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污染源普查指導員工作制度
時間:2022-07-07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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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普查員是指根據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條件選擇聘用的、在相應的普查區域內直接承擔污染源普查任務的工作人員。
普查指導員是指根據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條件選擇聘用的、在相應的普查區域內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質量控制等工作的人員。
一、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聘
選聘合格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礎,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要認真、細致地做好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聘工作。
(一)配備數量
1、普查員數量配備原則
(1)每*個重點工業污染源配備2名普查員;
(2)每*個一般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配備2名普查員;
(3)每*個農業污染源或*個行政村配備2名普查員;
(4)每*個生活污染源配備2名普查員。
同時,各地普查機構可根據本地普查工作難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條件等因素酌情增減普查員數量。對普查員的配備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預備數。
2、普查指導員數量配備原則
每*名普查員一般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
(二)選聘來源
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原則上由專業或公職人員擔任。其主要來源如下:
1、重點工業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農業污染源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應主要分別從各級環保、農業(畜牧、漁業)、統計系統內部抽調。
2、一般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可以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干部和教師、大中專在校學生和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中選聘,也可以臨時從社會招聘及其他適合本地情況的途徑選聘。
(三)條件要求
1、普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寫普查表,能獨立工作;
(2)責任心強,工作細致認真;
(3)熟悉當地情況,了解環保知識,熱心環保事業;
(4)身體健康。
2、普查指導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較高的環保業務知識水平;
(2)工作認真負責,吃苦耐勞,具有一定的社會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熟悉當地情況,熱心環保事業;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四)選聘工作程序
1、基層污染源普查機構可商有關單位和學校,采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按要求提出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人選,或采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確定人選。
2、上述方式提出或確定的人選是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初步人選,縣級污染源普查機構需將初步人選報上一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審核,并經培訓合格后,予以發證聘用。
3、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聘工作由地方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于2007年9月開始至*月底完成人員篩選,12月*日之前完成培訓和聘用。
4、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選聘工作完成后,地方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將獲得工作證件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名單報向上一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備案。
二、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職責與權利
(一)普查員的職責任務
1、積極參加培訓,學習污染源普查知識,掌握污染源清查、普查、質量控制等工作內容和技能。
2、認真做好清查工作,掌握普查范圍,熟悉普查對象基本情況;并向普查對象宣傳污染源普查的意義、內容和方法等,提高其對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認識。
3、向列入工業重點污染源的企業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分別發放一套《工業污染源普查詳表》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表》,指導企業填報,并對填報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
4、向工業一般污染源、農業源、生活源普查對象分別發放《工業污染源普查簡表》、《農業污染源普查表》、《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或經了解普查對象情況后代為填報。代填的數據要符合普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并要經普查對象認可。
5、嚴格按照規定,現場查驗有關設施運行狀況,查閱相關原始臺帳記錄,堅持實事求是,做到不漏、不錯、不重,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6、按照上一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部署,在國家、省、市各級普查機構進行普查質量核查時,配合做好相關檢查工作。發現差錯,據實更正。
7、做好各種普查表的裝訂及交接工作。
(二)普查指導員的職責任務
1、積極參加專門培訓,認真學習普查方案、普查表填報規定及有關技術規定和細則等,掌握清查、普查、檢查、質量控制等工作內容和技能。輔助教員做好普查員培訓輔導工作。
2、在污染源普查機構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本普查區的工作,及時將上級的指示傳達給每一位普查員,并了解和掌握普查員的工作進度和質量,保證清查、普查工作和普查資料的交接按時完成,確保普查員各項工作達到規定的標準。對普查員審核后的報表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5%。
3、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巡回檢查,具體指導,發現問題要認真查明原因,及時予以糾正。負責解答普查員提出的疑難問題,對于不能自行解答的問題要及時請示上級給予解決。
(三)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享有的權益
1、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有依法開展與污染源普查相關調查和進行報告的權利,有權查閱普查對象的物料消耗記錄、原輔料憑證、生產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與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有權核查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設施,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改正普查表中填寫的不真實、不完整內容。
2、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有完成自身工作后獲取相應物質報酬和精神獎勵的權利。從環保、農業、統計或其他黨政機關抽調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原單位支付并保持其標準不變,當地污染源普查機構可視情況對其發放適當的補貼;聘用的其他單位的或向社會招聘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勞動報酬,由聘用他的當地污染源普查機構支付,其標準原則上應至少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所需經費由各級地方財政列支。
(四)工作紀律
1、要落實上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布置的各項任務,按照計劃和日程表,完成普查工作。普查期間不得無故脫離崗位,有病有事應請假。
2、要堅持實地調查的原則,逐家、逐項進行調查,認真細致、一絲不茍。嚴禁不經調查,只憑經驗或行政記錄進行填報,杜絕急于求成、趕進度的做法。
3、普查員赴現場調查,原則上須兩人以上同行,佩帶普查員工作證件。要講文明,有禮貌,謙虛謹慎,衣著整潔,盡量不影響調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不侵犯其利益,不主動與其發生糾紛。
4、隨身攜帶普查手冊,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方法。不得自作主張、隨意處理普查中遇到的情況,更不得編造或隱瞞普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保持普查表的整潔,不得任意涂改。
5、遵守保密規則,自覺為普查對象保密,嚴禁向無關人員擴散或談論普查對象的具體情況。
三、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
(一)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明確普查目的、意義,掌握普查對象、范圍、指標含義及普查的具體操作要求等,從而切實提高普查人員的實際操作水平,保證普查質量和普查工作順利完成。
(二)培訓組織
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分級、分類進行。國家污染源普查機構對省級和部分地市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業務骨干(包括地方培訓用教員)進行培訓;省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對地市級和縣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業務骨干(普查指導員)進行培訓;市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培訓市和縣的普查員。
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要按照《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因地制宜,認真制訂培訓計劃,提高培訓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確保培訓質量。
(三)培訓時限
普查員培訓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導員培訓不得少于3天。
(四)培訓教材、內容、教員
普查培訓教材(包括普查手冊)等,由國家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編寫、印發。培訓和測試的內容應包括全國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義、范圍和內容,如何界定普查對象,如何搞好清查摸底工作,如何正確理解污染源普查表指標解釋和填報規定,如何保證普查數據質量以及調查技巧等。各省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可根據本地區普查工作需要編寫補充教材。
培訓教員可從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業務骨干中選調。
(五)培訓方法
以教員面授為主,結合討論、練習、測試等方式進行。培訓中要著重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進行調查技能的訓練,以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在課堂授課結束后,要安排一定的時間或進行實地試填,或進行課堂摸擬試填,重點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對試填中的疑難問題,要認真討論,統一認識。對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匯報,由上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解釋。
四、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管理
(一)制定規章制度
制定本轄區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管理規章和考核獎勵制度,既充分調動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工作積極性,又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維護合法權益
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要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依法保護和支持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開展相關調查,保證相關報酬、補貼、獎勵落實到位,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證件的管理
工作證件是污染源普查機構依法行政和規范自身職責的身份證明。國家污染源普查機構制定證件的統一格式,由聘用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證件的發放。發放的證件必須登記造冊,加蓋發證單位印章。普查員及普查指導員工作證件只限于污染源普查工作時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法使用將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安全意識
污染源普查期間,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要走街(鄉)入戶,要高度重視安全問題。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要將安全問題納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內容,為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購買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險,并要通過有效途徑提醒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增強對自身生命、財產的保護意識。
(五)維護隊伍穩定
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人選一經確定,并培訓合格的,原則上不得調整。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切實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和責任意識,及時解決各種思想問題;要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給予細致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和工作上的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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