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制度
時間:2022-07-13 0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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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我市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照《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
第五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根據污水處理廠和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用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超標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排污費。
污水處理企業在保證出水水質穩定達標、進水水質不超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可以接納用戶排放的超標污水,并應當與用戶簽訂污水委托處理協議。對污水處理廠已接納超標排放污水的用戶,應當根據其水質超標情況加收污水處理費;加收污水處理費后,不再收取超標排污費。
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經處理后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規定的一級或者二級標準的,應當按照補償城市排水管網運行維護費的原則適當核減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加收和核減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確定。
第七條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戶應當如實向代征機構提供實際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戶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按用戶實際用水量計算;無用水、取水計量裝置的,由代征機構參照市水利局確認的采水量計算或者按照設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計算。
第八條污水處理費代征機構為市供水總公司和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供水總公司代征,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代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規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市財政局應當向代征機構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標準按照實際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的污水處理費的3%計算。
第十條污水處理費代征機構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第十一條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污水處理費可以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與水費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混合核算。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通過票款分離系統由代收銀行將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應當逐月按實際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數額向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戶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戶應當通過票款分離系統由代收銀行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市政府每年根據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況向代征機構下達污水處理費征收計劃,并實行年底考核。無故完不成征收任務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用戶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負責代征的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根據有關規定,按日加收應繳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
對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的用戶,負責代征的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費實行??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它用。
污水處理費應當??钣糜谝韵率马?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終,市建委應當根據污水處理企業當年度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核;根據污水處理企業、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財政局應當按月將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撥付到市建委。
第十八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污水處理費。市物價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對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定期監審。監審結論應當作為撥付污水處理費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市環保局和市建委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市建委負責監測水量,市環保局負責監測水質。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對接納的污水進行水質監測和分析,發現違規排放超標污水的,污水處理企業可以拒絕接納,并應當及時向市環保局報告。市環保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企業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能做到達標排放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相應停止撥付或者扣減污水處理費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財政、物價、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恪盡職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確保污水處理費收足、用好、管好。
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保證污水處理費的足額征收和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建設、財政、物價、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二)未按照規定如實提供采水量的;
(三)違規減免污水處理費的;(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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