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本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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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經過對二十余種中國經濟法基本理論觀點的回顧與反思,認為“利益本位說”是研究經濟法最合適的新思路、新方法。據此重新構建了法律體系框架,并給經濟法在此體系中進行了定位。然后,對經濟法從縱向與橫向兩個角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經濟法本質是“社會利益本位”,經濟法是主要地由國家代表社會利益主體而主要借助了國家權力,運用多種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法律。
〖關鍵詞〗“利益本位說”“法律的三角定律”經濟法定位經濟法本質
關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法學界歷來都存在有較大的爭論。正是由于爭論,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才正越來越清晰、越來越科學地展現在人們的面前。筆者受以往諸多經濟法理論的啟發,形成了一些自己的觀點,非常希望其能為經濟法理論的深入研究有所幫助。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本質及其密切相關的一些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利益本位說――探討經濟法本質的思路與方法
研究任何一種事物,正確的思路與方法很重要。思路與方法不當,不但會事倍功半,還可能會誤入歧途;而一種科學合理的思路與方法,會使研究事半功倍,并且也較易抓住事物的客觀規律。探討經濟法本質也是一樣的。
我國經濟法研究已有二十年的歷史了,這期間形成了中國經濟法學的諸多理論。對這些理論進行回顧與反思,從中可以得到新啟發,閃現新思路,形成新方法。
(一)各家代表性之基本理論觀點回顧
1979~1993年之間提出的經濟法諸說。
1,縱橫說。此說是一種典型大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社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薄?】
2,經濟法規說。有肯定經濟法與否定經濟法兩種,否定的“經濟法規說”一般稱“學科經濟法說”??隙ǖ摹敖洕ㄒ幷f”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各種經濟關系和各種經濟活動進行調整、管理、監督、獎勵或限制的諸種經濟法規的總稱”,或者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因而,此說亦是一種大經濟法說。【2】
3,密切聯系說。相近似的還有“管理-協作論。該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經濟管理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管理的縱向關系”,但不包括“計劃指導的縱向關系”?;蛘J為經濟法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或說經濟組織內部管理關系)?;蛘J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調節經濟相關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4】
5,綜合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分屬于其他各部門法的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概念,是“以經濟民法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薄?】
6,學科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的法律學科?!?】
7,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它與其他部分的區別是“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兼有行政性和經濟性”,“經濟行政法在采用傳統的行政法調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時,還廣泛運用其他調整方法,特別是著重發揮經濟調節手段的作用?!薄?】
8,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國民經濟運行法制度、形式、方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在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它是關于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法,包括國民經濟組織法、經濟活動法和經濟秩序法。【9】
1993年至今出現的經濟法諸說。
1,經濟協調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經濟協調關系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經濟保障關系?!?0】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種“需要干預經濟關系”包括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關系及經濟組織內部的調控關系)、市場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關系?!?1】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市場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系。這種關系具體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管理關系?!?2】
4,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政府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中而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薄?3】
5,宏觀調控說。有的主張:“‘加強宏觀經濟管理’,正是經濟法的任務,而‘規范微觀經濟行為’則是民法的任務”;有的主張:“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有的提出經濟法“是調整宏觀調控下的一定的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的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主體與市場主體間的間接宏觀調控性關系”?!?4】
