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制度
時間:2022-07-06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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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節能降耗的源頭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等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
*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分析篇(章)的編制、評估、審查及后續監管,適用本辦法。
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體制)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負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總體指導和協調。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外資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包括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洋山保稅港區管委會等)以及區縣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具體實施。
市建設交通、財政、質量技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市節能監察中心依照本辦法,做好有關節能監察工作。
第四條(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指南)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建設交通委、市質量技監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指南,對實施節能評估和審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標準和規范等進行匯編,制定并更新*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指南。
第五條(建立節能咨詢中介機構庫)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咨詢中介機構庫,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
節能咨詢中介機構庫應當分級分專業建立。入庫的咨詢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相關專業工程咨詢資質,入庫機構名單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委托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負責節能咨詢中介機構庫的日常維護、管理。
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另行制定。
第六條(節能分析篇(章)內容)
項目申請人向審批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節能分析篇(章)。節能分析篇(章)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擬建項目所遵循的國家和*市的合理用能標準以及節能設計規范;
(二)項目所在地的能源供應狀況,擬建項目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
(三)項目各類能耗指標計算,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對比分析(改擴建項目應當包括與近兩年項目能耗指標的對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標準的情況;
(四)項目主要節能降耗措施,及其節能效果和經濟效益的分析論證;
(五)項目的能耗情況匯總表。
第七條(受理)
審批部門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應當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節能分析篇(章),對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編制節能分析篇(章)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
第八條(節能評估項目)
對政府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節能審查前,委托咨詢中介機構進行節能評估。
對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企業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對節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進行節能審查。對下列能耗情況較復雜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節能審查前,按照規定委托咨詢中介機構提出節能評估意見:
(一)年耗能折合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第九條(委托評估)
審批部門應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專業對口以及節能分析篇(章)評估機構專業資質不低于編制機構專業資質的要求,在節能咨詢中介機構庫中,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委托評估的咨詢中介機構。
前款規定的程序,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另行制定。
第十條(節能評估的內容)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市節能相關的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二)項目用能總量以及用能種類和結構是否合理;
(三)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市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單位建筑面積、設備、工藝和產品的能耗是否達到國家和*市規定的標準,以及有關能耗指標是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者國際先進水平;
(四)項目設計是否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節能新技術,耗能結構(建筑維護結構等)、主要用能工程(動力、空調通風、電氣照明等)節能設計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節能評估回避制度)
咨詢中介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節能評估。同一咨詢中介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節能分析篇(章)的編制、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審查)
審批部門應當跟據國家和*市合理用能標準以及節能設計規范,參照國家和*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指南,結合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評估意見,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批復中,明確對節能分析篇(章)的節能審查意見。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節能分析篇(章),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進行評估而未評估的,審批部門不得予以批復。
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十三條(變更)
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能源消耗總量10%(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送有關文件和材料,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四條(節能評估經費)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委托評估費用,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撥付。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委托評估費用,從各級建設財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委托評估費用,從審批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列支。
對節能分析篇(章)單獨進行評估的有關費用標準,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將節能分析篇(章)的節能審查意見作為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初步設計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的,不予批準;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項目建設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節能監察)
市節能監察中心應當加強對已批復項目節能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認定屬實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應當報請市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對于節能評估意見失實的,市節能監察中心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認定屬實的,審批部門3年內不得委托該咨詢中介機構從事節能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審批部門責任)
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而未評估的項目予以批復的,或者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建設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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