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任制度

時間:2022-05-27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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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任制度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精神,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人員任用機制,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崗位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促進全市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組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制,要堅持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堅持聘任、選任、委任、考任等多種任用方式相結合,鼓勵競爭,促進流動,逐步形成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全市除參照公務員管理以外的副縣級以上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聘任,是指按照現有的管理權限,對經規定程序產生的擬任人選,辦理任職的一種任用方式。其選拔程序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我市《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細則》執行,其任用方式依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上述事業單位中市管行政管理人員(含三總師)。本辦法施行后,先行在全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系統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中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政領導職位中試行。

適用對象中的現任領導人員,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逐步過渡到位,聘任后的職務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聘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行聘期制。一個聘期確定為三年,聘任時間從聘任之日起計算。首次聘任期滿后,同一職位續聘一般不超過兩次。承擔執法、監管等職能的領導職位,一般只續聘一次。

第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行分層分類聘任。按現行管理權限,市委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在市委研究決定后,由市委組織部辦理聘任手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在市委或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后,向市政府提名,由市政府聘任;市委管理或市委委托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市委或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后,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辦理聘任手續。市委委托市委宣傳部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聘任,由市委宣傳部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試用期制。對新聘任領導人員一律實行試用期,期限一年,首次聘期內的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進行試用期滿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延續首次聘期;不合格的,按試用期有關規定辦理,聘期終止。

第八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崗位目標管理。對聘任領導人員既確定年度目標也確定聘期目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確認年度和聘期考核指標,并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簽定聘期目標責任書。

第九條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按照年度目標或聘期目標,對事業單位聘任領導人員進行年度或聘任期滿考核。對列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或根據工作情況需要審計的領導人員,要進行審計。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年度考核,由市委組織部統一部署,以各主管部門為主進行;聘任期滿考核,由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進行。考核結果作為評優、續聘、晉職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對在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的,經聘任期滿考核和審計,能夠較好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聘期目標、得到群眾公認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辦理續聘手續。因工作需要、班子結構、本人自身原因等不再聘任的,其領導職務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完善解聘辭聘制度。事業單位聘任制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愿辭聘或予以解聘、不再續聘:

(一)因健康狀況難以適應工作的;

(二)因政策規定、工作需要等原因進行調整的;

(三)在年度考核或聘任期滿考核等組織考察中,民主測評不合格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合格票達到20%,且與基本合格票之和達到50%,經重點考核認定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標的;

(五)群眾意見大,來信來訪多,經重點考核確屬不勝任現任崗位的;

(六)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七)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的;

(八)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個人另擇他職的;

(十)其他原因。

第十二條辭聘解聘程序。辭聘的,需提出書面辭聘申請,辭聘申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按管理權限報批。審批部門自收到個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同意,不能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認定后,按管理權限,經市委或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解聘其職務或不再續聘。

第十三條因工作需要,在聘期內,調任或聘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其任職時間可連續計算;另聘任其他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聘期按新的崗位重新確定。

第十四條對達到最高聘任年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任期內考核情況和本人特長,可以聘任其他領導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后,在任期內享受現有干部政策規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級待遇改革之前辭聘、被解聘或不再續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領導人員,其待遇予以保留: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中前二款之一的;

(二)因達到最高聘任年限不再續聘,且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的;

(三)因工作調動等其他原因,按管理權限,經研究同意的。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新的職級待遇政策規定出臺后,辭聘、被解聘或不再續聘的,按照新的政策規定執行。因上述三個條件之外的其他原因辭聘、被解聘或不再續聘的領導人員,不再保留相應待遇,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根據本人情況另行安排。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單位轉企改制后,原任的領導職務自行解除,相關待遇不再保留。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聘任制的領導人員實行正常的改非和退休制度。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可以延期退休政策的,按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