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組織監督的規定
時間:2022-06-16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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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約束機制,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教育、保護作用,切實加大對領導干部監督力度,保證他們正確行使權力,不犯或少犯錯誤,現結合我縣科級領導干部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信訪監督是指縣委組織部門認為接到的人民群眾對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舉報信件內容,不構成違紀,或雖已違紀、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的問題,由組織部找單位主要領導或被舉報人進行談話,或發《談話通知書》等形式對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者進行的警示,以達到澄清問題、糾正錯誤、嚴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條信訪監督的對象是: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各鄉(場)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直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四條信訪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一)反映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組織部門認為不構成違紀的信件;
(二)反映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一般問題,組織部門認為不及時糾正和制止,可能發展成違紀行為的信件;
(三)反映領導干部的違紀事實比較具體清楚,但組織部門認為情節輕微,構不成追究黨政紀責任的信件;
(四)反映領導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風問題,但尚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信件;
(五)組織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信訪監督的信訪件。
第五條信訪監督遵循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三)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原則;
(四)以自我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信訪監督的主要形式:
(一)領導談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為事實清楚,明顯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對被舉報者當面提出批評指正、責其改進的,由組織部領導或組織部干部監督室主任找其進行談話。談話后,被談話者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十五日內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
(二)發《函詢通知書》。對群眾舉報的問題只有現象,沒有明確線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問題有一定線索,可信度較高,但調查難度大,查實可能性小的,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向被舉報人或其所在單位發《函詢通知書》,將被舉報的問題摘轉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對照,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并于十五日內將檢查情況書面反饋給組織部干部監督室。
(三)發《誡勉通知書》。對經考察班子整體效能發揮不好的,問題較多,群眾意見較大,領導班子應予誡勉談話;對領導班子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應予誡勉談話;對有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應予干部本人誡勉談話;對領導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達1/3以上的,應予誡勉談話。經組織部領導批準后,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向被舉報人或單位發《誡勉通知書》,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落實,并于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
(四)組織上認為合適的其它形式。如:責成單位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信訪通報警誡、與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溝通、在考察領導干部時注意對群眾反映問題進行了解等形式,對被舉報者進行信訪監督。
第七條實施信訪監督的程序:
(一)對科級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談話或發《函詢通知書》的程序。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提出和審定后,報組織部部長審定。與副科級干部談話,由主管干部監督工作的副部長或干部監督室主任進行;與正科級干部談話,由組織部部長進行。
(二)對科級干部發《誡勉通知書》的程序。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調查了解后提出整改意見,經組織部領導審定后,報書記或主管信訪的副書記審定,然后發出《誡勉通知書》。
(三)組織上認為合適的其它形式的程序。由組織部干部監督室提出意見,報組織部領導審定后實施。
(四)實施信訪監督后,被舉報人談話后的文字材料、對函詢進行的回復材料、誡勉談話材料和整改材料,都要裝入領導干部信訪檔案。
第八條信訪監督由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具體負責,可與縣紀委監察局信訪室配合進行實施。向領導干部發函或談話,以縣委組織部名義進行,同時,告知其所在單位的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第九條實施信訪監督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將舉報信原信或復印件以及帶有人身攻擊、侮辱性語言的材料轉給被舉報人,不得向被舉報人和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及有關情況。
第十條被舉報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得拒絕和敷衍。如果舉報的問題與事實不符,被舉報人可以向組織部干部監督室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也可向上一級組織部干部監督室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申辯。
第十一條實施信訪監督后,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將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同意被監督對象說明的,報經原審批領導批準,可予了結。
(二)舉報問題嚴重失實,組織部干部監督室認為有必要為其消除影響的,經領導批準,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三)問題屬實或部分屬實的,對被監督對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其限期改正。
(四)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組織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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