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軌道交通運營制度
時間:2022-03-16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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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規劃管理部門有關工程建設符合城市規劃的批復文件
(二)國家有關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有關建設項目的車站、區間、車輛基地、控制中心和主變電所等土建工程及機電系統和運營組織體系等的建設批準文件
(三)*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對建設項目的車站、區間、車輛基地、控制中心和主變電所等土建工程及機電系統和運營組織體系等《試運營階段質量驗收情況意見書》
(四)*市消防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的意見書》
(五)*市衛生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衛生效果評價報告書》
(六)*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試運行的審批意見》
(七)*市檔案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檔案驗收工作的批復》
(八)*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檢查意見的函》
(九)*市氣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書》
二、土建系統
(一)車站
1、車站應建成站廳、站臺、風井及至少2個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設施,并竣工驗收合格。
2、車站內應具有無障礙設施、運營服務標志、公告欄等設施,并符合設計要求。
3、車站內應具有相應的管理用房和設備用房,并竣工驗收合格。
4、車站相關裝修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完成,并驗收合格。
(二)區間
1、區間路基、橋涵、隧道、敞開段和淺埋段等工程必須竣工,驗收合格。
2、區間內的聯絡通道和排水泵井必須竣工,并驗收合格。
(三)車輛基地和綜合維修基地
1、車輛基地應按設計建成出入線、牽出線、試車線、停車列檢庫線、洗車庫線、鏇輪庫線、周月檢庫線、雙月檢庫線、臨修庫線、靜調庫線、調機車庫線、工程車庫線、平板車線等車場線路和排水設施,并竣工驗收合格。線路限界符合設計要求。
2、停車列檢庫、洗車庫、鏇輪庫、檢修庫、調機車特種車庫、蓄電池間等用于車輛運用、定期檢修和臨修的建筑及配套設施應竣工驗收合格。
3、信號樓、降壓變電所、混合變電所等建筑配套的信號、供電、接觸網等設備應竣工驗收合格。
4、車輛基地和綜合維修基地相關工程的生產和辦公設施的上、下水和雨水排放系統應竣工驗收合格。
5、車輛基地有關(供電)線路(含接觸網)、建筑物的供電、動力照明等工程應竣工驗收合格。
6、車輛基地應具備初期配屬列車的停放、開箱檢查、靜調、動態調試的列車驗收條件。
7、車輛基地和綜合維修基地應具備試運營階段必要的設備、材料、搶修和救援器材及危險品庫房,并竣工驗收合格。
8、綜合維修系統的工務、機電、供電、通信、信號等搶修設施應竣工驗收合格。
9、車輛基地內應配備列車事故救援設施,并竣工驗收合格。
10、車輛基地應配備辦公、生產、生活用房及配套設施,應竣工驗收合格。
11、車輛基地有關工程的環保和三廢處理工程應竣工驗收合格。
12、車輛基地有關消防設施工程應竣工驗收合格。消防系統調試符合設計要求,并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軌道系統
1、軌道的平面布置、軌面高程、限界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2、鋼軌、軌枕或承軌臺、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縮調節器、車檔、警沖標等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3、線路基標、無縫線路區段的鋼軌位移觀測樁等附屬設施應埋設牢固、標志清楚,并竣工驗收合格。
4、軌道系統的減振降噪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五)預留線
先建項目應預留后建項目實施條件,后建項目應將預留線同步實施并驗收合格。
三、機電設備
(一)供電系統
1、供電電纜
供電電纜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各變電所開關設備連接,各類標識清晰,供電電纜在受電之前,應按有關驗收規程通過耐壓試驗,現場各項試驗報告齊全,并竣工驗收合格。
2、變電所
