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管理相關條例
時間:2022-03-24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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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優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市土地儲備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區土地儲備、開發、出讓、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開發、出讓、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開發、出讓、資金管理是指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委托區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的土地,進行儲存和必要的基礎性開發,并按照供應計劃交付出讓,同時對此過程中的資金運作進行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原則)
(一)按照城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計劃,結合財政收益(用于建設資金的需要)予以儲備、開發、出讓的原則;
(二)重點發展區域、重點項目優先土地儲備、出讓的原則;
(三)六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原則;
(四)合理開發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機構及職能)
區土地儲備中心是區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市級產業園區對所轄地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產業用地前期開發。
第六條(土地儲備開發范圍)
下列四類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二)擬依法征用后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三)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四)區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儲備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七條(管理部門)
區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計委)、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區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地局)、區審計局(以下簡稱區審計局)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開發、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八條(儲備計劃)
凡符合第六條儲備條件的土地,由區土地儲備相關單位按照區城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需求制訂土地儲備計劃,由區計委、區房地局綜合平衡,報區政府批準。
第九條(儲備地塊的立項、規劃和用地手續)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確定地塊實施儲備,并可以向區計委辦理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手續。
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批準后,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向區規劃局、區房地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中,儲備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區房地局按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手續后,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載明儲備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等事項。
第十條(土地收購的其它規定)
土地收購儲備的程序、所需資料、合同及補償按國家、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儲備土地開發
第十一條(開發方式)
區土地儲備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并根據儲備土地的實際情況,在儲備土地出讓前,實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平整和勞動力安置等前期開發工作。
用于開發六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區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在招標、掛牌、拍賣前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方案,經會審確定后,中標或拍賣競得人應當按既定的方案實施開發。
用于建設工業項目的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據項目建設情況,由各鎮人民政府和市級產業園區按照“先通后平、拆建同步”的原則逐步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
第十二條(儲備土地期間的權利行使)
在建設用地批文載明的臨時用地期限內,土地儲備相關單位經區規劃局批準后可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附著物,不得亂搭亂建,不得影響環境;暫時無法安排建設項目、且有耕種條件的原農用地,應當組織耕種。
區房地局可以根據土地供應的需要,提前中止臨時利用期限,土地儲備相關單位必須按照區房地局的要求交付土地。
第四章儲備土地出讓
第十三條(出讓計劃)
區房地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區建設發展重點、土地儲備資金狀況以及對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建設的資金需求,擬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報區計委,經區計委綜合平衡后報區政府批準。在區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出讓計劃指標內,由區土地招標拍賣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土地招標辦)逐步推出地塊進行招標、拍賣和掛牌。
土地儲備相關單位不得將儲備土地用于抵押、轉讓,或者以其它形式擅自處分儲備土地。
第十四條(出讓方式)
儲備土地的出讓,除重點基礎設施、科技、教育等公益事業用地及工業用地外,應當公開出讓。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六類經營性用地必須由區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購或征用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款地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報區土地儲備中心和區財政局備案后,區房地局方可辦理有關出讓手續。
第十五條(土地出讓基準地價和達標標準)
區工業用地出讓價格應按照區政府每年公布的區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執行,低于土地出讓基準價格10%以上的,需報區政府批準決定。
工業用地以項目給土地,用地面積必須在達到區政府規定的投資強度、產出率、容積率基礎上再予以立項。
工業用地超過100畝的項目,須報區政府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的其它規定)
土地出讓的信息和招投標、拍賣、掛牌按國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資本金來源)
區土地儲備中心的資本金由區財政注入。
第十八條(開發資金籌措)
