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4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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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直接向水環境排放達標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交納污水處理費。
交納污水處理費的,取消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征收的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費。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省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使用城市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委托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為征收;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委托水資源管理機構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代為征收;對經環保部門監測屬超標排放的,其污水處理費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環保部門代為征收。
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征收。無用水計量裝置的,由征收單位按照用水單位日實際用水量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
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照用水量扣除產品所含水量后的用水量征收。
第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
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對擅自改變排水性質和經環保部門監測超標排放的,加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直接排入水環境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排污費。
第八條新增排水戶,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定后,交各代征單位從批準的下月起開始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減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十條征收污水處理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各代征單位應當按月向委托征收部門報送代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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