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

時間:2022-06-04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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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發展和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39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省**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價費〔20**〕18號、**財綜〔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主要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污權是指市場主體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經許可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數量的權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管理。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指導、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可交易削減量核查、排污許可證的登記、發放和變更工作。

設立江陰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交易中心),是從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專門機構,是排污權的交易平臺,負責實施向轉讓方收購排污權,向需求方出讓排污權。

第五條排污權交易堅持客觀公正和有利于環境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采取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方式。

第六條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為儲備交易中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污權轉讓方、需求方。

第七條排污權轉讓方是指通過實施工程減排、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等減排措施,在完成削減任務后,有多余排污權指標可供排污權交易的市場主體。

第八條排污權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需要獲取排污權的市場主體。

第九條排污權交易程序包括收購程序和出讓程序。

(一)收購程序:排污權轉讓方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由儲備交易中心與其簽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收購合同》。

(二)出讓程序:排污權需求方向儲備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購預約申請,儲備交易中心進行初審,待需求方向儲備交易中心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后,由儲備交易中心與需求方簽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合同》。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合同》和款項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發放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儲備交易中心排污權的來源除通過市場化方式取得的許可量以外,還包括通過采取法律、法規及政策等綜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的削減量。

第十一條排污權交易收益主要用于排污權收購(補助)及環境質量改善、生態保護、環?;A設施建設。交易資金??顚S茫坏门沧魉?,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局對排污權轉讓及獲取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的方式主要指現場核查及資料審核,核查方法包括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等。

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物價局等部門按不同行業類別、削減成本確定排污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排污權交易必須在儲備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上進行,其他場所的交易均為無效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參加排污權交易的市場主體轉讓或獲取排污權后,不免除承擔其他的法定義務,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市場主體(含新建、改建、擴建)新增的排污權必須從儲備交易中心交易中獲得。排污權的購入量應達到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醫藥、制革、印染、造紙等重污染行業應達到新增污染物(COD)排污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

第十七條儲備交易中心儲備的排污權優先滿足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和江陰市優先培育發展的主導產業。

第十八條無償獲取排污權的市場主體如關閉、遷出江陰市行政區域等,其排污權由儲備交易中心無償收回,特殊情況可酌情獎勵或者予以補助,額度不超過收購價格的50%。

第十九條市場主體因環境違法行為被各級政府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取締等,其排污權由儲備交易中心無償收回。

第二十條市場主體產生可交易排污權指標,應當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并經市環境保護局審核確認。市場主體多余的排污權指標閑置不能超過2年,特殊情況的,經市環境保護局批準,可延長一年。

市場主體違反前款規定的,多余的排污權指標由儲備交易中心無償收回。

第二十一條轉讓獲得的排污權,閑置期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的,經市環境保護局確認后,由儲備交易中心無償收回。

第二十二條下列市場主體在整治完成前不準從交易中心購買新的排污權:

(一)被列入市政府重點污染整治區域的;

(二)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的;

(三)被實施掛牌督辦的;

(四)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組織、實施排污權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排污權交易實行公示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及時公布有關信息,鼓勵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