區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儲備開發資金可采用政府財政注入、融資等方式籌措。銀行融資的具體運作按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計劃委員會<區土地儲備開發貸款運作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通知》(金府辦[2003]37號)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出讓收入70%成本部分增值資金的分配)
工業性土地出讓收入全部返還各鎮;六類經營性用地出讓收入中,超過收購、開發、儲備成本的增值部分,區與鎮按9:1比例分成,即區財政得9,鎮得l。區分得部分,由區財政局按有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安排區土地儲備中心年度正常支出經費,同時按一定比例(具體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按年確定)安排區土地儲備中心注冊資本金(或發展資金),其余部分全部上繳區財政。
第二十條(土地出讓收入中30%出讓金部分的分配)
土地出讓金,由受讓單位按規定全部繳入市財政后,扣除上繳中央財政5%、輕軌交通建設費3%、土地部門管理費2%和上繳市財政分成部分后,在區財政所得的部分中,屬工業性用地的,區與鎮按1:9比例分成,即區財政得l,鎮得9;屬六類經營性用地的,區與鎮按9:1比例分成,即區財政得9,鎮得l。
第二十一條(工業區政策)
土地出讓金及土地收益區實得部分全額納入市級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市級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有關享受市級收入部分,根據市有關工業區的文件規定執行。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一城九鎮政策)
楓涇鎮“一城九鎮”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和六類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包括市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根據《關于市促進城鎮發展試點意見實施細則的操作辦法》(滬計區縣[2002]009號)的精神,全部列入“一城九鎮”建設專項資金,用于楓涇鎮開發建設。
第二十三條(資金運作機構)
區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六類用地前期開發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其他職能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
第二十四條(財政監督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對貸款資金的使用和前期開發成本、土地出讓收入進行監管和審核,對土地收益進行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同時負責監督區土地儲備中心和用款鎮或單位按規定償還貸款及支付利息。
(一)對市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設立專戶管理,按規定用途和區政府指定項目編制支出預算,確定專人負責,嚴格??顚S茫m椯Y金評估制度,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所有土地出讓收入70%部分,一律由受讓單位按合同規定繳入區土地儲備中心對應賬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區土地儲備中心出具的完備憑證辦理權證手續。區土地儲備中心按區政府《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金府[2003]29號)的要求,及時足額繳入區財政局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連同各鎮及市級工業區分得的土地出讓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由區財政局會同區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用款單位履行協議情況進行分配或下撥。
(三)對2003年9月30日以前由區房地局管理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收益結余及往來賬務進行清理結賬,其實際結余部分,由區房地局說明情況,經區政府審定后,一次性繳入區財政局土地收益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和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資金運作程序)
為使開發資金正常運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資金,用自有資金開發的,對合同出讓總額的70%部分,在資金繳入區財政收支兩條線專戶后,即進行核實、分配和下撥;通過區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開發的,由區土地儲備中心會同用款單位,根據《區土地儲備開發貸款運作管理辦法(試行)》(金府辦[2003]37號)的要求,安排償還貸款,并實施貸款使用和還本付息的管理。
各鎮及市級工業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的分成所得部分,由區財政統一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償債基金和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實行??顚S?。需用款時,由各鎮財政和市級工業區按照規定用途和用款理由提出申請,區財政核實后下撥,并實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六條(??顚S茫?/p>
按照區財政專戶統一核算的要求,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上級和區政府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截留或移作他用。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入屬于國有財政性資金,由區、鎮兩級政府實行分級管理,并由區、鎮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審計監督)
區審計局負責對土地儲備、開發、出讓的資金運作和管理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六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土地征而不用的處置)
本區各類建設用地“征而不用”,即自辦理土地征用、出讓手續批準之日起,該建設用地范圍內廠房、辦公樓、商品房等主體工程(不包括圍墻、門衛室等附屬建筑物),未開工建設時間超過一年和二年的,區房地局應當依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第二十九條(土地征多用少的處置)
對“征多用少”,即用地規模大于建設規模的項目,區房地局依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在會同區計委、區規劃局等部門會審基礎上予以調整,核減用地規模,在退還有關費用后由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委托區土地儲備中心儲備、開發。
第三十條(未達標的處置)
一般工業項目用地未達到區政府規定的投資強度、產出率和容積率標準的,或原承諾的投資和產出未達標的,其地價優惠部分在享受區財政扶持補貼時予以扣除,或者補齊地價、收回土地。
第三十一條(資金違規使用責任)
按照“??顚S?、款地對應”的管理原則,區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區財政局負責監督所貸款項用于對應的土地儲備開發,融資對應土地不得作其他抵押。貸款、土地挪作他用的,相應損失應當在其帳戶中核減,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紀違法人員的責任追究)
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的,或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糾紛處理)
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利用、出讓中出現糾紛的,爭議雙方可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區房地局、區財政局、區計委分別按相關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上級規定優先執行)
本辦法試行后,如與區政府其他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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