主變電所、牽引變電所、降壓變電所內高低壓開關柜、主變壓器、整流變壓器、整流器、動力變壓器、直流開關柜、繼電保護、變電所綜合自動化、交直流電源屏、軌道電位限制裝置、電纜等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變電所內各類設備和材料在受電之前,應按有關驗收規程完成材料測試、設備單體調試及與相關系統的聯調、直流牽引系統的短路試驗等試驗,并提供齊全的現場各項試驗報告、試驗記錄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書等。
應配齊與操作安全相關的設施和標志,并按要求接地。
3、接觸網
沿線接觸網支柱、導線、匯流排、隔離開關、分段絕緣器、下錨裝置、絕緣子、避雷器等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接觸網各類設備和器材在受電之前,應按有關驗收規程完成材料的測試、設備單體調試等試驗,并提供齊全的現場各項試驗報告、試驗記錄。
應有冷滑試驗、短路試驗、檢查缺陷及處理的相應記錄。
應有防雷接地系統,并已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
4、電力監控系統
電力監控系統的變電所綜合自動化裝置、網絡服務器、數據服務器等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電力監控系統各類設備和器材,應按有關驗收規程完成材料的測試、設備單體調試、系統聯調等試驗,并提供齊全的現場各項試驗報告、試驗記錄。
5、雜散電流腐蝕防護系統
雜散電流腐蝕防護系統的參比電極、排流裝置、單向導通裝置、監測系統等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雜散電流腐蝕防護系統各類設備和器材,應按有關驗收規程完成材料的測試、設備單體調試、系統聯調等試驗,并提供齊全的現場各項試驗報告、試驗記錄。
6、動力照明系統
動力照明系統的配電箱、控制柜、燈具、指示標志等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采用節能型產品,且竣工驗收合格。
動力照明系統各類設備和器材,應按有關驗收規程材料的測試、設備單體調試、系統聯調等試驗,應急照明、UPS系統按規定配齊,并提供齊全的現場各項試驗報告、試驗記錄。
車站及區間照明系統的照度應達到規范要求,并驗收合格。
事故照明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
(二)信號系統
1、應完成軌旁、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及車載信號設備的安裝及單體調試,并驗收合格。
2、應完成系統聯調,并有完整的調試方案、測試報告和系統可投入運行的認可證書。
3、應確??刂浦行暮蛙囌鹃g、地面設備和車載設備間安全控制信息傳遞無誤,聯動準確。應具備完整的ATP功能和基本的ATS功能,宜具備ATO功能。
(三)通信系統
1、語音、文字、數據、圖像等各種信息的傳輸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
2、調度電話、公務電話、無線通信、視頻監控、廣播、攝像等通信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四)通風空調系統
1、通風空調設備應進行單機試運轉,并驗收合格。
2、通風空調系統應按設計規定的運行方式進行無負荷聯合運行,并驗收合格。
(五)給排水和消防系統
1、給排水和消防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給水管道應經試壓、沖水試驗檢查,排水系統經試運轉,并驗收合格。
2、車站消防安全所有設施應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同意使用。
(六)防災報警系統(FAS)
1、應具備各種感溫和感煙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器、緊急電話機及插孔等設備,布局合理,驗收合格。
2、中央系統控制全線火災聯動功能齊全,指令下達應及時準確,并驗收合格。
3、試運營時啟動的生產輔助設施應同步實施,并驗收合格。
(七)設備監控系統(BAS)
1、BAS系統各種壓力傳感器、溫濕度傳感器、壓差傳感器及電量傳感器、空氣質量傳感器等設備應合理布局、安裝牢固、并驗收合格。
2、主電源應滿足功能要求,標志明顯、自動切換正常,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
3、控制器內不同等級電壓、電流的端子應分設。線型應符合設計要求、配線整齊、牢固,并驗收合格。
(八)自動售檢票系統(AFC)
1、應滿足本市軌道交通網絡“一票換乘”的要求。
2、應有售票系統和進出站檢票機,自動售票機應符合*市《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票機技術規范》要求。售檢票機應合理布局,安裝牢固,符合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3、應有中央系統服務器、工作站、交換機、打印機、編碼分揀機等設備,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
4、應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功能,監控應及時準確,設備驗收合格,并提供聯動調試報告。
