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食品行政查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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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品行政查處制度

1.總則

1.1工作目的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預警防范和應急機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監管水平和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有效預防和有序處理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實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第52號)、《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工商辦字[2005]第86號),結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特點,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本預案規定,制定本地區工商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各自的職責。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流通環節發生的(含可能發生的)危害人體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分級標準

依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第52號),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社會影響,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4.1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國務院啟動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范圍的;

(4)超出事發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處置能力的;

(5)國務院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地)級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省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II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I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地)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區)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IV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IV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區)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街道辦事處),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區)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縣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總局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總局根據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在總局黨組的領導下,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國務院、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2)研究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

(3)組織和協調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及時、穩妥地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4)負責報送或者按規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成員單位職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辦公廳、公平交易局、市場規范管理司、企業注冊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商標局、廣告司、法規司、宣傳中心、監察局、信息中心為總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職責是:

(1)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研究預防和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指導、督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組織查處大要案件,協調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2)辦公廳

將各部門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上報上級領導機關。

(3)公平交易局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查處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囤積緊俏生產、生活物資,牟取非法收入,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參與大要案件的查處工作。

(4)市場規范管理司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進行專項檢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5)企業注冊局與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涉案企業的主體資格進行核查,并對其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6)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涉案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主體資格進行核查,并對其違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7)商標局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涉案企業有關商標違法問題的依法查處工作。

(8)廣告司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涉案食品違法廣告依法責令停止和查處。

(9)法規司

負責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會廣泛關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參與指導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協調工作。

(10)宣傳中心

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重大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11)監察局

負責按照有關程序和權限,指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監察機構調查處理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2)信息中心

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網絡和技術手段工作,為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間的信息傳遞提供專用信息通道,保障應急響應期間各級信息網絡暢通穩定。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辦公室及職責

總局應急指揮部下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和有關司局組成,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相關司局有關負責同志為副主任。主要職責如下:

(1)應急預案啟動期間,負責落實應急指揮部部署的具體工作,并負責日常綜合、協調、督辦和落實工作。

(2)檢查督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負責應急響應期間的信息搜集和情況匯總,并及時呈報應急指揮部。

(5)負責與全國工商系統和相關部門的聯絡與協調。

(6)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地方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1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區)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參照總局的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設置,按照事故級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2.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職責分工,確定其相關內設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并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3.應急響應

3.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總局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事發地省局按照相應的預案具體組織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總局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狀況。

Ⅱ級及其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由省局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局、縣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及時上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1.1Ⅰ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1)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總局應急指揮部及時分析、評估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立即成立應急辦公室。

(2)在12小時內召開成員單位參加的總局指揮部會議,迅速制定具體措施,下發至相關省局,指導其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3)暢通與事故發生地省局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由省局及時監控涉案食品在市場的銷售,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監督涉案企業和相關人員。

(4)立即派出督查組,會同當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做好市場監管和社會穩定工作。

(5)在調查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制定專項檢查方案,下發全系統,全面開展市場清查和檢查。

(6)總局應急辦公室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控制等情況實時報告應急指揮部,根據指揮部指令,迅速通報有關省局。

(7)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務院并報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1.2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1)省局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現)后,省局立即向省政府報告,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調度協調,實施應急保障。迅速部署執法行動,責令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將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銷售,并依法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立即展開調查,查清來源、銷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總局應急指揮部上報。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全面開展市場檢查。加大對重點食品、重點對象、重點市場和重點區域的巡查。依法從重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波及其他地區的,緊急通知相關省局并報告總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費者停止食用。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專用電話保證暢通,夜間有專人值守,及時解答咨詢,受理和處理申訴、舉報。

(2)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響應

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省局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區應急響應

事故可能波及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嚴密關注事故發展動態,及時做出預警。全面清理檢查市場,查找有無引發事故的該類食品,防止該類食品在市場上流通。

3.1.3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1)市局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現)后,事故發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級人民政府和省局報告,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省局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指揮調度,實施應急保障。向有關部門、毗鄰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報情況。

(2)省局應急響應

加強對市局應急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協調解決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困難。

