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務站計算機管理條例

時間:2022-03-26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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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務站計算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站試點工作要求,為了規范綜合服務站信息室(苑)計算機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在農村信息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計算機是指由市信息委、區信息委及相關部門贈送并已配發到有一定基礎的行政村,為農民提供文化娛樂、信息服務、教育培訓等各類服務,方便村民獲得各類信息資源的電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員是指負責計算機日常管理和維護的人員;電腦操作人員是指使用計算機進行上網、查詢、閱覽、游戲等各類電腦操作的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區信息化委員會制定,并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電腦的運行管理

第五條各(工業區)政府辦公室(信息中心)負責本區域內計算機的運行和維護,各村村委會負責上級配發給本村的計算機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電腦運行管理涉及的范圍包括,所有硬件(含外接設備)及網絡聯接線路;電腦及網絡的維護與維修;操作系統和應用軟件的管理等。

第七條當電腦發生故障時,各村村委會應及時向本鎮(工業區)政府辦公室(信息中心)或其指定的維修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報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故障的排查工作,并于3個工作日內修復電腦。當電腦無法修復時,本鎮(工業區)政府辦公室(信息中心)負責按照辦公電腦報廢程序辦理報廢手續,并于3個工作日內報區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各村村委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指定電腦室的開放時間,原則上電腦室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信息員每日做好電腦室的清潔、安全工作,保持室內良好環境。

第九條各村信息員應做好電腦的日常使用情況和上網人員情況登記工作,認真填寫《電腦使用情況記錄表》(見附表)。

第三章電腦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上網(電腦操作)人員使用電腦時,必須聽從信息員、管理員的安排,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電腦操作人員上網前必須做好登記,并嚴格按正常程序進行開關機,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管理員。

第十二條電腦操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法》、《保密法》及互聯網信息網絡使用規定等法規,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及淫穢色情信息等。

第十三條電腦操作人員不得利用網絡制作、復制、傳播、存儲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7、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9、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10、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電腦操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1、未經允許,進入電腦信息網絡或者使用電腦信息網絡資源;

2、未經允許,對電腦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經允許,對電腦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5、從事其他危害電腦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電腦操作人員應注意安全,不得亂動電腦室內的有關設備,不要亂碰電線、開關插座及接觸點,嚴禁煙火(包括吸煙)。

第十六條電腦操作人員應愛護設備和財產,如屬人為損壞,須按價賠償;電腦及附屬設備不得私自挪用,嚴禁將設備帶出電腦室。

第十七條電腦操作人員禁止攜帶飲料和零食入內,保持安靜,請勿喧嘩、嬉鬧及大聲接聽手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廢物等,保持室內干凈、整潔。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進行電腦體驗需要有家長、老師陪同。不準單獨操作和使用,確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第十九條組織集體培訓。做好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內容、對象、要求等,并做好培訓登記。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各村信息員應定期對本區域內電腦進行檢查,統一報鎮網管員匯總后報區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區信息委會定期對各村電腦的運行效果進行評估檢查,并定期向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匯報電腦的使用情況,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