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競爭上崗制度

時間:2022-06-27 05:39:00

導語:黨政干部競爭上崗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黨政干部競爭上崗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黨政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任用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和區人大、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的中層干部。

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

競爭職數與符合條件人數達不到1:2的,經區委組織部審核同意后,可不實行競爭上崗。

第三條通過競爭上崗選拔黨政機關中層干部,一般在本機關內部實施。

第四條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五條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職位和職數限額內進行,不得增設職位和超職數配備。

第六條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

(五)組織考察;

(六)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七)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經區委組織部審核同意,可不實行競爭上崗的,必須經過任職資格考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等程序。

第八條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人事(政工)科室組織實施。

第九條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干部群眾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并報區委組織部審核確定。

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第十條參加競爭上崗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勝任競爭職位所需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競爭職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一般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四)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其中:競爭中層正職職位的,一般要有任中層副職職位一年以上的經歷,或已擔任副主任科員職務。

(五)近兩年年度考核均在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一條參加競爭上崗一般由個人自愿報名,也可采取群眾推薦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填報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一個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寫明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二條人事(政工)科室必須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第十三條競爭上崗應當進行筆試、面試并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根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

筆試(包括任職資格考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也可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適當的測評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單位人員應占一定比例。

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應當允許單位人員旁聽。

第十七條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表投票的方式進行,測評結果實行量化計分。量化計分辦法由區委組織部統一制訂。

第十八條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對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進行量化計分,并按—定比例計入競爭上崗綜合成績。依據綜合成績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

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獎懲情況等因素。

第十九條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條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組織進行??疾煲獔猿值虏偶鎮湓瓌t,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一條黨委(黨組)根據競爭者民主測評、筆試、面試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二十二條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辦法,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及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競爭上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競爭上崗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