(3)事故可能波及地區應急響應

事故可能波及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嚴密關注事故發展動態,及時做出預警。

3.1.4IV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事故發生地區的縣局立即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和市局報告,在縣(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局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指揮調度,實施應急保障。有關事故情況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局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落實以及給予有關方面的支持。

3.2先期處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啟動應急預案前,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先期妥善處置,控制事態。

3.3應急等級的轉換

進入各級應急響應狀態后,應急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匯總和分析有關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總局和省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應急響應的等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調整等級,實時調整應急措施。

3.4響應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或者隱患消除后,應急辦公室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監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告應急指揮部,經應急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辦公室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4.報告、監測與預警

4.1信息報告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采取電話、傳真、行文、網絡等多種方式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總局,確保準確、及時,萬無一失。并視情況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

4.1.1報告單位和時限

(1)對本地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局要嚴格按照本預案規定的時限,形成初次報告,及時上報總局。

Ⅰ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事發地省局須在6小時內上報。事故發生地市縣工商局逐級上報的同時,可直接上報總局。

Ⅱ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事發地省局須在12小時內上報。

Ⅲ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事發地省局須在24小時內上報。

Ⅳ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事發地省局須在48小時內上報。

(2)事故發生地省局的應急處理情況,必須按照規定時限,形成階段報告,上報總局。

Ⅰ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其處理情況一日一報,有特殊緊急情況要隨時上報。

Ⅱ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其處理情況至少三日一報。

Ⅲ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其處理情況至少一周一報。

Ⅳ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其處理情況至少十日一報。

(3)應急狀態解除后,事故發生地省局必須按照規定時限,形成處理報告,上報總局。

Ⅰ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應急狀態解除后三日內上報。

Ⅱ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應急狀態解除后一周內上報。

Ⅲ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應急狀態解除后十日內上報。

Ⅳ級應急預案所針對的情形,應急狀態解除后二周內上報。

4.1.2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

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2)階段報告

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包括事故原因、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處置進程中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處置建議等。

(3)處理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

4.2信息監測

總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期間,通過以下途徑,密切監測已經確認的有毒有害或者質量嚴重不合格的某種食品是否還在流通環節進行銷售。

(1)市場巡查、市場清查、專項執法檢查、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等,以及對有問題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銷毀等;

(2)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受理的消費者申訴舉報;

(3)有關新聞媒體;

(4)相關部門通報。

4.3信息預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期間,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險或者隱患、可能波及的范圍、危害程度等情況做出分析預測,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預警信息。

5.后期處置

5.1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工作不力,不負責任,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嚴格追究信息瞞報、遲報、漏報責任

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本地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2)嚴格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責任

對未按照總局及當地政府應急預案要求,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嚴重損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形象,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3)嚴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員的責任

對因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工作獎勵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貢獻的,依據有關政策,及時給予表彰或者其他獎勵。

5.3善后總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事故發生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分析應急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形成善后總結,逐級上報??偨Y內容包括應急基本情況、組織體系建設、應急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制度完善

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認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完善相應應急制度,提高應對同類事故的能力。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工作,通過制度和機制建設,落實責任,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應急保障

6.1通訊和信息保障

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總局和地方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應24小時開通專線電話、自動傳真,以及信息網絡專用通道,保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時、準確報送。

單位值班電話要保證24小時有人接聽,相關人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確保上下通信聯系暢通,嚴禁關機或者無人應答。

6.2人員保障

應急預案啟動期間要做好值班和備勤工作,總局機關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保證有專人值班,領導在崗帶班。

Ⅰ級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總局應急指揮部所有人員、相關司局的有關人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相關司局處級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備勤;遇到緊急情況,相關人員保證2小時內完成集結。

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局長和主管副局長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指派專人負責上報事故發展狀況和市場監管的最新情況,接收上級的相關指示。市(地)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日需全員在崗,不得擅自離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備勤;出現緊急情況,須在2小時內能夠集結30人以上,并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做出應急處理。

II級以下應急預案啟動期間,事故發生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保證執法力量,處理應急事故;暢通溝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所有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隊。

6.3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應急指揮部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物資和經費保障

應急響應期間,應急設施、裝備、物資和信息網絡確保正常,包括執法車輛、通訊設備、檢測設備在內的相關物資、設備要隨時處于備用狀態,做到隨時應急,隨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