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科技管理制度(省)
時間:2022-04-25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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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科學與技術事業,加強對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管理辦法》、中共**省委《關于加快建設文化大省的決定》(*委[20**]11號)及《**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文物保護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文物保護科技項目是指考古發掘出土文物、館藏文物的保護、修復、復制,文物的分析、檢測、鑒定技術,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與修復,陳列展覽、考古調查與發掘技術。
第三條為體現社會參與的原則,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文物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公平競爭,文物保護科技項目主要采取招標方式選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部分項目可由專家委員會指定具備科研能力的單位或科研基地承擔。
第四條文物保護科技項目以**省文物保護科技的重點和難點課題為研究內容,面向全國文物、博物館單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的管理實行**省文物局、項目組織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重點管理與一般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省文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全省文物保護事業科技發展戰略研究;
(二)制定全省文物保護科技近期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審定文物保護科技招標項目及其經費預算;
(四)組織項目招標、評標工作,確定項目中標人,撥付項目專項補助經費;
(五)督促、檢查科技項目的實施過程,組織項目中期檢查,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有關重大問題;
(六)登記項目產生的科研成果,按規定管理課題成果的知識產權;
**省文物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具體承擔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的確定、評標、督查和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為項目組織管理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實項目約定的支持條件;
(三)組織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上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四)協調并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審核項目驗收的有關資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組織項目驗收;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中標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立項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提供立項合同書中承諾的有關支持條件,完成項目預定的目標;
(二)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提交項目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并進行檔案歸檔。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九條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由專家委員會確定,也可由各文物、博物館單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專家委員會審定為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第十條文物保護科技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由**省文物局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在規定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采用邀請投標的,應當向3個(含)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參與投標。投標人為法人的,應指定明確的項目責任人。
第十二條項目責任人應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具備此項條件的,須有兩名同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書面推薦。
第十三條項目責任人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進行實質性的研究工作,可根據項目實施的需要,打破行業界限擇優聘用項目組成員。
第十四條科技項目的開標、評標、中標程序嚴格按照《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定標后,招標人與中標人簽署《**省文物保護科技項目立項合同書》,并將中標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科技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和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責任人須在項目規定期限過半時,向**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提交項目研究中期報告。
第十七條**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承擔科技項目驗收的具體事務,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期滿后的1個月內,向**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提交項目驗收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課題材料;
(二)**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在接到項目驗收申請后的20日內,審核相關材料,提出書面意見,向**省文物局申請項目驗收;
(三)**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聘請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組成項目驗收專家組。專家組驗收采取公開評議和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省文物局對驗收專家組提交的結項評審意見進行核準。
第十八條科技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凡科技項目的任務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或提交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完整、不真實,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或經費使用存在問題,均為“不通過驗收”。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物局將停止項目執行,并予以通報:
(一)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研究技術嚴重滯后;
(二)剽竊他人成果;
(三)未經**省文物局同意,擅自變更項目責任人、研究路線;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五)初次驗收未能通過,經修改后半年內重新驗收,仍未能通過;
(六)合同規定的配套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
(七)違反財務制度。
被停止項目執行的項目責任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根據**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和**省文物局確定的文物保護科技項目專項經費額度,每年招標實施若干個文物保護科技項目,實行分項目經費投入。
第二十一條省文物保護科技項目專項經費采取分期撥付的方式,總額包干,超支不補。經費的撥付按照項目完成期限分期進行,立項當年撥付50%,項目中期報告評估合格后撥付30%,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撥付20%。
第二十二條科技項目專項經費使用范圍具體包括:項目研究所需的設備購置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資料印刷費、租賃費、差旅費、小型會議費、咨詢費、管理費、鑒定驗收費,以及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責任人有權在項目承擔單位科研及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合同書確定的經費支出內容支配使用項目經費。
第二十四條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責任人應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賬目,如實編制經費決算表。
第二十五條因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超范圍使用或挪用科技項目經費的,以及項目按有關規定停止執行的,可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分。
第二十六條項目經費必須實行單獨核算,??顚S?,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項目招標評標活動經費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勞務補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省文物保護科技項目專項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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