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商品房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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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新建商品房價格行為,防止價格欺詐,制止濫收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商品房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業務或在我縣注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簡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下同)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開發、銷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條縣物價局是全縣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監督。
同級建設、國土、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行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必須將擬定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經價格主管部門認證、備案后,方可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的其他手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進行新建商品房價格申報備案時,須認真詳實填寫《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申報備案審批表》,如實申報新建商品房價格及影響房屋價格的有關因素等項內容。
第七條新建商品房的總價款由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部分組成。影響房屋價格的因素包括房屋位置、戶型、面積、建筑結構、朝向、設備配置、環境、建筑質量和格局等。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在價格申報備案時,可將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分別列明申報,也可以按“一價制”或“成套價”形式申報。
第八條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單元防盜門、門牌、高檔門窗、陽臺等設施費用,應列入房屋預算成本中,不得單獨在價外收費。
第九條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
第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接受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價格申報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進行勘驗、審核、評議、批準備案。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備案,并書面告知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在新建商品房預售、現房銷售時,必須通過明碼標價、發放售房說明書等形式進行價格公示。價格公示的形式必須經價格主管部門監制。價格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經批準備案的內容及其他有關承諾。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進行價格公示、廣告宣傳及簽訂銷售書面合同時,所包含的房屋價格及其它相關內容,必須與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房屋價格及其他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除向購房者收取經批準備案的房屋價款、代收的住宅房屋維修基金外,不得向購房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新建商品房價格經批準備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它原因確需調整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應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實行政府定價。拆遷補償戶回遷時,拆遷人除與被拆遷人結清被拆遷房屋和拆遷補償房屋差價、向被拆遷人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外,不得向被拆遷人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新建商品房交付購房者使用后的取暖費,由購房者繳納;拆遷補償房屋交付被拆遷人使用后的取暖費,由房屋所有人繳納。交付使用時間以房屋驗收合格后購房人、房屋所有人領取房屋鑰匙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朝陽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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