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信息公開保密制度
時間:2022-07-18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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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統計部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統計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堅持“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對擬公開的統計政務信息進行審查確認,未經審查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三條擬公開的統計政務信息必須經各股、室、隊負責人審查后,由分管領導審核,最后報局主要領導審批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方能公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公開。各股、室、隊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準確性、必要性負責。
第四條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密級規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家庭和個人隱私等相關的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或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業單位商業秘密的基本信息、生產經營信息;
(三)涉及家庭和個人隱私的城鎮及農村住戶調查資料、一次性調查資料和普查資料;
(四)其他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五條違反本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單位商業秘密、家庭和個人隱私的統計政務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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