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行風責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1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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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行風責任管理制度

為全面推進安全生產監管系統政風行風建設,進一步明確安監系統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在政風行風建設中應負的責任,結合本系統的實際,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方針,按照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和努力把上海建設成為全國行政效率最高、透明度最高的地區之一的要求,以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為重點,進一步明確本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切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必須把政風行風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單位目標管理,堅持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二)堅持“思想教育是基礎,日常管理是保證,制度建設是重點,嚴格監督是關鍵,群眾滿意是標準”的基本經驗,政風行風建設必須在“深化、細化、強化”上下功夫。

(三)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方針,按照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要求,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配合抓的局面。

(四)堅持著力抓好存在問題的整改,把深入抓好整改作為政風行風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努力從源頭上防治不正之風。

(五)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要結合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的中心工作,把政風行風建設的任務和目標分解到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完成時限,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

三、責任分工

(一)市安監系統政風行風建設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領導小組對全系統的政風行風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小組組長是全系統的政風行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領導小組副組長及其成員根據分工,對各自職責范圍內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直接責任。

1.貫徹落實國務院、市政府關于政風行風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政風行風狀況,結合安監系統的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制度規定和實施意見。

2.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方針,建立和完善符合安監系統特點的政風行風建設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不正之風。

3.負責對全系統落實政風行風建設各項任務的督促、檢查和考核,及時發現和解決政風行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傾向性、苗子性問題,領導并組織協調查處。

(二)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的主要職責: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政風行風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對各自職責范圍內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直接責任。

1.把政風行風建設納入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業務工作和內部管理之中,把政風行風建設的任務細化到崗位,落實到個人。

2.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抓好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的政風行風建設,規范從政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強化服務意識、保持清正廉潔,樹立安監隊伍良好形象。

3.對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政風行風建設狀況和執行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分析研究、檢查考核,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4.對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發生影響政風行風的突出問題,不包庇縱容、姑息遷就。對發生的問題舉一反三,落實整改,健全制度,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

四、責任內容

(一)嚴格依法行政。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職能和法定程序進行查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嚴格執行“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告知制度。

(二)推進政務公開。認真貫徹國務院、市政府有關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的規定,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全面、準確地公開應予以公開的信息,方便群眾辦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三)規范行政審批。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許可、告知等,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

(四)提高辦事效率。實行“一次告知、二次受理、三次辦結”制度,切實解決“辦事推諉拖拉”、“效率低下”等問題,努力推行網上辦事,方便群眾。

(五)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公開承諾,強化服務意識,建立健全本部門的服務規范,在服務中加強監管,想方設法幫助企業和服務對象合理解決“急、難、愁”問題。

(六)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市物價部門核準的安全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市委、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嚴禁再行收費。

(七)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不以權謀私,不收受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不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干預或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和其他中介活動,從中獲取好處。

(八)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切實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任務,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對政風行風問題的投訴,做到認真、及時解決和處理。

五、責任追究

(一)責任追究的內容。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責任:

1.政風行風建設組織不健全、領導不力的;

2.對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3.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發生重大政風行風問題,致使被媒體曝光、批評或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4.不正之風在本系統、本單位、本部門蔓延的;

5.其他損害政風行風建設的行為和事件。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1.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3.工作態度粗暴,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引發投訴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5.工作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損害政風行風建設的行為和事件。

(二)責任追究的實施。

實施責任追究要在市、區縣安全監管局黨組的領導下進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負責實施。

對涉及需要實施責任追究的事項,由事發單位(部門)向所在局黨組、局長室書面報告事發情況、原因、后果、責任,并對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局黨組、局長室收到報告后,指定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需要追究責任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實施責任追究,有關領導和單位(部門)應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1.情節較輕,需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的,由市、區縣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

2.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市、區縣局人事部門負責;

3.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市、區縣局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負責;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形式。

1.批評教育;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誡勉談話;

4.調離工作崗位;

5.免除職務;

6.給予行政處分。

六、考核和獎懲

(一)要將政風行風建設目標考核列入本單位、本部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考核與全市政風行風測評工作相結合,并廣泛聽取監督員、服務對象的意見。

(二)政風行風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列入年度黨政工作總結的重要內容,作為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工作業績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對政風行風建設成效顯著,年度政風行風測評排位名列前茅的,予以獎勵;對發生重大政風行風問題或造成不正之風蔓延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