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及醞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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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做好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民主推薦、考察、醞釀的方式方法,增強識人察人的準確性,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縣(市、區)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正副縣級干部,提拔擔任市直行政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和其他縣級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薦形式、程序、范圍及結果運用
第三條民主推薦一般采取兩種形式進行:一是會議無記名投票方式,二是個別談話方式??h(市、區)換屆、市直部門提拔縣級領導職務,一般情況下均應采取會議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推薦,涉及跨地區、跨部門提拔交流或干部調整重要崗位任職等,不便以會議方式推薦的,可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推薦。
第四條會議無記名投票推薦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訂民主推薦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推薦方式、推薦時間及有關要求等。推薦由上級審批的職務,應事先征得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同意。
(二)召開民主推薦會。市委組織部門派出民主推薦工作組,按照民主推薦工作方案進行推薦。參加民主推薦人數不少于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薦工作組指派專人計票并匯總民主推薦情況。
(四)推薦由上級審批的職務,推薦結果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匯報。
(五)將民主推薦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反饋。由市委組織部主持民主推薦的,向推薦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反饋民主推薦情況。由推薦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持民主推薦的,向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反饋。
第五條縣(市、區)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工作由市委組織部主持,按照領導班子職位設置進行全額定向推薦,推薦票分別按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及副縣級以上干部,鄉鎮(街辦)黨政正職,縣(市、區)直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參加人員三個層次進行分別統計。
個別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參照上述辦法進行。
第六條縣(市、區)領導班子換屆、個別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領導職務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為:縣(市、區)委成員,人大、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縣(市、區)委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正職,鄉鎮(街辦)黨政正職,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有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七條市直單位提拔或平級調整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為:本部門和本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50人以下的單位,由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參加。
第八條由上級組織部門擬跨地區、跨部門提拔任職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單位專門進行民主推薦,以近期(一年內)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為依據,交流提拔任職的對象必須是本地或本單位民主推薦中位居前列,且經組織考察確定的后備干部。
第九條在民主推薦中,因職位較少、符合任職資格的對象較多,推薦對象得贊成票率均未達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進行座談推薦。若得票接近40%的人選較多,可將得贊成票較多(除領導班子全額推薦外,一般應在25%以上)的推薦對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確定為第二輪推薦人選,在參加首次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中,組織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是否進行第二輪推薦,由主持民主推薦的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組織第二輪民主推薦,其推薦對象人選至少應比擬推薦職位多1人方可進行。若第二輪民主推薦結果仍比較分散且得贊成票率都沒有達到40%的,半年內不得再就同一職位組織民主推薦。
第十條對在民主推薦中得贊成票率未達到40%的推薦對象一般不得作為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對象人選。
縣(市、區)領導班子換屆,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整體考察,現任領導班子成員在全額推薦中得贊成票率未達到50%的,不再作為該職位繼續提名人選。
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三章考察對象確定
第十一條考察對象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人選中產生。確定考察對象要綜合考慮干部條件、工作需要、擬任職位對干部素質的要求、干部個人的特長等多種因素,做到好中選優,用人得當,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條縣(市、區)領導班子換屆,確定提拔任職的考察對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縣(市、區)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
(二)由縣(市、區)委常委會研究提出擬考察對象建議名單;
(三)縣(市、區)委將擬考察對象建議名單報市委組織部確定;
第十三條個別提拔或調整重要崗位任職的,考察對象由市委組織部確定。
第十四條確定考察對象人數應當等于或多于擬選拔職位數。領導班子換屆時按照考察對象多于應選拔職位數,實行差額考察;個別提拔或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若民主推薦得贊成票率達到40%的對象多于選拔職位數的,實行差額確定考察對象,若民主推薦得贊成票率達到40%的對象等于選拔職位數的,實行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全面考察。重點了解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廉潔自律和群眾公認情況。
第十六條縣(市、區)領導班子換屆,考察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考察任務、對象、時間、方法步驟,考察組組成以及有關要求;
(二)同縣(市、區)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進行溝通,征求意見;
(三)考察預告??疾旖M到達縣(市、區)前兩天,通過張榜公布及新聞媒體等形式將考察有關情況及要求向社會預告,預告內容包括考察對象,考察時間安排,考察組成員、駐地及聯系方式等。
(四)述職。(1)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撰寫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總結本屆任職以來履行工作職責、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勤政廉政的表現情況。(2)召開述職大會。黨政領導班子正職在大會上述職,班子其他成員書面述職。
(五)召開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大會。民主推薦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規定執行。民主測評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檔次進行。
(六)個別座談。談話內容包括對班子總體評價,對每個班子成員的評價,有關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新進班子考察對象推薦意見等。座談人員范圍參照民主推薦范圍,人數可適當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專項調查。
(八)考察期間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分別向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審計局等執紀執法部門以及向計生、綜治、減負辦等“一票否決”單位開出現任領導班子成員及新進班子人選考察對象監督單,并要求回復。
(九)由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縣(市、區)委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并聽取有關班子配備的建議和意見,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意見。
(十)組織部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組匯報,研究提出班子配備建議方案,提請黨委決定。
第十七條個別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確定的考察對象、考察時間、考察組組成及有關要求等;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地(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進行溝通,征求意見;
(三)考察預告??疾烨埃诳疾鞂ο笏诘兀▎挝唬堎N考察預告。預告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成員、駐地和聯系方式等;
(四)個別談話。談話內容包括考察對象德才表現、工作實績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對象作為擬提拔或調整擔任重要職務人選;
(五)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專項調查。其中,對個別座談反映有具體線索的問題,考察組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寫出專題材料。
(六)考察期間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向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審計等執紀執法部門以及計生、綜治、減負辦等“一票否決”單位開出考察對象監督單,并要求回復;
(七)由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交換意見并向考察對象本人反饋。向本人反饋的主要內容:考察對象的主要優缺點,民主推薦、測評的情況??疾熘袥]有核實的情況不反饋。
(八)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對考察對象按照“優秀、良好、一般”確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見。
