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干部表決制度

時間:2022-06-26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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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干部表決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常委會決定,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采用無記名投票和口頭方式進行表決。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對象

(一)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時,對下列職務的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1、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人選;

2、平職交流、轉任領導職務的人選;

3、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人選;

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擬免去現任職務的人選;

5、責令辭職的人選;

6、擬降職使用的人選。

(二)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時,對下列職務的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采用口頭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1、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選;

2、平職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人選;

3、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免職退休的人選;

4、因機構更名等原因更改職務名稱的人選;

5、自愿辭職和引咎辭職的人選;

6、討論通過呈報由省委任免的干部人選。

二、基本程序和方法

1、介紹情況。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部負責人,逐個介紹人選的基本情況、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考察情況(含有關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任免理由等。

2、討論醞釀。常委對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逐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3、進行表決。與會常委對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逐個進行表決。

(1)采用口頭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時,與會常委應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

(2)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常委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投棄權票。

4、形成決定。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票數當場宣布表決結果。以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獲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形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