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

時間:2022-07-13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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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根本利益,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03〕115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9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以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為主要目標,堅持“政府能承受、群眾能接受”和政府、集體、個人三方籌資的原則,堅持統一制度與因地制宜相結合。

第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國土資源、財政、建設、民政、農業、審計等部門配合。

第二章就業和培訓

第四條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城鎮就業服務體系。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并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咨詢、指導、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六條在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級政府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采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并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第八條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制定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方式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第三章社會保障對象和形式

第九條因城市建設,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統一征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員,均列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對象。

第十條新增被征地農民中的特困戶、五保戶、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按照社會救助有關政策納入救助范圍。

第十一條已實現城鎮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應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未實現城鎮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被征地農民的特困人群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形式(一)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養老保障,實行即繳即領的辦法,建立個人賬戶和補充養老金賬戶。個人賬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按一年期銀行同期利率確定(下同)。政府出資部分記入補充養老金賬戶用于調劑。繳費標準主要根據當地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標準、全省平均預期壽命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含增長因素)等因素綜合確定,一次性繳足,次月起開始領取養老金。(二)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人員按當地測算標準,計算繳納養老保障數額,保障資金可一次性繳納或分期繳納(需簽訂繳費合同),建立個人賬戶和補充養老金賬戶。個人賬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同上),政府出資部分記入補充養老金賬戶用于調劑,參保對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保障資金由村(社區)集體、個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擔。要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安排作為征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備程序,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予辦理征地手續。

(一)村(社區)集體和個人出資部分約占保障資金總額的70%,從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以集體補助為主,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

(二)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所需資金由政府從土地收入中列支(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在土地收益分成前)。

第十四條參保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為單位,持已確認的被征地農民花名冊、身份證及照片到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根據村(社區)提供的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及繳費數據,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列支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金核對后,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繳費標準

(一)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80。

(二)男60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女55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50。

(三)65周歲以上、70周歲(不含7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20。

(四)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60。180、150、120、60為各年齡段繳費標準中的分檔系數。X由各縣(市、區)根據征地數量、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確定。

以上繳費全部記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

第四章參保農民養老金給付

第十六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參保農民從次月起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根據繳費數額及年齡計算確定,保障對象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本息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保障對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包括兩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補充賬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支付系數,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戶中列支。

補充賬戶養老金=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從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金專戶中列支。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按年齡分檔計算:(一)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參保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個人帳戶積累額×1/18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二)男60周歲至65周歲、女55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個人帳戶積累額×1/15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三)65周歲至70周歲(不含7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個人帳戶積累額×1/12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X×10%。

(四)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個人帳戶積累額×1/6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1/180、1/150、1/120、1/60為各年齡段支付系數。

第十九條在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后,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金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享受的養老金分別計算,統一發放。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后,分別計發養老金。

第二十條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支取,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持繳費證、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經核準后,其集體和個人繳納的本金或領取期間的本金余額可一次性結清,并終止其養老保障關系。(一)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障關系的;(二)戶口遷移出本縣(市、區),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障關系的。

第二十一條保障對象在享受待遇期間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教期滿后,經審批可接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嚴格資金管理。保障資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管理與支付,不作異地轉移。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各級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劃入財政專戶,單獨建賬,??顚S?確保資金安全和增值。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要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金專戶和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金專戶。集體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障金全部記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戶,政府按比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障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確?;鸢踩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