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實施辦法
時間:2022-06-20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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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確定不勝任、不稱職現職黨政領導干部,要遵循以下原則:
1、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認定,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分析其表現,真實地反映干部的德才狀況,工作實績和發展潛力,區別主客觀原因,恰如其分、公道地作出評斷。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的政策、黨的原則為準繩,堅決反對憑主觀印象,以及憑個人的私情和好惡,來評價干部。
2、現實表現為主的原則。評判干部是否勝任,要堅持以德為本,不僅要看其工作能力、知識水平,更要看其思想政治素質。要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把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的工作實績作為判斷黨政領導干部是否勝任現職的主要依據。
3、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評判干部是否勝任,要擴大民主,讓群眾參與,要以群眾對干部本身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擁護不擁護,是否受到群眾公認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實現組織意見與群眾意見相統一。
二、認定標準
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嚴格和細化我縣制定的年度考核不稱職者下、排名末位者下、試用不合格者下、誡勉教育不改者下的領導干部“四下”機制,對有下列情形的幾類領導干部,應予以調整。
1、思想政治素質不適應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與“三個代表”相對照有較大的差距,因主觀原因,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省市、縣委決策、決議不得力的。
2、組織領導能力差,決策水平低,與所任職務的要求不相稱,政績平庸,任職兩年仍打不開工作局面的;新提拔干部在試用期內三個月工作思路不清、半年工作無成效的。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精神不振,安于現狀,不求進取的。
4、在班子內部人為制造矛盾,鬧不團結的主要責任者。
5、思想作風不好,個人主義嚴重,以權謀私,多數干部、群眾不擁護的。
6、放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為所欲為,干群關系緊張,多數干部、群眾反對的。
7、有一定專業技術特長,但不具備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所要求的領導才能,雖然努力工作,但難以適應現職的。
8、基本素質比較好,有發展潛力,但缺乏領導工作經驗,在現職崗位上比較吃力,對整體工作有影響的。
9、因主觀上存在問題和工作上失誤,被縣委誡勉談話,限期半年整改到期未改的。
10、按照領導干部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要求,連續2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或在全縣綜合考核排名末位的。
三、程序方法
認定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選定考核對象。通過對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屆中考核、換屆考核、試用期滿考核、領導班子和成員任期目標責任制考評、離任審計、民主評議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以及對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發生重大問題的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辦案涉及到的問題,已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而尚未相應調整職務的干部,因領導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上級領導檢查工作發現的問題,領導班子成員反映的問題等,來確定考核對象。由組織部門對上述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報請縣委審批同意后,組織考核。
2、成立考核組。考核組由縣委授權組織部門牽頭,實行考核責任制。必要時可抽調紀檢、監察、審計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人員參與考核。
3、組織考核。實行考察預告制,采取民主評議、群眾評議、重點審計、征求干部群眾、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方法,實事求是地了解被考核對象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為綜合評價提供準確的依據。
4、初步認定??己私Y束后,由考核組對考核對象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進行初步認定,提出認定意見,形成考核報告,經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后,報縣委審議。
5、組織認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考核組報請縣委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確定,形成結論后,由組織部門下達調整通知書。
6、個人申訴、復議。被調整干部,接到通知10天內可以到組織部門申訴或要求復議,經縣委審批后進行復核,復核后再次提請縣委常委會議。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不再復核。證據不足、復核復議后按重新認定的意見執行。復核、復議期間停止對調整意見的執行。
四、調整措施
1、降職任用。包括正職降為副職或非領導職務,副職降為下一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不適宜在原地原單位工作的,要調出安排,按任用職級享受生活待遇。
2、貿級降職任用。即保留原級別,降低一級職務安排適當工作。留級降職的干部,按原職級享受生活待遇。
3、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在職數允許范圍內安排)。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按新崗位確定有關待遇。
4、平級調整。安排到適合本人特點和專長的其他領導崗位。平級調整工作崗位的干部,按新崗位確定有關待遇。
5、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對符合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條件的領導干部,由組織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委同意后通知干部本人,責令寫出辭職報告。對于責令辭職、引咎辭職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干部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6、離崗培訓。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安排到大專院?;蚱渌刹颗嘤枡C構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后,根據考核情況,重新安排適當崗位。培訓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培訓結束后按新任職務確定有關待遇。
7、待崗。近期沒有合適崗位安排的,可以待崗。待崗期一般為半年至1年,最長不超過2年。待崗期間,可組織學習或安排臨時性工作。待崗期滿,根據本人表現和工作需要,安排適當崗位。待崗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待崗結束后按新任職務確定有關待遇。
8、免職鍛煉。免職鍛煉的干部,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鍛煉期原則上一至二年。鍛煉期滿,經考察,對在鍛煉期間表現好的重新安排到原職級崗位;表現不好的,不再保留原職級待遇,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9、離職分流。根據本人專長,分流到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其待遇由企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確定。
10、離崗退養。接近退休年齡的,可離開工作崗位,享受在職干部相應待遇,待達到退休年齡后辦理退休手續。
11、提前退休。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的,如本人要求,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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