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節水標志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1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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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節水標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維護國家節水標志使用的嚴肅性與公正性,確保本市節水事業健康發展,促進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根據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關于國家節水標志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國家節水標志,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節水證明商標,其權益受法律保護。國家節水標志是國家節水的宣傳標志,同時也是節水型企業、節水型社區、節水型產品和器具、節水型項目以及其他節水相關事項的標識。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經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授權,負責本市國家節水標志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授予國家節水標志的相關目錄。上海市給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給水處)、上海市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筑節能辦)、上海市節能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節能產品評委會)、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灌處)等相關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市節水辦做好國家節水標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使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有關節約用水宣傳活動的,可自愿申請使用國家節水標志。批準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允許在宣傳活動相關事項中使用國家節水標志。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廣的節水型企業、節水型社區、節水型項目、節水型產品和器具可直接申請使用市節水辦頒發的國家節水標志。批準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根據市節水辦授權范圍,可在企業、社區和項目形象標識、產品和器具的廣告宣傳、標牌和標識等相關事項中使用國家節水標志。

第五條(審定標準)

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具體審定標準主要參照《節水型產品通用技術條件》、《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通則GB/T7119-93》、《節能產品評審方法和程序》等現行技術標準。

節水型社區、節水型工程等節水事項審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六條(申報資料)

申請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報告;

2、《國家節水標志使用申請表》;

3、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推薦證明或報告;

4、國內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營業執照(總商還需提供總合同)復印件;

5、省、部級質檢機構出具的符合節水標準有效期限內的檢測報告;

6、三年以上保用期的產品或器具質量保證書。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申請單位攜帶申請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報告,到市節水辦領取或網上下載《國家節水標志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向市節水辦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

(三)市節水辦審核申請資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進行審查,并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四)經審查合格的,由市節水辦頒發“國家節水標志”使用證書,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備案。經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使用時效)

“國家節水標志”使用有效期為三年,需繼續使用的,在期滿前一月內申請復審。在有效期內,市節水辦可委托市給水處、市排灌處、市建筑節能辦、市節能產品評委會每年進行一次行業檢查。

凡行業檢查符合節水標準的,下一年度可繼續使用國家節水標志。凡行業檢查不符合節水標準的,允許有三個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取消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資格,同時在三年內取消申請使用國家節水標志的資格。

第九條(費用)

節水宣傳為社會公益活動,國家節水標志使用原則上不收費,只適當收取申請表、使用證書和銅牌標志的工本費,使用證書由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統一制作。

第十條(變更手續)

單位變更名稱和性質、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時,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市節水辦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獎勵)

對在本市國家節水標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節水辦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監督)

獲得國家節水標志使用資格的單位,應當定期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維護國家節水標志的形象。弄虛作假騙取國家節水標志使用資格的,一經查實,由市節水辦取消其申報資格;已頒發的,取消其使用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管理工作人員的責任)

國家節水標志的管理工作人員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好國家節水標志的管理工作。在執行本規定中,假公濟私、徇私舞弊的,按有關法規、紀律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