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局職業指導暫行制度
時間:2022-05-30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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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勞動者就業,進一步推動職業介紹工作,根據勞動部《職業指導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指導是職業介紹機構的重要職責,在職業介紹工作中要積極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用工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三條職業指導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勞動力的供求形勢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咨詢服務,使其實現合理結合。
第四條職業指導工作的主要內容:
1、宣傳國家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調查分析社會職業變動趨勢和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
3、開展對勞動者個人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4、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協調勞動力供求雙方的相互關系;
5、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6、指導勞動者依法確定勞動關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7、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并負責向就業訓練機構推薦;
8、對特殊群體和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9、指導用人單位選擇招聘方法、按職業分類合理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
10、對在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五條職業指導的形式和方法:
1、職業指導可采取個人面談、集體座談、報告會、授課、通訊聯系等多種形式;
2、對各類學校畢業生和刑釋、解教等初次登記的失業人員結合發放《勞動手冊》,進行就業前思想教育,實行職業指導;
3、對被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地區的失業職工,結合求職登記和發放失業救濟金,采取隨時和定期相結合、人數較多時也可以采取集體座談、舉辦報告會等方法進行職業指導;
4、對就業困難對象,主要采取個人面談,有針對性地、具體地進行職業指導。
第六條職業介紹機構開展求職指導,其工作人員必須:
1、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并熱心職業指導工作;
2、熟悉有關勞動就業的法規、政策,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了解職業分類和求職者的職業能力、職業個性;
3、其有與職業指導工作相關的心理、教育、社會學科知識;
4、經過相應的業務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持有勞動部門領發的"職業介紹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七條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各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開展職業指導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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