6,國家調節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并指出現代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有三種方式,即:(1)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2)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3)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相應地經濟法由“三大塊”組成,即:(1)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國家投資經營法;(3)國家宏觀調控法?!?5】
7,新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進行干預和調控管理的法律。內容包括兩部分:(1)創造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2)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法律.【16】
8,國家參與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具有兩個顯著特征:第一,這種社會經濟關系是有國家參與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經濟關系;第二,這種社會經濟關系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與其他各方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1)國家在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2)國家在實行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協調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3)國家作為公共物品供給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4)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而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5)國家作為社會公平的維護者,在實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7】
9,二次調整說。認為經濟法是屬于“二次調整”的法律,是對已經由傳統的民商法調整而形成的經濟關系的再次調整(重新校正)的法律?!?8】
10,模糊說。認為經濟法存在模糊性的特征,具體表現為(1)調整對象的模糊性;(2)與相應部門法界限的模糊性;(3)主體身份的模糊性;(4)調整方法的模糊性?!?9】
11,限定的縱橫統一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辈⒅赋觥翱v橫統一說之‘統一’是指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經濟和國家意志這二者之統一”?!?0】
以上列舉了二十種中國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觀點,有的學者將它們分成“老諸論”和“新諸論”【21】或是“探索時期經濟轉型特色的經濟法”和“市場經濟的經濟法”【22】。縱觀這些基本理論觀點,在研究思路與方法上多數研究者沿用了傳統的法學思維模式,即以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為前提,進而以此為基礎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張經濟法調整此經濟關系,彼主張經濟法調整彼經濟關系,此認為彼的調整對象過窄,彼認為此的調整對象過寬。有的學者將這一思維模式稱為“調整對象說”,并對其進行反思,提出質疑。認為“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簡單框架”?!?3】誠然,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以法律的調整對象為基本切入口,是一種慣常的方式,也是一種基本的法學研究方法。
(二)“調整對象說”的反思。
筆者以為,多數經濟法研究者在運用“調整對象說”時,由于經濟法的特別,出現了一些偏差。
1,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社會關系正在日益復雜化,社會利益正在日益多元化,社會關系結構正在悄然地發生著深刻的變化。由于這些的變化對法律的影響不是單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不是某個部門法的,而是波及整個法律體系的。由于社會關系的重組調整所導致的是法律體系的重組調整。而經濟法研究者們多數只去考慮或尋找了社會關系的變化發展所產生的一種新的社會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沒有首先去考慮社會關系的變化發展對整個法律體系及其他傳統的基本部門法的深層影響。一方面想保持傳統的法律體系不變,一方面又想在原有的法律體系中加上一門新的部門法,這是行不通的。
2,多數研究者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都試圖找到一種能夠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基本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并列的社會關系。而實際上,假如不對傳統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之內涵外延在新的社會關系條件下重新加以表述與理解,這條思路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在傳統法律體系中的邏輯劃分上,首先是以主體之間是否平等為標準,分成平等主體之間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橫向關系與縱向關系)。這兩種關系已經把社會關系窮盡了,不可能再在這兩者之外找到相并列的第三者。作為最基本的兩大部門法,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契約關系、商務關系,行政法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之間所形成的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那么,要找到與民商法之調整對象相并列的社會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除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契約關系、商務關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關系;要找到與行政法之調整對象相并列之社會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或非行政主體的國家機關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社會關系。很顯然,如果不重新對傳統民商法、行政法加以新詮釋,而想在此基礎上加上一門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又要符合上述邏輯規則,那這個所謂經濟法已經面目全非了。