(九)組織部門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組匯報,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提請黨委決定。
第十八條縣(市、區)領導班子換屆,參加述職大會和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個別座談的人員范圍為:縣(市、區)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紀委正副書記,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鄉鎮(街辦)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座談的人員。對新進班子人選考察時參加座談人員還包括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第十九條縣(市、區)個別提拔及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對象,個別座談參加人員范圍為:縣(市、區)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紀委正副書記,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座談的人員。
第二十條市直單位個別提拔和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對象,個別座談參加人員范圍為: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座談的人員??疾鞂ο笏趩挝桓刹柯毠ぴ?0人以下的全部參加座談。
第二十一條干部考察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疾觳牧蟽热莅ǎ嚎疾鞂ο蠡厩闆r,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個別談話征求意見情況,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近五年培訓情況,個別座談的人員范圍及人數。考察組成員對考察材料署名負責。
第二十二條黨委(黨組)或組織部門派出的考察組必須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員組成??疾旖M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業務。
第二十三條把考察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一)考察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級調整擔任重要職務。
1、考察民主測評中得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率合計超過50%,或不稱職票率超過20%的;
2、考察個別座談中有50%以上的人員不贊成提拔或調整重用的;
3、考察對象受黨紀政紀處分且處分期未滿,或涉及有關問題立案在查的;
4、執紀執法部門或落實“一票否決”工作單位不贊成提拔或調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眾反映有重大問題并初步核實,需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
6、考察對象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
7、經考察確定為“一般”等次的。
(二)領導班子換屆時,現任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得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考察確屬不勝任現職的,一般應免去現任職務。
第五章干部醞釀工作范圍、程序及辦法
第二十四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在考察、決定以及正式呈報前進行充分醞釀。跨地區或跨部門交流任職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體人選征求調入單位及分管領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醞釀工作一般由組織部門負責同志負責,必要時可由本級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同志或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組織醞釀。醞釀一般采取口頭匯報、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會議討論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醞釀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前,由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將確定的考察對象基本情況、民主推薦情況以及有關考察意見,向黨委分管干部工作負責同志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匯報,進行溝通。
(二)組織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聽取考察匯報后,就擬任職務人選進行醞釀,并形成初步意見。
(三)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就擬任職務人選的民主推薦和考察情況與有關領導成員進行溝通,并征求意見。
(四)組織部門在充分考慮有關領導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議方案。
(五)由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向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同志匯報考察、討論、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醞釀。
(六)召開黨委書記辦公會就組織部門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議方案進行充分醞釀。
(七)對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備案管理的職務,在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形成醞釀意見后,由黨委分管干部工作負責同志或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就擬任職務人選進行溝通。對上級部門協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見的擬任職務人選,經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同志同意后,由組織部征求上級有關部門意見。
(八)組織部門根據書記辦公會醞釀的意見和征求上級黨組織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向黨委常委會匯報方案。
第二十七條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醞釀分別在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有關領導成員和相關部門中進行。
縣(市、區)委、政府、人大、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縣級以上干部擬任人選,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領導成員中醞釀。其中,縣(市、區)黨政正職人選在市委書記辦公會形成醞釀意見后,就醞釀的意見征求市委委員的意見。
市直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和其他縣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在市委、政府有關領導成員中醞釀,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市人大各委員會領導成員、人大機關正副縣級干部擬任人選應征求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市政協各委員會領導成員及政協機關正副縣級干部擬任人選應征求市政協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醞釀中若意見分歧較大,應當進一步醞釀。通過充分醞釀,對擬任職務人選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且多數領導同志不同意的,組織部門可就擬任方案進行調整,或暫緩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對個別意見不一致的,組織部門應將不同意見一起報黨委常委會議討論。
第二十九條組織部門對干部任用醞釀情況,要進行記載,并及時存入干部文書檔案。
第六章民主推薦、干部考察及醞釀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民主推薦、干部考察及醞釀工作,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辦事。凡不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資格、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或采取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拉票或騙取推薦結果的,推薦結果無效。
第三十一條民主推薦考察工作組成員推薦考察工作中處事不公、弄虛作假,參與干部醞釀工作人員不遵守保密紀律,將醞釀情況向外界透露,或隨意擴散醞釀情況,跑風漏氣的一經發現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黨委(黨組)或組織部門在討論確定、醞釀考察對象人選涉及到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有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三十三條考察組成員和參與醞釀人員借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工作之機謀取私利,憑個人好惡了解和反映情況,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跑風漏氣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失真失實或重大失誤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失職責任,不適合從事干部工作的,要調離工作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提供考察對象有關情況的部門或單位,有意擴大、縮小或隱瞞考察對象的問題,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導致用人失誤,要追究部門或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考察對象任用后發現考察前存在嚴重問題,不夠提拔任職條件,屬考察工作失察失誤的,要追究考察組負責人和考察人員責任??疾旃ぷ魇Р焓д`是指:對執紀執法部門已掌握的問題因考察疏漏未聽取執紀執法部門意見的;考察期間,群眾已反映有具體線索,未認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條對需追究責任的人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視情況的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七條確定有關方面和個人的責任,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掌握和發現的問題,由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責任主體的責任及違紀事實。
(二)由組織部門牽頭,召開紀檢監察機關和執法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依據調查結果,對責任主體責任大小和違紀性質進行認定,并提出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的意見和建議。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責任主體進行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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