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設施基地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6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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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和爭取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級設施基地”)落戶本市,加強地方配套支持,推進自主創新基地建設,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2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落戶本市的國家級設施基地,包括國家大科學工程(裝置)、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質檢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
對落戶本市的國家級設施基地,國家安排建設經費的,本市可給予配套支持經費。
第三條(配套原則)
配套支持經費不超過國家安排的建設經費。
配套支持經費通過市財政經費和市級建設財力等渠道安排。其中,市財政經費和市級建設財力支持的具體分工,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主管部門)
國家大科學工程(裝置)、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本市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為市發展改革委;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市主管部門為市科委;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的市主管部門為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防科工辦);國家質檢中心的市主管部門為市質量技監局;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市主管部門為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科委。其它國家級設施基地按照上下對口的原則,確定市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級設施基地配套支持經費的申請受理。
第五條(申請)
國家主管部門對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項目有地方配套支持經費要求的,在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報送國家主管部門前,項目申報單位應向市主管部門提出配套支持經費的預申請報告。市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審查,并將審查合格的預申請報告抄送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
在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方案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項目申報單位應向市主管部門提出配套支持經費正式申請報告,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復的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方案;
(三)項目申報單位科研設施共享服務情況及加盟*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承諾書;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審核)
市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申請材料,提出配套支持經費數量、資金撥付方式等初步意見,并報送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和本市資金安排可能,核定配套支持經費。特殊或重大配套項目,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向市政府請示。
第七條(經費撥付和使用)
市財政資金支持的國家級設施基地,項目申報單位就配套支持經費的使用填報《*市配套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與市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計劃任務書、合同,核撥經費。
市級建設財力支持的國家級設施基地,按照本市基本建設程序,在具備條件后下達投資計劃。市級建設財力通過國有投資公司投資并形成資產。
配套支持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本市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單獨核算、??顚S?。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應與《*市配套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項目概算批復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
第八條(監管和驗收)
市主管部門負責監管配套支持經費的使用,并配合國家主管部門及時對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如配套支持經費決算有結余,結余經費按照撥付渠道返還。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可會同有關審計部門對項目配套支持經費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和審計。
項目申報單位如在配套支持經費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有權終止配套支持經費的撥付,并追索已撥付款項。情節嚴重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項目申報單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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