3、多數研究者在探討經濟法調整對象時,均認為既已成這一部門法的調整對象,便不再可能成為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互之間在爭論時也大多基于此進行批駁。這一觀念內隱含有另一個深層之觀念,即調整對象是劃分部門法之唯一標準,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也不例外。而實際上,這一多數研究者慣常之觀念是不正確的。由于經濟法的特殊性,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本質區別恰恰不是在于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間調整對象上的區別必然存在的,但調整對象上區別不足以從本質上加以區分。
4、多數研究者在應用“調整對象說”時,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模糊性。多數經濟法研究者在探討調整對象時,都反復使用了“經濟關系”這一概念。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基本內容的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社會關系。馬克思將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的產生論述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24】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反映經濟運行規律或諸經濟因素間的相關性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以上表明“經濟關系”在不同的范疇中,就有不同的涵義。而經濟法理論研究中,很多研究者依“經濟法”字面顧名思義地輕而易舉地向法學范疇引進一個以前屬于其他范疇的概念而不作必要的解釋,這是不負責任的,也給經濟法理論研究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淆。
綜上所述,“調整對象說”在應用于經濟法理論研究時出現了許多偏差。這主要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足以使之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從本質上相區別。因而以“調整對象”為經濟法研究的基本切入口并不合適。筆者以為,由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在研究思路與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傳統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思維模式,而有必要更新角度。
(三)“利益本位說”的提出。
筆者以為經濟法理論研究,“利益本位”是一個合適的切入口。為了表述上的方便,以及便于與“調整對象說”的配合與對應,暫稱之為“利益本位說”。
1、“利益本位說”的解釋?!氨疚弧本褪侵噶?、中心。以什么為本位,就是站在什么立場,以什么為中心的意思。“利益”是人們經常使用的詞匯,但“利益”的內涵卻很少有人深究,究竟什么是“利益”呢?在語義上解釋,利益即好處。在學理上,有“主觀說”、“客觀說”、“主觀客觀統一說”三種觀點。“主觀說”認為利益是一種主觀現象,是人們對于滿足需要的指向性;“客觀說”認為利益是一種客觀存在,就是對人有用的事物;“主觀客觀統一說”認為利益是主、客觀的統一,是被意識到的客觀需要。其實,關于利益,在理論上應明確:
(1)利益的構成是由利益主體、主體(利益)需要、利益客體(或稱利益資源)三要素構成的。利益主體與利益客體都是客觀存在的。主體需要是一種意識存在,但這種意識存在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產條件所決定的。
(2)利益主體、主體需要、利益客體是對立統一,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
(3)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的實現,利益資源的分配,還須有各種實現利益資源分配的形式與方法,如擬定方案,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道德的、法律的等等措施。
(4)利益主體與利益主體的代表要相區分。
2、“利益本位說”的理論依據。
(1)“利益本位說”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相統一。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的本質屬性是法的階級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們合著的《共產黨宣言》中在批判資產階級的觀念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薄?5】而“利益本位說”之方法,就是基于對“法律”這種“統治階級的意志”進行考察,看“統治階級”這個“莊家(東道主)”如何規制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實現與如何主持“利益資源”的分配。法的階級性在社會主義法中體現為人民性。從第一層次上講,“人民利益性,它是指社會主義法律上人民的利益是唯一的也是至高無上的,除了人民的利益,法律上沒有任何特殊利益內容?!睆牡诙哟沃v,“利益內容的一元與利益主體的多元是社會主義法區別于其他類型法的重要標志?!薄?6】對社會主義法運用“利益本位說”進行分析,就是在以其法律的“利益內容的一元(人民利益)性”為基礎的前提下,對“利益主體的多元”進行內部分析。顯然,這種方法是與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念相統一的。(2)“利益本位說”與法律的基本特征相統一。
“利益本位說”的一個重要依據便是“法規定人們的權利與義務”【27】這一法的基本特征。這正如“調整對象說”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這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樣。法規定人們的權利與義務,實際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體”,為了實現主體的“利益需要”,適當地分配“利益資源”。權利表征利益的維護和增加,義務表征利益的分讓與減損?!袄嬉彩欠傻幕緝热?,法所反映的予以保護和實現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薄?8】“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薄?9】因而,“利益本位說”用以研究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法律是很合適的。
(3)“利益本位說”與權利本位法律文化相統一。
