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實驗室設置規定

時間:2022-06-23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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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實驗室設置規定

高等學校教學實驗室是進行實驗教學的重要基地。為了適應創建一流大學的需要,提高實驗室的整體效益,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要求,制訂本規定。

1.教學實驗室設置的基本原則

(1)教學實驗室的設置要從學校實際出發,合理布局,統籌規劃,注重效益。

(2)基礎課、專業(技術)基礎課和公共課教學實驗室原則上只設院、部集中管理的實驗室,不重復設置實驗內容相同的公共課教學實驗室。

(3)學校教學實驗室的設置、調整、撤消與合并,必須經學校正式批準。

2.正式建制的教學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教學實驗室必須有規定的教學實驗工作量,必須有明確的建設方向和長期穩定的教學任務。

(2)有完善的實驗室建設規劃。規劃的制定應按上級批準的專業設置、培養目標、教學任務以及現有條件為依據,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實驗任務、考核標準等內容。

(3)具有與完成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總值應在30萬元以上。應具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實驗用房及場地,教學實驗室生均實驗用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總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4)有相對穩定的專職實驗工作人員,一般不少于3人。應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

(5)具有規范的管理制度。

3.教學實驗室設置、調整、撤消與合并的申報和審批手續

(1)因教學需要新建實驗室,應由院、部根據學科發展進行充分論證,提出籌建規劃,經資產管理處會同教務處共同審核,報學校批準?;I建工作結束,由資產管理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學校人事處備案,由學校正式公布實驗室建制。

(2)批準籌建實驗室的同時,由院、部聘任(任命)實驗室主任,報人事處備案。

(3)因實驗教學任務變動需要調整、撤消或合并實驗室,由院、部提出申請,資產管理處、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批準。經批準調整、撤消或合并的實驗室,由資產管理處報人事處備案,其所屬的房屋及儀器設備等資產由資產管理處負責統一調配,所屬實驗技術人員由資產管理處會同人事處提出調配意見。

(4)正式建制的教學實驗室,長期不能履行教學實驗任務的,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教務處進行核查論證,提出調整或撤并意見。

4.正式建制的教學實驗室和經批準籌建的教學實驗室有資格申請核定人員編制,建立資產賬戶,按教學實驗室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5.為便于內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學實驗室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實驗室主任提出申請,院、部負責人批準,設立若干分室分別承擔相應的教學任務。教學實驗室分室,在經費分配以及其他各項管理工作中均不單列戶頭,不獨立對外辦理有關業務。

6.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