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23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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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及行政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等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市發改、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衛生、國資、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在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開展招標投標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招標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

(三)建立和管理市級綜合性評標專家庫,指導各縣(市)建立專家子庫并聯網運行,制定評標專家遴選、淘汰制度和評標工作規則并組織實施;

(四)對區域內綜合招標投標中心的布局作出規劃,制定綜合招標投標中心的運作規范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對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五)對指定媒介招標公告、信息情況進行監督,對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招標投標的統計、分析和培訓工作,指導行業協會開展工作,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應該進行招標的項目,應按分級的原則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七條符合規定的具有投標條件的法人或組織,均可參加項目的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附加條件違法限制或者排斥。第二章招標范圍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預算價在人民幣60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工程單項預算價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水利工程單項預算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信息化工程項目概算價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

(三)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裝飾工程(含室內裝飾)單項預算價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預算價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

(五)單項預算價低于(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

上述限額標準以外,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按政府采購標準執行。

第九條實施政府采購的招標投標,應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市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如需調整,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省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應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原因,按投資管理權限,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抗洪、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第三章招標程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九)公示中標候選人;

(十)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當事人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統一從市、縣(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特殊行業的專家評委,可從省評標專家庫中抽?。?/p>

(三)對中標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

第十六條市重大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七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八條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條件規定的,且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應當進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作。

第十九條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人在綜合招標投標中心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書面通知招標人,作為核發中標通知書的依據。

第二十條招標項目在定標后,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資格審查文件和資格審查結果;

(三)招標文件;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不得再訂立與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相違背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二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一)提交投標書的投標人不足3人的;

(二)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三)評標委員會依法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三條藥品、醫療器械及政府采購項目在公開招標采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四)其他影響采購公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上述(一)、(二)、(四)項需要重新招標的,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一般不設業主評委。第四章招標投標場所第二十五條根據同城合一、資源共享的原則,市直部門和市轄區、**經濟開發區不設招標投標中心,其招標投標項目應進入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作。屈家嶺管理區可到市、縣(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作。

第二十六條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應當及時場內招標信息,收集和管理進入中心交易項目的相關文件資料,向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并協助調查,協助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建立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并予公布。

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應當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投標項目,設置專門的服務區域。

第二十七條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第(二)、(三)、(四)、(七)、(八)、(九)項程序應當在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第二十八條在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設立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統一收取和退付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是政府為社會提供招標投標公共專項服務的機構,其提供的服務不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及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招標等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贏利性活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進入市綜合招標投標中心招標投標的或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的,招標無效,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招標人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三條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予以查處。屬署名舉報或投訴的,應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指定媒介無正當理由拒絕招標公告或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時間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綜合招標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招標業務或者其他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縣(市、區)的招標投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縣(市、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招標限額標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