(九)車站屏蔽門、安全門
車站屏蔽門、安全門門體鋼結構、涂層、玻璃等材質、限界及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性能滿足運營需求,動作可靠、準確,并驗收合格。
(十)自動扶梯及電梯
電梯、自動扶梯、殘疾人電梯等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
(十一)防淹門系統
防淹系統等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
四、車輛
(一)車輛的選型、制式、列車編組應符合設計要求,新車應驗收合格。
(二)列車及車載信號的調試,應在運營單位信號專業參與下進行,做好車載信號的安裝、測試,并結合空車試運營,調試列車車載信號和地面信號系統。
五、系統聯調及試運行
(一)在各分項系統完成系統調試并確保各項技術指標合格的基礎上應進行聯合調試。聯合調試工作宜由建設、運營、施工、監理、設計及設備供應等相關單位參加,并提供聯合調試報告。
(二)聯合調試完成后應進行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宜不少于10天,且嚴格按照列車運行圖進行,并提供試運行報告。
(三)試運行應對軌道、供電、接觸網、信號、通信、車輛、屏蔽門及調度指揮等系統進行綜合模擬運行,各相關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標應達到運營線路的標準。
(四)試運行宜對客運服務設施和通風空調、FAS、BAS及AFC等系統進行綜合動態模擬運行。當聯合調試季節符合冷源運行條件時,空調系統應作帶負荷綜合效能運行。相關設施應做到配合協調、聯動迅速,功能達到設計、規范要求。
運營方面
一、組織機構和人員要求
(一)組織機構
運營單位應設調度、客運、設備設施維護等部門,設備設施維護應包含通信、信號、供電、工務、車輛等專業。
(二)人員準備和培訓
1、軌道交通的調度、客運、維護等部門人員應按規定編制配齊。列車司機、調度員、重要機電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2、運營單位應對專業崗位的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二、行車組織和客運組織
(一)行車組織
1、編制車輛配屬方案
應按設計配屬車輛標準并結合列車采購、列車車載信號調試情況等編制試運營線所需的運用車、檢修車、備用車方案。
2、編制列車運行計劃
應根據試運營線路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配屬情況及初期客流預測高峰小時斷面客流、試運行里程、列車運行與折返時間等參數確定列車運行交路、編制列車運行計劃、計算列車旅行速度和行車間隔。延伸段開通時編制的運行計劃,不得影響既有線服務水平。
(二)客運組織
應根據列車運行計劃、客流量、車站設施設備編制客運組織方案(包括組織機構、崗位設置、上崗人員、客流疏散方案、乘客換乘安全保障方案、導向導乘系統管理方案等)。
三、備品備件
試運營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結合網絡資源共享和試運營需要,新線各專業必備的備品備件、特殊的專用工器具、儀器、儀表必須按時配備到位,既有線延伸段要結合既有備品備件統一考慮。
四、技術資料
應配齊試運營線所需的技術圖紙資料(包括設備系統的技術規格說明書、操作手冊、維修手冊、維修軟件和調試報告等)。
五、資產接管
試運營線路的實物資產接管工作應由建設單位會同運營單位實施。
六、試運營規章制度
試運營應建立以下規章制度:
行車制度(包括行車管理辦法、停車場、車輛段、車站行車工作細則、調度工作規程、施工管理辦法等)
客運服務制度(包括運營服務質量檢查管理辦法、各類客運服務事件處理辦法、票務管理辦法、車站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
運行維修制度(包括各專業系統設備的運行規程、維修規程和維修管理制度等)
操作辦法(包括各專業系統設備的操作手冊、司機操作手冊等)
七、應急預案
試運營單位應編制試運營的應急預案。
預案一般分為設備故障處理的應急預案、行車組織應急預案和客運服務應急預案三類。
(一)各系統設備故障應急處理預案:包括調度系統、供電系統、信號系統、通信系統、工務系統、機電設備等各類設備故障應急處理預案。
(二)行車組織應急預案:包括列車故障救援應急處置預案、列車擠岔、脫軌、沖突、顛覆事故處置預案等。
(三)客運組織應急預案:大客流爆滿事件處置預案、供電系統突發停電事故處置預案、火災爆炸毒氣事故(件)處置預案、軌道交通故障時乘客滯留事件處置預案等。
八、演練
(一)運營單位在試運營前應進行以下演練:
電動道岔故障處理、手搖道岔辦進路、屏蔽門故障、列車故障救援、跳停、車次號設置等演練;
供電系統突發停電事故演練;
火災、爆炸演練;
光纜、電纜故障演練;
大小交路列車折返演練;
突發客流演練(AFC);
列車折返能力測試,供電系統能力演練。
(二)建設單位應當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予以及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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