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黨建工作的制度

時間:2022-06-04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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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黨建工作的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黨建工作,不斷規范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的意見〉等四個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長效機制文件的通知》、《中共*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央、省屬在酒單位黨建工作報告聯系制度(試行)的通知》精神以及黨內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制度

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應定期不定期向市委匯報黨建工作。市委將采取調研、座談、聽取匯報等多種方式了解掌握各黨組織黨建工作狀況,切實加強黨建工作的領導和工作指導。

1、全年工作計劃。每年3月底前,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應根據市委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關于黨建工作的要求,制定年度黨建工作計劃和目標任務,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委報告,同時抄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及市委有關部門。

2、半年工作匯報。每年7月底之前,各鄉鎮黨委、各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向市委組織部書面匯報半年黨建工作情況,同時報送市紀委和市委有關部門。內容為工作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黨建工作的創新做法、成功經驗、存在問題和下半年工作措施。

3、全年工作總結。每年元月底之前,各鄉鎮黨委、各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就上年度黨建工作完成情況向市委作出書面總結報告,同時報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及市委有關部門。內容包括全年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做法和體會、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問題和下一年度主要打算。同時,鄉鎮黨委、部門和單位黨組織要向黨員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報告。

4、其他工作。各鄉鎮、市直部門和單位、市直企事業單位以及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建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重大活動,應及時向市委及市委組織部報告。

二、聯系制度

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應加強與市委組織部的經常性聯系,努力形成黨建工作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相互溝通、相互促進的良好互動關系。

1、市委組織部門要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加強對各部門、各單位黨建工作的領導和工作指導,有計劃、有重點地深入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開展黨建工作調研,掌握情況,總結經驗,分析不足,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2、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組織要健全抓基層黨建工作的內設機構,并確定專人保持與市委組織部的經常性聯系,及時反映本單位黨建工作動態和信息,了解地方黨委對基層黨建工作方面的要求。

3、中央、省屬在敦單位也要依托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對基層干部開展培訓,市委組織部門要將其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4、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組織要將黨建工作負責同志和黨務工作人員花名冊及聯系方式及時報送市委組織部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時應及時告知。市委組織部也要將分管領導、相關組室人員的聯系方式通報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組織,以便加強工作聯系。

5、在上級業務主管單位來人調研檢查黨建工作時,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組織應提前向市委組織部通報。市委組織部應主動約見,溝通黨建工作情況,交流意見建議。

6、中央、省屬在敦單位應將上級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關于黨建工作方面的情況及時報告市委及市委組織部,市委及市委組織部也要加強與中央、省屬在敦單位上級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的聯系,及時通報在敦單位黨建工作情況。

7、中央、省屬在敦單位要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干部雙重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干部雙重管理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程序辦事,涉及干部調整、任免的事項,應當事先與市委溝通,并報告干部的有關情況。

三、會議制度

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要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黨的組織工作制度,嚴格按要求召開民主生活會、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等有關會議。

1、民主生活會

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要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一般應按照市委的統一安排進行。中央、省屬在敦單位也可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的安排進行,但事先應報經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同意。

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委在召開民主生活會時,應按有關規定,做好與市委的銜接,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應根據各單位的具體情況,派人進行具體指導,民主生活會結束后,應向市委及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書面報告會議情況,黨的關系隸屬市直機關工委的中央、省屬在敦單位,同時向機關工委報告會議情況。

2、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

(1)各鄉鎮黨委一般應于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市直部門、單位和中央、省屬在敦單位一般應于黨委、總支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委員會,研究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有關事宜。在召開委員會前,由黨委、總支的主要領導與市委組織部進行溝通。市直部門、單位和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委、總支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市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2)各鄉鎮黨委、各部門、各單位黨委、總支與市委溝通之后,應及時召開委員會形成決議,并于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一個半月前,向市委正式呈報《中國共產黨***委員會關于召開第*次黨員代表(黨員)大會的請示》。

(3)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委、總支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時可邀請市委組織部派人參加,如有必要,市委也可指派組織部門安排專人指導做好大會籌備工作。

3、工作座談會。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委、總支、市直企事業單位、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委、總支每年至少要召開二次黨建工作座談會,了解情況,加強溝通,交流經驗,研究問題,并根據座談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和改進措施。

4、黨建工作有關會議。市委要將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建工作與地方黨建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要求、同檢查。召開大型黨建工作會議、有關基層黨建工作專題會議時,應當通知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組織參加。

四、責任制度

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黨組織應建立健全抓黨建工作的責任制度,努力形成責任明確、領導有力、運轉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促進黨建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各級黨組織抓黨建工作的主要責任是: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委關于加強基層黨建工作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基層黨建工作規劃、計劃、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2、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領導和指導基層黨組織有效開展工作。各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市直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黨組織要高度重視基層黨建工作,凡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要及時成立黨組織,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建立聯合支部、派駐黨建工作指導員等多種形式開展黨的工作。

3、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選好配強基層黨組織書記,及時整頓軟弱渙散、作用發揮不好的基層黨組織。

4、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指導基層黨組織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意在生產一線發展黨員,注意發展年輕黨員、女黨員和少數民族黨員,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認真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引導黨員自覺履行義務,保障黨員充分行使權利。

5、關心愛護基層黨務干部,為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6、做好基層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各級黨組織對本單位、本部門基層黨建工作負總責,書記是抓基層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基層黨建工作。形成黨委統一領導,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黨建工作格局,努力達到組織堅強有力,黨員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進,人民群眾滿意的黨建工作目標。

五、考核制度

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建立黨建工作考核及反饋制度。

1、考核內容。每年年終市委將按照年初黨建工作的總體部署,對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在敦單位開展黨建工作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2、考核方法。要建立對鄉鎮黨委、市直部門和單位黨組織貫徹落實黨建工作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可單項考核,也可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業務工作考核一并進行,必要時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中央、省屬在敦單位的考核,市委每年年終派出考核組,根據全市黨建工作實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部分單位進行實地考核;黨的關系隸屬市直機關工委的中央、省屬在敦單位的考核,由機關工委根據市委的統一安排組織實施。

3、考核結果反饋??己私Y束后,市委將考核結果及時向各單位進行反饋;對中央、省屬在敦單位的考核結果,還要向其上級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進行通報。

4、考核結果運用。市委將加大考核結果運用力度,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實績評定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和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對制度落實好的黨組織予以表彰。對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制度不落實的要公開通報、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顯的黨組織,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市委及時進行調整;黨的關系在敦的中央、省屬單位,市委建議其上級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進行領導班子調整,切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