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

時間:2022-03-16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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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本廳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和糾正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促進被許可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與監督檢查規則》和《**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廳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幾種:

(一)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二)對行政許可辦理部門及其承辦人員的監督監察;

(三)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

行政許可辦理部門負責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該項行政許可進行業務指導。

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對違法違紀實施行政許可的檢舉、控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行政許可辦理部門和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執法監督檢查。

第四條法制工作部門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內容、程序、時限、收費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報司法部、省政府備案。

第五條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行政許可具體實施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辦理對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復議,依法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對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監察部門應當全程跟蹤監督。

第七條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相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具體采取以下方式:

(一)詢問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查閱實施行政許可的文件資料;

(三)觀察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過程;

(四)向其他組織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八條本廳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工作人員應當出示《**省行政執法證》等能夠證明其行政執法資格的證件。

被許可人對本廳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九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應當進行記錄,由參加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公眾有權申請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條對被許可人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有關材料和年度報告進行書面審查的形式為主,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行政許可辦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或者有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許可辦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后,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行政許可辦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協助告知制度,互相通報情況,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第十三條對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由法制工作部門、監察部門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行政許可辦理部門發現由本廳實施的行政許可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舉報或投訴本廳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會同監察部門、行政許可辦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撤銷行政許可,應當經廳主要負責人批準或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承辦部門及人員有違反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七十五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廳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廳監察部門、法制工作部門和行政許可辦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廳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