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4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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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加強區政府性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管理及監督,規范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評審行為,保證政府性投資項目評審的規范運作,提高政府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項目評審專家是指納入區項目評審專家庫,以獨立身份或代表評審機構參加區項目評審工作的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

第三條區項目評審專家接受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的管理監督(試點期間,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

競爭性談判專家和詢價專家的推薦、評審、聘任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專家名錄并入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四條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根據統一條件,資源共享,隨機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則,對區項目評審專家庫進行分類管理。評審專家由組織評審活動的單位從區項目評審專家庫抽取。

第五條區相關部門應當對評審專家的條件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從事評審工作。

第六條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繼續滿足區項目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區項目評審所對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本人在參加區項目評審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區有關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評審專家的產生方式、時間和方法

(一)一般項目評審專家的產生,應當從本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取。

(二)本地評審專家在評審前24小時內抽取,異地專家在評審前72小時內抽取。每次抽取專家人數按實際參加評審專家人數1:2比例抽取排序。

(三)競爭性談判、詢價項目的評審專家人選應及時抽選邀請產生。

第八條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評審活動,在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評審委托機構、采購單位、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

第九條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區項目評審工作。同一評審項目的評審專家一般不得在同一單位工作。因項目情況特殊,經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同意,方可同時邀請同一單位兩名專家人員參與同一評審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條評審專家不得參與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項目評審單位和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評審項目投標人的工作人員;

(二)是評審項目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參股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是評審項目投標人的離退休人員,且離退休時間不滿5年的;

(四)是評審項目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五)近3年內曾擔任評審項目投標人的專業顧問的;

(六)與評審項目投標人存在經濟利益關系的;

(七)近親屬參與同一項目評審的;

(八)具有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參與評審活動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評審專家有權查閱被評審項目的相關資料;

(三)檢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按照評標規則獨立作出評價;

(四)要求投標、評估人對投標文件和評估結果等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澄清;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或受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對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的人員和機構進行舉報;

(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八)參與評審、評標報告的起草;

(九)配合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參與評審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力:

(一)對所評審內容相關制度及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區評審項目的評審權和表決權;

(三)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應按照評審和評標有關工作制度及工作紀律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批準,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通報批評:

(一)被聘請為政府項目評審的專家,不請假、不報告,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評審工作的;

(二)在評審過程中,對委托方、供應商有明顯的偏袒或歧視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規定,情節較輕的;

(四)違反評審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征聘方詢問的;

(六)評審意見違反政策規定,情節較輕的。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批準,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收回所發的聘書,并在媒體上公布:

(一)故意損害采購人和供應商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規定私自接觸參與竟爭的供應商并收受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在評審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關評審情況或其他信息,給評審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專家之間惡意串通,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五)以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于資產評估、政府采購聲譽的其他活動的;

(六)經聘請為區資產評估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后一年內兩次未按時參加承諾的評審活動的;

(七)因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經區項目評審專家庫辦公室核實不符合專家條件的。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一年內兩次被通報批評或有不良記錄的,停止其評審資格一年;累計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