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

時間:2022-06-25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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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行政機關咨詢、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的制度。

第三條自治區內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適用本制度。

自治區內其他機關參照本制度執行。

信訪事項的辦理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限時辦結制度的組織和監督檢查;各級監察機關負責本轄區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自治區垂直管理的部門執行當地人民政府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的規定。

行政機關首長對本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度負總責。監察機構、人事機構負責所在部門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的協調、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行政機關所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少于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

第六條政府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機關內部項目審批流程時限表》(附表3),明確辦理事項、辦理機構、責任崗位、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辦理事項的牽頭部門,編制《項目并聯審批流程時限表》(附表4),明確規定該事項辦理流程和各部門辦理時限。

部門受理的事項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其承諾辦結的時限應當包括本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時限。

第七條政府部門編制本部門的辦理事項流程時限,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辦理的事項,其辦理流程時限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編制。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理事項流程時限,政府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不得作為部門辦理事項的時限依據。

第八條行政機關對所辦事項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理事項時限,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承諾所辦事項的辦結或者答復時限。

行政機關辦理事項的每個環節,必須做好交接登記手續。部門之間、內設機構之間的交接應當填寫《機關項目審批流程交接登記表》(附表5),保證按時辦結。

第九條限時辦結的時限以日計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部門之間、內設機構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出具書面憑證。送達書面憑證之日即為辦結或者答復的日期。

第十一條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行政機關首長應當親自督辦。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填寫《機關辦理事項延期申請表》(附表6),由受理事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本級政府服務窗口申請延期辦結時限,并說明原因,經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條辦理的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勘測、檢疫、鑒定或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上述程序所需時間在《機關辦理事項收件回執》(附表1)中填寫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經批準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了政務服務中心的,由政府部門服務窗口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公共服務事項應當進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經本級政府批準的除外。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實行預警、督辦,每月對各部門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對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各級監察機關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和經批準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都應當進行監督,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投訴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批直接影響投資環境、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審批事項、審批單位和責任崗位,作為本級政府監督檢查的重點,由本級監察機關監督到單位、到崗位。

列入本級政府重點監督檢查的責任單位,實行月報制度,每月上旬應當將上月辦理的情況報同級監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監察機關每個季度應當綜合向本級政府報告一次。

第十五條因行政機關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申請人答復;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十六條上級機關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承諾時限內批復或者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應當視為默許或同意。下級機關從事相應活動,符合條件的,上級機關應當及時給予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上級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管理相對人因自身責任,不按行政機關告知的時間到機關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超時辦結的,有權向所在部門監察機構、人事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九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關事項的辦理時限標準,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