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4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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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報告中提出的“發展遠程教育和繼續教育,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提升我省衛生人員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衛生技術人員隊伍,促進我省衛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條加強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整合教育培訓資源,避免多頭培訓、重復培訓和重培訓輕考評現象,提高現有培訓資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條推進全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加強和規范全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管理,依據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和省衛生廳、省人事廳《江西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和學分標準》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歸口管理、統分結合。在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管理上做到“三統三分”,“三統”即統一歸口、統一規劃、統一考評。“三分”即分類指導、分別實施、分級負責。

(二)堅持按需施教、學以致用。根據衛生工作需要,結合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需求,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注重培養衛生人員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堅持考核評估、保證質量。不斷完善教育培訓考核和評估制度,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教育培訓評估制度,對每一培訓項目執行情況都必須進行檢查評估,確保培訓質量。

(四)堅持開拓創新、提高效益。不斷創新管理機制,豐富培訓內容,改進培訓形式,發展遠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訓資源,優化教育培訓師資,努力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衛生人員教育培訓是以省衛生廳名義,由廳機關各業務處室承辦的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以及受衛生部或衛生廳委托,由廳直醫療衛生單位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承辦的衛生人員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工作實行項目管理。

第五條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對象為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的在職在崗的衛生人員,包括臨床醫療技術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衛生監督人員、社區衛生人員、農村衛生人員和衛生管理人員等。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省衛生廳成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廳領導小組),由廳機關各相關業務處室組成,廳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廳領導為副組長,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廳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廳科技教育處,負責教育培訓管理日常工作,各業務處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聯系工作。

第七條廳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全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訓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及全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總體規劃;

(三)審批全省衛生人員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及工作情況報告。

第八條廳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統一收集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計劃(項目內容、培訓對象、經費預算等);

(二)整合、統籌和調配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項目內容、培訓對象、經費預算等);

(三)編制全省衛生人員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四)論證衛生人員教育培訓方案;

(五)監督檢查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六)制定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考核評估標準;

(七)考核評估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質量和效果;

(八)統計匯總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項目內容、培訓對象、經費決算等),編寫《衛生人員培訓工作信息》;

(九)向廳領導小組報告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情況總結;

(十)負責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管理日常工作及廳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職責

(一)制定本處室年度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二)向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處室年度計劃,協助編制全廳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三)組織實施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

(四)教育培訓項目結束后,向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培訓工作總結;

(五)組織開展教育培訓質量監控,并協助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考核評估工作;

(六)完成廳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條建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制度。廳領導小組每年底召開會議,總結本年度工作情況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訓工作安排。必要時,廳領導小組可臨時召開會議,研究有關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各業務處室協調,廳科技教育處統一歸口管理各類教育培訓項目,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負責相關教育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建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審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將下一年的教育培訓計劃報廳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廳領導小組審批后,于次年初統一編制年度教育培訓計劃。臨時性教育培訓項目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衛生廳委托醫療衛生單位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項目,由承辦單位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報廳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建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執行情況評價報告制度。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要明確專人負責,及時將教育培訓項目進展情況及相關信息報送廳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個教育培訓項目完成后均必須請學員填寫《江西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效果評價調查表》(表2),統一匯總后填寫《江西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報表》(表3),并報廳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建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證書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和學分標準》和省衛生廳年度教育培訓計劃要求,把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納入繼續醫學教育和相關崗位培訓管理,對培訓考核合格的衛生技術人員頒發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和崗位培訓合格證等。

第四章計劃與實施

第十四條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根據培訓對象和培訓要求不同,分類別、分層次編制科學、合理的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計劃,并填寫《江西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申報表》(表1),由廳領導小組審批后,廳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年度廳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計劃并交由成員處室實施。

第十五條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計劃包括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計劃、公共衛生人員培訓計劃、社區衛生人員培訓計劃、鄉鎮衛生院衛技術人員培訓計劃、鄉村醫生在崗培訓計劃、衛生監督人員培訓計劃和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計劃等。

第十六條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要認真組織實施各類教育培訓項目。由中央、省財政補助的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按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編制印發的全省衛生人員年度教育培訓計劃要求,由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按照項目方案要求組織實施。

衛生人員的全員性教育培訓、公共科目培訓和在職在崗人員的醫學學歷教育由廳科技教育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章內容與形式

第十七條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內容應根據衛生工作重點,圍繞崗位職責,滿足崗位需求,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強調先進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十八條全員性培訓以公共性、基礎性、綜合性知識為主,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衛生行風、醫學倫理、衛生法律法規、面向全體衛生人員的醫學綜合知識和技術等方面內容。

第十九條專項性教育培訓以專業性、專科性、專題性醫學知識和操作技能為主,包括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護理學、中醫學、藥學、衛生管理、面向專業衛生人員的醫學學科知識和技術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形式應根據培訓對象、培訓條件、培訓內容和培訓要求不同,采用培訓班、進修班、短期培訓、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遠程教育等多種靈活多樣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發展遠程教育,充分利用現代遠程教育及網絡技術開展衛生人員教育培訓,以解決“工學矛盾”問題,使基層衛生人員充分享受優質教育資源。全員性教育培訓可利用衛星衛生科技教育網(簡稱“雙衛網”)開展培訓工作,有條件的專項性教育培訓也可利用“雙衛網”開展培訓工作。

第六章基地、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二條建立省、市、縣衛生人員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教育培訓項目。應根據各類教育培訓內容和要求,確定一批相關培訓基地,如省級進修基地、??漆t師培訓基地、臨床藥師培訓基地、全科醫學教育培訓基地和農村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基地等。各級培訓機構和各類培訓基地要做好服務工作,改善教學條件和設施,保證教育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三條從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要配備有與教育培訓內容相一致的教材、講義和教學輔導資料。

第二十五條各類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基地須報廳領導小組備案,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組織開展的每個教育培訓項目師資情況和教材、講義等須在培訓結束后報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經費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由中央和省財政專項經費補助的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經費要按照項目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執行,??顚S谩?/p>

第二十七條其他教育培訓項目的收費須根據物價部門有關教育培訓的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二十八條要規范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與管理,要確定經費使用范圍,以保證培訓經費用于師資培訓、教材建設、遠程教育、光盤制作、教學條件、教學設施和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八章監督與考評

第二十九條建立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監督和質量考核評估制度,考核情況作為教育培訓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對參加教育培訓的衛生人員進行監督與考評。每個培訓項目要根據培訓要求對學員進行理論考試或技能操作考試,經考試合格者頒發相應證書。

第三十一條對組織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與考評。每年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本年度教育培訓情況報各相關業務處室,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匯總各教育培訓項目后填寫《江西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匯總表》(表4)并報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廳領導小組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與考評。

第三十二條對承辦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的醫療衛生單位和培訓基地進行監督與考評。承辦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的醫療衛生單位和培訓基地要對教育培訓工作進行自我考評,確保教育培訓質量,每年底將承辦衛生人員教育培訓情況報相關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由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匯總后報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廳領導小組對承辦教育培訓的醫療衛生單位和培訓基地進行監督與考評。

第三十三條對衛生人員教育培訓質量進行監督與考評。廳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江西省衛生人員教育培訓項目評估表》(表5),組織專家對教育培訓工作進行質量評估,并每年通報評估結果。

第三十四條對培訓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與考評。廳規財處配合廳領導小組成員處室組織專家對培訓資金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效益性進行評估??荚u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對教育培訓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