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稅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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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稅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強加油站稅收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針對加油站經營管理特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經貿委批準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并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加油機自動計量銷售成品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加油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縣(市)級國稅局征管部門應有專人負責加油站的稅收征管,會同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對加油站稅收實行綜合管理。

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納稅人廣泛宣傳有關加油站的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負責對非稅控加油機組織實施稅控改造;

(三)負責組織對已實施稅控改造的加油機和稅控加油機進行稅控初始化工作;

(四)負責對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審核、歸檔和更新;

(五)負責加油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稅收管理,協調有關工作。

(六)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加油站稅控設備管理

第四條加油站必須按規定進行稅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稅控加油機,應當配備主動式讀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讀卡器生產企業進行購買。

第五條實施稅控改造的加油機或新購的稅控加油機,必須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檢定和稅務機關稅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稅控設備生產廠家或其商應與加油站簽訂安裝和售后服務合同,并及時解決安裝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于問題嚴重又無法解決的,要負責更換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第七條加油站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稅控加油機的使用說明操作加油機。在調整油品價格時,必須同時調整稅控裝置顯示的價格。

第三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加油站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

第九條與總機構在同一縣(市)、由總機構統一配送成品油并實行統一核算的加油站,以及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由總機構統一配送成品油并實行統一核算且經總局、省局批準的加油站,其增值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

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加油站,除總局、省局另有規定外,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納稅;總機構向其配送的成品油,應視同銷售,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條加油站銷售成品油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由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如收取現金、支票、匯票、加油憑證(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應征收增值稅。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必須按不同品種分別核算,準確計算應稅銷售額。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戶確需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皖國稅發〔2002〕68號)的有關規定,向預售加油憑證(簿)、加油卡的單位進行換開。

第十二條加油站必須按規定建立《加油站日銷售油品臺賬》登記制度。加油站應按日登記臺賬,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寫,完整、詳細地記錄當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況,月終匯總登記《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臺賬須按月裝訂成冊,按會計原始賬證的期限保管,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三條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信息IC卡;

(二)《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

(三)《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

(四)《加油機稅控裝置出油情況統計表》。

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申報時,除按規定報送一般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總機構月份直接批發、零售油品匯總表》(含向其所屬跨市、縣獨立納稅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

(二)所屬匯總納稅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信息IC卡;

(三)所屬匯總納稅的《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

(四)《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匯總總機構及所屬各匯總納稅加油站的數量填寫);

(五)經審核確認應予扣除的自有車輛自用油、為外單位代儲油以及所屬加油站倒庫油、檢測油信息及相關審核憑證。

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獨立加油站在納稅申報時報送的申報資料,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稅機關征收部門應通過人機結合的方式,將加油站申報納稅數據與加油信息IC卡抄錄的數據進行比對。若申報表數據與加油信息IC卡數據相符的,可正常受理;不相符的,要及時查找原因,并移交稅源管理部門進行評估,有重大偷稅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加油站通過加油機加注成品油屬于以下情形的,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

(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有車輛自用油;

(二)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

加油站發生代儲油業務時,應憑委托代儲協議及委托方購油發票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庫油;

加油站發生成品油倒庫業務時,須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說明,由主管稅務機關派專人實地審核監控。

(四)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加油站月終應根據《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統計的數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六條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應按照稅控加油機所記錄的數據確定計稅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未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包括未安裝)或稅控加油機運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嚴格執行臺賬制度,并按月報送《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按月對其成品油庫存數量進行盤點,定期聯合有關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檢查。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納入增值稅納稅評估范圍,結合通過金稅工程網絡所掌握的企業購油信息以及本地區同行業的稅負水平等相關信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1〕14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有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

主管稅務機關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據所掌握的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征收增值稅。

第十七條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以計算納稅;預售單位應按結算油款作成品油購進處理,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并根據回籠記錄沖抵預收帳款,計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第十八條各地國稅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及時對稅務端《加油站稅控初始化管理系統》軟件進行安裝、升級,并有信息中心專門技術人員負責。

第四章納稅評估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加油站的納稅評估。對經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加油站,一律由匯總納稅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組織納稅評估。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完成數據采集后,利用以進控銷軟件系統對加油站進行評定。指標異常的,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

第二十一條對被評定為申報異常的加油站和其他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加油站進行評估的指標來源及分析:

(一)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

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下傳評估所屬期成品油批發單位專用發票金額合計+所屬期加油站在成品油批發單位取得普通發票金額合計)÷所屬期加油站申報自購油金額合計×100%。

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1,屬于異常。

(二)銷售額差異率

銷售額差異率=(評估所屬期測算的銷售額-評估所屬期申報的銷售額)÷評估所屬期申報的銷售額

評估所屬期測算的銷售額=(評估所屬期“期初庫存自購金額合計”+下傳評估所屬期成品油批發單位的專用發票金額合計-評估所屬期“本期出庫非應稅部分自用金額合計”-評估所屬期“期末庫存自購金額合計”)÷(1-銷售毛利率)

評估所屬期測算的銷售額還可根據評估所屬期加油機泵碼數×銷售價格來計算。

銷售額差異率<-5%或>5%,屬于異常。

(三)存貨周轉率=主營業務成本÷[(期初存貨成本+期末存貨成本)÷2]×100%.

