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資金稽查制度
時間:2022-03-17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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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林業資金管理,確保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林業重點工程的中央級、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林業資金的稽查與監督。
第三條林業資金稽查應以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稽查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第四條**省林業重點工程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稽查辦”)承擔全省林業資金稽查具體組織工作。
第二章稽查對象、內容及方法
第五條稽查對象為林業重點工程實施地區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林業基金管理部門和征收單位。
第六條稽查內容:
(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的項目、期限和程序下達投資計劃和預算;資金管理部門是否按規定撥付資金;資金使用單位是否按計劃和工程進度及時將資金投入使用,有無截留、滯留的現象。
(二)資金使用單位是否按批復的實施方案使用資金,有無擅自調整工程投資計劃,擠占、挪用資金和虛列、置換、違規抵扣工程資金支出現象。
(三)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是否按國家規定執行;有無轉移和轉存資金、賬外設賬等問題。
(四)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有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工程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虛報工程項目,虛列工程支出等問題。
(五)配套資金是否按規定到位。
(六)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如何,工程建設是否符合初步設計標準,有無損失、浪費資金現象。
(七)林業基金是否按規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征收票據使用是否規范。
(八)其它有關情況。
第七條稽查工作采用實地稽查和送達稽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實地稽查。由廳組織稽查工作組到各級林業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實施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實地稽查。
(二)送達稽查。由廳組織分批或分地區集中林業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規劃設計以及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查。
第三章稽查工作組織及其程序
第八條省稽查辦應當根據國家林業局、省林業廳確定的工作重點擬定年度稽查工作計劃,確定稽點、稽查范圍、時間安排等具體內容,并報廳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廳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根據稽查工作需要提供年度投資計劃、資金撥付、項目初步設計或作業設計等稽查所需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省稽查辦應于稽查工作實施前15個工作日內擬定稽查工作方案。方案經廳領導批準后,由省稽查辦向被稽查單位發出書面稽查通知。稽查通知應當明確稽查的項目、目的、對象、內容和時間,提出配合稽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省稽查辦根據稽查工作方案組成稽查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稽查工作組成員根據稽查任務實行分工負責制。
根據工作需要,由省稽查辦抽調廳有關處室和廳直單位人員組成稽查工作組;開展集中重點稽查時,可抽調有關市、縣林業部門財務人員。
第十二條稽查工作組統一使用“**省林業資金稽查工作底稿”,做好稽查工作記錄,對查出的問題應當收集證據,稽查工作底稿和取證材料應由被稽查單位的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稽查工作組對稽查工作記錄和取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后,撰寫稽查小組工作報告,對稽查事項進行初步評價,研究所查出問題的定性及處理意見。
稽查工作組應當在結束稽查工作任務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稽查辦遞交稽查工作報告。稽查工作報告包括:稽查項目概況、稽查內容、稽查出的問題、整改或處理意見、其他事項說明和需要的文件材料等。
第四章稽查整改
第十四條省稽查辦在收到稽查小組工作報告后,應根據稽查工作底稿,及時復核,并會同廳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整改建議,按規定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第十五條被稽查單位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應積極組織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前將整改過程和結果書面上報省林業廳。
第十六條廳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督促被稽查單位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稽查人員職責與權限
第十七條稽查人員有權查閱被稽查單位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和規劃設計文本、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與資金撥付、使用有關的其他資料、可向被稽查單位提出質詢、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稽查工作組應針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被稽查單位交換意見,及時向省稽查辦提交客觀、公正、全面、真實的稽查報告。
第十九條稽查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廉潔自律六不準》和各項廉政規定,做到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對違反工作紀律和廉政要求的稽查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對稽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由省林業廳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稽查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稽查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省稽查辦應定期組織稽查業務培訓,并根據培訓考核情況及時更新“稽查人員檔案庫”。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擅自調整、更改工程投資計劃和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視情節輕重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暫停該單位工程建設和同類新項目的審批,調減下年度投資計劃及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條違規滯留、截留、抵扣、轉存以及置換項目資金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視情節輕重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撥付該單位項目資金,同時暫停該單位同類新項目的審批,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條挪用、擠占、轉移項目資金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根據情節輕重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同時暫停撥付該單位項目資金,調減下年度投資計劃及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條對管理不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撥付該地區或單位的林業專項資金,建議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工程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工程資料、財務會計報告,虛報工程項目,虛列工程支出的,建議主管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單位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該單位預算內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單位違反規定,改變項目用途,虛報冒領財政貼息的,三年內不予申報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同時以前年度撥付的財政貼息資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條財務會計工作混亂,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規范、不符合財經制度和法規的,暫停撥付該單位項目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條對于漠視限期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或不積極整改的單位,除采取上述相關措施外,記入“不良記錄檔案”,并根據情節輕重相應調減該單位一至三年林業投資計劃及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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