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骨干律師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9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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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法律援助骨干律師由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同意,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批準后,由區法律援助中心聘任。聘任期為一年,可以連聘連任。
聘任期內,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解除聘任,但應提前十天書面告知另一方。
三、申請法律援助骨干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執業律師資格。
2、熱心法律援助工作,有敬業精神。
3、未因執業過錯受到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處罰。
四、法律援助骨干律師的工作內容是:
1、參加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詢接待工作。
2、接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3、以區法律援助中心名義參加有關公益活動。
4、參加區法律援助中心有關會議和業務培訓。
五、骨干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參加咨詢接待的,應準時到達工作場所,做到著裝嚴整、儀表大方、語言規范、舉止文明、態度熱情、解答耐心。
2、對接受指派辦理的援助案件,應當認真負責,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的財物、吃請。
4、不得在援助中心接待非援助案件當事人或辦理與法律援助無關的業務。
5、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6、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或群訪案件,應及時向區法律援助中心領導報告。
如遇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中心有權及時予以解聘。
六、區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底對骨干律師的工作態度、業務能力、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書面告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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