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社會基本保障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6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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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衛生局、勞動保障局、發展改革委、醫保辦、財政局:
為解決本市鄉村醫生基本社會保障問題,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滬委發〔*〕14號)、《*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34號)和《*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65號)等文件精神,現對本市鄉村醫生納入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通過加大各級政府的支持力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在本市現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內,區別鄉村醫生的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施保,切實解決好鄉村醫生的基本社會保障,穩定農村基層衛生隊伍。
二、對象范圍
(一)在崗的鄉村醫生。具有本市戶籍,持有*市衛生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醫師證》、《鄉村醫生助理執業醫師證》、《鄉村醫生執業證》、《鄉村醫生資格證》、《赤腳醫生證書》之一或具有更高醫學執業資質證書,年7月1日時,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現在本市郊區村衛生室執業的人員。
(二)到齡離崗的鄉村醫生。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上述資質證書,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執業滿10年,*年7月1日時,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且尚未享受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征地養老待遇的人員。
(三)因特殊原因離崗的鄉村醫生。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上述資質證書,*年7月1日之前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執業滿10年,近年來因鎮村合并、村衛生室調整等原因而離開鄉村醫生崗位的,以及因大病不能繼續堅持工作而離崗的人員,且尚未享受本市城保、鎮保、征地養老待遇的人員。
三、參保方式
上述人員經個人申請,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參保手續,具體辦法為:
(一)在崗的鄉村醫生按月繳費參加鎮保。
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條件的人員,經本人申請,由其所在單位(或由區縣、鄉鎮政府指定的單位)按照《*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65號)文件規定,為其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上述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以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上述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既可按照《*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65號)文第十四條“續繳、補繳”規定,延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后,再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也可按“落實社會保險、土地處置、戶籍轉性”三聯動原則,經本人申請,由集體經濟組織與鄉村醫生簽訂協議,收回其土地承包權益,并由鄉村醫生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辦理戶籍轉性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到齡離崗的鄉村醫生既可按照三聯動原則納入鎮保,也可采取“農保+補貼”的辦法。各相關區縣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一種納保辦法,組織鄉村醫生按照個人自愿和三聯動原則納入鎮保,也可實施“農保+補貼”的辦法。
1、到齡離崗的鄉村醫生按照三聯動原則納入“鎮?!?。
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的人員,按照“落實社會保險、土地處置、戶籍轉性”三聯動原則,經本人申請,由集體經濟組織與鄉村醫生簽訂協議,收回其土地承包權益,并由鄉村醫生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辦理戶籍轉性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條件的人員參照執行。
2、到齡離崗的鄉村醫生由區縣、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農保+補貼”的辦法。
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的人員,已經領取農保養老金的,由各區縣政府組織,根據實際財力籌措資金,在農保月養老金水平的基礎上,另外再予以適當補貼。采取補貼辦法后,鄉村醫生月養老待遇水平(補貼+農保月養老金)一般不低于300元,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增長逐步提高補貼水平。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條件的人員到齡后未落實城保、鎮保、征地養老的,也可參照執行。
(三)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鄉村醫生,參加鎮保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
上述人員中,在本文件施行以前已經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的,現按照上述規定參加鎮保后,在其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關于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農發[]1號)和《關于本市從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醫保〔〕49號)規定,對其個人社會保險關系進行銜接,對其在城保、鎮保或農保的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可按規定予以銜接計算。
四、資金渠道
鄉村醫生納入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繳費資金按現行體制所明確的支出責任,應由其所在地的區(縣)、鎮(鄉)政府予以落實,具體出資比例由各區縣確定,市財政根據各區縣到齡離崗的鄉村醫生納入鎮保的情況,對財力有困難的區縣,年終由市財政在轉移支付中予以統籌考慮。
五、實施要求
(一)各區(縣)政府及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險、財政、農委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鄉村醫生納入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認真組織,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穩妥推進此項工作。
(二)本文件由各區縣政府在*年下半年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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