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委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3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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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委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增強委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委員主體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遵守和執行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三條自覺增強組織紀律觀念,正確處理好本職工作和履行政協委員職責的關系,積極主動參加市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第四條密切聯系群眾,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真正成為社會各界的代表。

第五條每位委員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有較高質量的提案,至少反映一條有價值的社情民意信息,至少參加一次專題調研視察活動。

第六條委員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實行簽到制。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履行請假審批手續。需提前離會或中途不能參加的,應經會議(活動)主持人批準。

第七條市政協每年開展一次優秀提案、優秀年會發言、優秀調研報告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評選表彰活動,以激勵先進,樹立典型。

第八條市政協要努力為委員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提供方便。認真負責地督辦委員提案,對委員的建議和反映的問題及時予以答復。支持和維護委員的民主權利,保護委員參政議政的積極性。

第九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委員(常委)資格終止:

(一)本人聲明退出政協委員會;

(二)委員工作調離本行政區域;

(三)本人因離、退休提出辭去委員職務;

(四)未經批準長期不參加政協會議和政協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視情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委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市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受到黨紀、政紀或刑事處分。

第十一條對委員的處理,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告知其工作單位及本人。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委員資格的個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第十二條屆滿時,市政協對委員參加政協會議、活動的情況及表現通報有關單位,并作為是否連任下屆政協委員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