存貨周轉率加快,應納稅款減少,屬于異常。

(四)進項稅金控制額=(期末存貨較期初增加額+本期銷售成本+期末應付帳款較期初減少額)×主要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本期運費支出數×7%。

進項稅金控制額與增值稅申報表中進項稅額核對,若前者明顯小于后者,屬于異常。

(五)稅收負擔率

稅收負擔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銷售額×100%

稅收負擔率<本地區加油站平均稅收負擔率,屬于異常。

銷售毛利率和平均稅收負擔率,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區社會加油站的有關情況進行測算、確定。

第二十二條對一般性的疑點問題,允許納稅人進行自查,限時報送《納稅評估自查情況表》,并提供有關的證據資料。

第二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析列舉的疑點問題,可以與法人代表、企業財務人員、生產經營者約談,約談可以解釋清楚的,請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據、憑證和證明;約談仍不能解除異常情況的,應進行實地核查。

(一)與加油站主管財務負責人進行約談,重點了解內容包括:

1.評估期內油價調整情況或其他政策變動因素;

2.成品油銷售數量情況;

3.不同油品型號銷售收入情況;

4.自有車輛自用油情況;

5.代儲油業務,委托代儲協議有關內容;

6.成品油倒庫業務及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說明內容;

7.檢測用油情況;

8.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情況;

9.其他情況。

(二)與加油站采購人員進行約談,重點了解內容包括:

1.多渠道購進成品油情況;

2.當期成品油購進數量情況;

3.其他情況。

(三)實地查驗重點核實以下事項:

1.通過查驗銀行對帳單、采購合同、運輸費用發票、入庫單等,核實加油站實際購進成品油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術手段查驗不同型號成品油的庫存數量,核實加油站的實際庫存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并記錄庫存數量;

3.通過查驗《加油機日銷售油品臺帳》和其他銷售記錄,核實加油站的實際銷售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

4.通過查驗自有車輛數量和用油情況,核實加油站的實際扣除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其相應的進項稅額是否轉出;

5.通過查驗委托代儲油協議、成品油倒庫業務情況,核實加油站的實際扣除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條對審核評析結果,評定處理人員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類處理:

(一)每次納稅評估均應制作《納稅評估情況報告》,作為考核評估人員工作質量的重要依據;

(二)經審核評析查無問題的,根據《納稅評估情況報告》直接登錄納稅評估工作臺賬;

(三)對于納稅人自查出的問題,或經納稅評估部門評估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補交稅款但尚不構成偷、逃、騙稅問題的,根據《納稅評估情況報告》,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需要更正申報的,制作《申報(繳款)錯誤更正決定書》,要求納稅人更正申報;

2.需要補交稅款的,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納稅人;

3.需要進行處罰的,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納稅人。

(四)對有偷逃騙稅、虛開發票嫌疑的納稅人,評定處理人員應填制《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和《資料移交單》經主管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加油站的稅收檢查,建立對加油站稅收管理情況的檢查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稅收檢查檔案,及時掌握加油站有關信息,加強對加油站稅收管理的跟蹤監控。

第二十六條檢查制度包括:

(一)檢查新開設的加油站購置的加油機或原有加油站更換的加油機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相關證明是否齊全。

(二)檢查加油站的帳薄、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三)檢查稅控加油機或稅控裝置的運行是否正常,記錄數據是否真實。每季度應對所管轄加油站運用稽查卡進行一次加油數據讀取并將讀出的數據與該加油站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加油站日銷售油品臺帳》、《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等資料進行核對。

(四)檢查有關抵減的項目是否合法、真實。

(五)檢查申請注銷的加油站加油機是否停止使用。

(六)發現問題應及時指導與糾正,出現較大差異且加油站又不能說清理由的,應移交稽查部門進行稽查。

第二十七條加油站稅收征管涉及稅務機關多個部門,各部門之間要按工作要求,溝通情況,交流信息,緊密協作,增強責任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未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的加油站,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以及未進行稅控初始化的加油機,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提請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第三十條凡破壞或擅自改動、拆卸稅控裝置,以及未經國稅機關批準,使用非稅控方式銷售成品油,按《征管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加油站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列行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銷售數據不實,并以此進行納稅申報的,按偷稅處理。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三十二條加油站未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以及未按規定報送加油數據和相關資料的,依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加油站的違法行為同時涉及其他部門相關管理規定的,國稅機關應會同經貿、工商、公安、質量監督等部門聯合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加油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