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3 04:06:00
導語:縣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政府采購原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采購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國家專項資金、事業收入、以政府(含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信譽或財產擔保的借貸資金及政府性其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是指采購部門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質優價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務和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
2、以集中采購和招標采購為主導采購方式,依法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競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3、維護公共利益,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
4、未經批準,不得采購國外貨物、工程和服務;
5、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用縣內產品。
第二章政府采購機構
第五條財政局是我縣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下設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和政府采購中心。
第六條政府采購辦負責我縣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制定我縣政府采購政策辦法和中長期規劃;
2、編制、和調整我縣政府采購目錄,確定招標采購范圍的限額標準及采購方式;
3、管理和監督我縣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
4、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管理政府采購資金;
5、審批進入我縣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6、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
7、負責組織全縣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和建立縣政府采購信息系統;
8、處理政府采購投訴;
9、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中心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政府采購辦下達的采購計劃及要求,組織實施集中采購事項;
2、承擔不具備或被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部門的采購業務;
3、受政府采購辦委托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4、建立與政府采購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5、定期向縣采購辦報告采購經營情況。
第三章政府采購主體
第八條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部門和供應商,采購部門分為集中采購部門和非集中采購部門。
第九條政府采購辦下設的政府采購中心,為集中采購執行部門,辦理集中采購業務。
第十條我縣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為非集中采購部門,負責采購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
第十一條采購部門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業務。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業務資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2、熟悉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職人員的20%以上接受過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3、具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中級和高級職稱的技術、經濟、法律專業人員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4、具有較完善的供應商信息庫、專家庫,能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工作;
5、政府采購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部門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資格:
1、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4、具有良好的資金、財務和經營狀況。
5、政府采購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政府采購范圍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范圍主要有貨物、服務和工程三大類別:
1、貨物類:辦公、醫療、科研、教學、文體、廣播、電視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設備,以及公務用機動車輛。
2、服務類:會議、接待、維修等各項政府所需的社會服務。
3、工程類:含有政府財政投資的各種建筑、安裝、裝飾和修繕等工程項目。
具體項目詳見《*縣政府采購目錄》。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實行大額集中采購,小額分散采購的采購模式。
第十五條政府集中采購就是由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采購。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集中采購:
1、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
2、一次性批量購買的貨物總金額達1千元以上(含1千元);
3、單臺(套、件)價值0.5千元(含0.5千元)以上的物資;
4、價值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建筑及修繕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公務用機動車輛的購置、保險、維修及燃油;
6、大、中型會議、接待等服務項目;
7、采購部門無采購能力或被取消采購資格的;
8、有特殊技術要求或政府采購辦有專門規定的。
第十六條分散采購就是對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經采購辦批準,各采購部門可在縣政府采購辦確定的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處自行采購。
第五章政府采購方法
第*條政府采購主要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具體實施方式由政府采購辦區別不同情況確定。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3、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部門直接邀請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4、詢價采購,是指對3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5、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部門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1、采購對象在市場上質價差別較大,競爭性較強,通過招標能獲取最大資金節余的;
2、一次性采購數量多、金額較大或單項價值較昂貴的貨物;
3、財政撥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和金額較大的修繕工程項目;
4、政府采購辦認定的其它應招標采購的項目。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鑒別比較,擇優選定: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無合格的;
2、招標所需成本費用過高,與采購總價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購,按招標方式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4、采購的質價在市場上彈性不大或相對統一的;
5、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政府采購辦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對貨源單一,無替代供應商,或原采購合同有特殊規定,以及為扶持相關產業,從殘疾人福利企業及慈善機構購買的,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第六章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實行集中招標采購的項目,政府采購辦及受委托的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中介機構為招標人;取得供應商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為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公開招標采購應嚴格按照招標公告、制定招標文件、投標商資格審查、發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簽定采購合同、履約監督、驗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辦理。
邀請招標應當向3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招標公告由政府采購辦或委托政府采購中心在縣內,載明招標人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數量、實施地點及獲取標書的辦法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由政府采購中心或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做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情形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投標情況必須保密。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的響應。投標人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內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提前開啟。超過規定截止時間收到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進行。并邀請公證人員參加。嚴禁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后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
第二*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縣政府采購辦認定的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奇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或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20日內,簽訂采購合同,并報政府采購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10日內,向政府采購辦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采購預算的編制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行政部門及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的同時,對本部門、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單獨編制部門采購預算,上報財政局主管業務股室。
第三十一條財政各業務股室在組織編報部門預算時,審核確定部門采購預算,報政府采購辦,由政府采購辦匯總編制本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下達政府采購計劃,交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預算年度內,經批準追加的財政支出,屬政府采購范圍的資金,財政有關業務股室要及時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報政府采購辦。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單位隨年終財務決算一并編報政府采購決算,上報財政業務股室審核,政府采購辦匯總政府采購決算,上報縣政府。
第八章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統一核算的辦法。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辦編制的采購計劃,將預算內、外采購資金轉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存儲。采購部門自籌資金的,在采購啟動前也要存儲到“專戶”中。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采購辦按采購合同規定付款方式,通過采購資金專戶直接支付貨物、工程和服務價款。采購結余的資金,屬財政資金退回國庫;屬采購單位的,退還采購單位。
第三十六條采購部門憑政府采購辦的付款憑證及供應商原始銷售單據作為記帳憑證。
第九章政府采購監督
第三*條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活動監督檢查,對采購合同和結算書進行審核驗收,符合規定的,辦理采購資金撥款手續;對應由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而自行采購,或未經政府采購辦批準而擅自采購的,由采購辦提出意見,財政有關業務股室,按其采購額度核減年度預算經費;對違反規定采購,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和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或導致采購無效的,可以責令采購機關停止采購,并做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新增國有資產的管理,及時辦理新增資產登記。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財政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章政府采購違紀處理
第四十條采購部門有下列情形的,采購無效,必須改正,并由行政主管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1、應當采用招標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3、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業務的;
4、與社會中介機構或供應商違反規定串通的;
5、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6、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7、拒絕縣政府采購辦公室及相關部門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8、其它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購無效,必須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取消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處理;給采購部門造成損害的,必須給予賠償:
1、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2、提供虛假投標文件的;
3、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4、開標后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5、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機關簽訂采購合同的;
6、向政府采購部門及當事人提供不正當利益的;
7、不配合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檢查的;
8、其它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必須改正,并由縣政府采購辦公室及財政部門給予查處并取消采購中介資格。給采購部門、供應商造成損失的,必須給予賠償:
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
2、超出權限進行采購業務;
3、與供應商違反規定串通的;
4、拒絕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檢查的;
5、其它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采購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理。
第四十四條具有上述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上一篇:申論考試情況及趨勢分析
- 下一篇:教育局小學招生工作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