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2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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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林業建設中的作用,盡快把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提高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管理包括:項目的選題、立項,組織實施,驗收和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經省林業局審批立項的林業技術推廣項目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選題、立項
第四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選題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全省林業發展重點,優先安排生產中急需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成果。
(二)能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
(三)對已推廣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復立項。
(四)生產中已普及的常規技術不再立項。
第五條承擔單位申報項目時,需經有關專家論證,由主管部門把論證意見、審核意見填入"項目申請書"(見附件一),于每年六月底前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和綜合平衡,報河北省林業局批準立項。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立項后,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甲方)同主要承擔單位(乙方)和主要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丙方),在計劃下達后一個月內簽定"林業技術推廣項目合同"(見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組織實施。
第七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在實施期間,項目承擔單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十二月底前上報年度總結及"推廣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報告表"(見附件三)。
第八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經費的使用,分別實行無償、部分有償、有償的辦法,并逐步擴大有償使用的范圍和比例。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九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的任務后,要向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填寫"林業技術推廣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件四)。
第十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驗收,需申報以下材料:
(一)林業技術推廣項目工作報告。
(二)林業技術推廣項目技術報告。
(三)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方案。
(四)林業技術推廣應用時間、范圍、效益證明材料。
(五)林業技術推廣項目驗收申請書。
(六)林業技術推廣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七)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經費決算表(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驗收經局審核,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組織。驗收人員名單,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審查確定報省林業局備案。
第十二條參加驗收的人數要根據推廣項目的范圍大小等因素確定,一般以7-11人為宜。驗收組一般由同行專家、上級主管部門和生產單位的代表組成,承擔項目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驗收組。驗收時要提前半個月將驗收的有關材料送參加驗收的人員審閱。
第十三條推廣項目通過驗收后,驗收結果報省林業局備案。
第五章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推廣項目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書。
(二)審批文件。
(三)協議書、合同書。
(四)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五)實驗、測試原始記錄。
(六)圖表、照片、錄像帶等聲像資料。
(七)會議記錄。
(八)階段工作報告、專題總結。
(九)論文、專著。
(十)實物、樣品標本的目錄。
(十一)項目評價意見及有關驗收材料。
(十二)應用報告、得獎材料。
(十三)推廣項目經費予決算材料。
(十四)有關來往文件。
此外,凡是具有長遠的歷史驗證價值和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參考和依據作用的文件都要歸檔。檔案材料要求完整、準確、系統。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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