問題、解決辦法及時間進度等內容)報省通信管理局,詳見附表一。
(二)互聯雙方應當在業務開通30日內,將互聯啟動日期、業務開通日期及業務開通后3日內的網間通信質量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
(三)實現互聯的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省通信管理局"關于定期監督檢查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的通知"(通信管[2002]35號)的要求,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情況報送省通信管理局。報送的內容包括:電信網月度運行情況報告(如通信質量概況,對網間業務封堵、網間通信中斷、網間通信重大障礙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等通信異常情況的分析及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和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表(詳見附表二)。
(四)當發生網間通信中斷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網間接通率即應答試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戶有明顯感知的時延、斷話、雜音等情況)時,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復通信,做好必要的記錄和其他相應的工作,記錄應妥善保管備查,并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在通信恢復后的10日內,互聯的雙方省級公司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報告須附相應的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
網間通信中斷30分鐘以上的,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省電信運營業事故報告規定(試行)》的要求,及時報告省通信管理局。
(五)為了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網間通信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各省級電信運營企業間有關網間通信質量的函文應同時抄送省通信管理局。
五、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制度
(一)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的互聯工作應以省級公司為主,在互聯實施中發生爭議致使互聯不能繼續進行或在互聯后發生爭議影響網間業務互通時,爭議雙方應盡可能在省級公司之間協商解決。
(二)電信運營企業之間、專用電信網單位與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發生互聯爭議,經協商,確實不能達成協議的,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省通信管理局遞交《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詳見附表三)申請協調,并附網間互聯爭議的有關材料。
(三)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后,對協調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發現申請協調的爭議有與國家有關規定明顯不符或超出省通信管理局職責權限的,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不予受理或告知相關機構處理;對申請協調的爭議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在7日內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公平、公開、公正地開始協調網間互聯爭議問題,并出具《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詳見附表四)。協調自開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結束。
(四)協調結束后,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省通信管理局將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省通信管理局根據所邀請專家的公開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作出行政決定,強制爭議雙方執行。行政決定在協調結束之日起45日內作出。
(五)必要時,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對網間互聯提出具體的業務開通時間要求。
六、電信網間互聯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一)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任何電信運營企業(含專用電信網單位)不得擅自中斷網間通信。
(二)電信運營企業對涉及網間通信設備的檢修、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版本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網間通信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電信運營企業應明確劃分網間通信的運行維護責任,加強對網間互聯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建立網間通信質量相互通報制度,定期協同分析網間通信質量。
(四)電信運營企業應建立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任何電信運營企業發現網間通信障礙時,應及時與對方電信運營企業聯系,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網間互聯中繼忙時平均每線話務量達到0.6Erl時,互聯任一方應按照互聯有關規定,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啟動網間中繼電路擴容工作。經擴容,網間互聯中繼忙時平均每線話務量不超過0.5Erl時,本次擴容工作結束,以確保網間通信的暢通。
七、電信網間互聯通報制度
省通信管理局每月通報網間互聯工作進展情況,網間通信質量情況,網間發生的主要通信障礙,需要擴容的網間互聯電路中繼群,互聯工作中的嚴重違規情況等。通報范圍: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省內有關政府部門,各電信運營企業及其集團公司總部等。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等有關法規規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進行查處。
- 上一篇:電信通話費結算制度
- 下一篇:高中音樂教學多元指導論文
精品范文
10電信工程就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