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7-22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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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措施的;

3、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賄愛賄,包庇事故責任者;

6、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和集體伙食單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食品經營環節銷售假劣食品或“三無”食品的;

8、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9、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10、拒絕、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11、有其他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二)責任追究辦法:

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鎮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組織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經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