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5-31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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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包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及考核。

第四條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評審、考試和聘任,不受用人單位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應逐步向科學化、社會化管理過渡。

第五條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行政部門或授權有關部門頒發。任何單位或部門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擅自印制和發放資格證書。

第六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是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實施管理。單位的人事工作機構按照規定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評審

第七條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是指由經批準或授權成立的專業評審委員會按照相應系列或專業任職條件,根據本人所提供的材料,對其專業理論知識、技術水平、工作業績進行評議審定,并對符合任職條件的,授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行為。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是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

評委會按下列規定組建:

(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委會,由縣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負責或授權組建并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委會,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委會,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人事行政部門應從各行業或單位推薦的具有較高學術和技術水平、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專家中,按專業建立評委會成員備選庫。年度評委會成員由人事行政部門從備選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申請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符合所申報的專業和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實行非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按省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評審數額和單位崗位設置指標及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確定。企業及其它單位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我市引進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技術職務評審,不受數額、指標和結構比例的限制。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不受數額限制。

第十二條評審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申請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應向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和市屬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市直主管部門和市屬單位負責受理本部門和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其余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材料由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受理。

(二)受理申報材料的單位應按統一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對申報初級職務的,向初級評委會推薦;對申報中、高級職務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查并分別向相應評委會或省人事行政部門推薦。

(三)評委會按照各專業晉升條件和有關規定進行審議表決。

(四)人事行政部門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評委會應建立會議記錄制度,如實紀錄會議情況和評審結果。會議記錄由會議參加人員簽名后交人事行政部門存檔。

第十四條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轉換需改評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評審或考試;轉換后的崗位與原專業技術職務屬相近專業的,需報人事行政部門認定。

從外地調入我市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屬評審取得的,需由人事行政部門或授權部門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專業與崗位一致的,在見習期滿并經考核合格后,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所學專業與崗位不一致的,應參加相應級別的評審或資格考試。

成人學歷教育的畢業生,所學專業與崗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所學專業與崗位不一致的,應參加相應級別的評審或資格考試。

第三章資格考試

第十六條資格考試分下列類型:

(一)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和技術能力的專項考試;

(二)執業資格考試,是政府為控制某一特定專業的職業準入所采取的專項考試。

第十七條資格考試按照國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執行。

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市直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某些專業提出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意見,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考試由市人事行政部門或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實施。

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不再參加各級人事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對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證書,到政府主管部門注冊,作為自行開業或單位聘用的法定依據。

第四章崗位設置與聘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本著精干、高效、合理、優化的原則,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依據工作要求確定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

第二十條實行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非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照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設置崗位并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其它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作崗位,并自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本著需要和自愿的原則,實行競爭上崗。聘任單位應與受聘人簽訂聘約。聘約一經簽訂,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更改,需雙方商定。聘期屆滿后需續聘的,雙方按上述規定重新簽訂聘約。

第二十二條單位可根據崗位工作要求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聘任,也可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績,實行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聘任期限由單位根據受聘人員承擔的科研、生產任務的不同情況決定。

第二十三條因正當理由,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解聘和辭聘,解除雙方的聘用關系。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建立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己藘热輵ǖ?、能、勤、績四個方面。

未建立考核制度的單位,不得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數額,不得超過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比例。

年度考核標準以年度工作任務和業績為依據;聘期考核標準以聘約為依據??己藰藴士筛鶕闆r進行調整??己说膬热?、程序和考核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考核。拒絕參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虛作假、謊報業績的,按考核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應予以解聘或低聘;

連續兩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應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資格。經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應予告誡并限期改正,達到崗位職責要求的可予聘任;對連續兩次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按不合格處理。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續聘;對任職年限達到要求的,可以申報高一級職務。經考核為優秀的,可優先晉升或聘任。

第二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有重大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并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工作成績顯著、有其它突出貢獻的,可按規定破格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剽竊科研成果或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造成重大生產、技術責任事故等嚴重后果的,應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條對取消專業技術職務的,由所在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報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經縣(市)、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經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對取消專業技術職務的,由所在單位收回資格證書,并交還頒發證書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職務的批準文件和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人事行政部門、市直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評審委員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終身取消評審委員資格,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