法律文化的基本類型有兩種,即:義務本位法律文化與權利本位法律文化。義務本位法律文化同自然經濟的生產方式、專制集權的政治制度,以及神權主義、蒙昧主義的意識形態密切聯系在一起。法律從維護利益看,以國家統治利益為中心,卻無視社會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從法律內容看,禁止性規定和義務性規定為中心,對被統治者隨便科以義務卻未必賦予相應的權利,從法律形式上看,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權利本位法律文化同以商品經濟為內容的生產方式,以民主和法治為內容的政治制度,以理性主義為內容的思想觀念密切聯系在一起。法律從維護利益來看,利益主體多元化,兼顧國家利益、個體利益與社會性利益;從法律內容看,以權利的取得、保障和普遍實現為內容;從法律之基本任務看,由使人盡其義務而轉向保護權利,法律中的義務是為了獲得權利而付出的一種“代價”,是有“收益”的必要“投資”。因而,權利本位法律文化之法律,利用“利益本位說”進行分析是可行的。
二、經濟法的定位――探討經濟法本質的前提與基礎
筆者認為要探討經濟法的本質,必須要首先給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個確切的定位;而要給它在法律體系中定位,則又必須首先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框架;而要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框架,則又必須要首先對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解剖,對法律所應維護的利益主體進行抽象。唯有如此,才能夠真正地明確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等基本部門法的科學內涵和合理外延,使各基本部門法之間有個較清晰的分工。不如此,往往會造成法律體系內部法與法之間的關系混亂,進而造成法律重疊或沖突的“法律重復建設”現象,或本應由法律調整的而調整不到的“法律真空地帶”現象。由于社會關系的無限性與法律規范的有限性,造成法律的“重復建設”或“真空地帶”現象是很難完全避免的,為了更好地解決這對矛盾,唯有盡量科學地給社會關系進行邏輯劃分。
(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簡剖與法律所應維護的利益主體之抽象。
社會關系,一般而言是指在生產、生活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那么,作為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怎么樣的呢?是“法所調整的一定的能夠體現為意志關系的具體的社會關系?!薄?0】是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具有明確主體、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社會關系,而非抽象的觀念的社會關系。
從歷史上看,社會關系的演變發展與社會經濟方式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此,我們不妨先按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分析一下與之有著直接關聯的社會關系。
在自然經濟時代,社會個體自給自足,獨立游離。國家統治階級專制集權,實行等級特權,個體利益顯得無足輕重。國家對社會個體的統治管理關系成了自然經濟條件下的主導性社會關系。
到了簡單商品經濟時代,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有較大的發展。雖然那時的市場范圍極其有限,市場結構極其簡單,市場發育程度很不充分,市場作用非常弱,但已較普遍地形成了一種一對對相對獨立和封閉的社會個體之間的對等關系。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到自由市場經濟時代,市場作用突出,市場成為合理配置資源的主要手段。社會個體之間的自由競爭關系普遍化,國家對經濟領域基本上采取了不干預政策,任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社會經濟運行。此時,自由競爭關系為代表的一種社會關系日益成為主導性社會關系。
隨著自由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到了現代市場經濟時代,市場體系、市場機制日趨成熟與完善,同時,市場的自身缺陷及其副作用開始侵害到“市場”作為一個“場”的整體利益或市場外的社會的整體利益,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出于社會整體利益(包括市場整體利益)的考慮,不得不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規制與調控。至此,現代市場已不再象自由市場一樣割裂無序,而是以一個整體的面目出現成為一個不可替代的獨立主體。于是,又出現了現代市場關系。
對于社會關系,基于其基本構成,即主體、客體與內容,基本上可以從三個角度去給社會關系進行邏輯分析,即主體角度、客體角度與內容角度。因為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直接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主體(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意志行為,所以,從主體角度去劃分是基礎。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的”【31】,用“利益本位說”的方法,社會關系主體就是利益主體。而現實中的利益主體是多種多樣的,不妨以上述的四個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基本社會關系為依據,抽象出形成各種社會關系的“利益主體”并以此進一步明確社會關系結構。
國家統治管理關系的雙方主體是國家與社會個體;社會個體對等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社會個體(A)與社會個體(B)的關系;自由市場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社會個體(A)與社會不特定個體(B/C/D)的關系;現代市場關系是社會個體與社會(市場)整體(A~Z集合)的關系。綜上所述,隨著原有社會關系的不斷發展與突破,隨之會出現新的利益或特別地凸現出某一種特定利益,出現或凸現出維護這種利益的社會關系主體,即“利益主體”。從上述分析中,已不難歸納出,基本的利益主體有三種:國家利益主體、個體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
這三種利益主體就構成了社會關系的最基本主體。以此三種基本主體出發,形成了社會關系三角形結構。
這個三角形之三條邊與三頂點是其基本要素,形成“三邊”關系與“三點”關系。因此,社會關系依此演繹,基本上可作如下分類:
(1)國家利益主體與個體利益主體的關系;
(2)國家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的關系;
(3)個體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的關系;
(4)國家利益主體內部關系;
(5)個體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
(6)社會利益主體內部此部分整體利益與彼部分整體利益的關系。
(二)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的新構建及經濟法定位。
對于以上的社會關系之“三角形”結構及其“三邊”、“三點”關系分類,應用于法律體系的構建尚需有個中間環節才能既與傳統的法律體系相銜接,又能在傳統的法律體系基礎上進一步發展。
鑒于法律是某種意志的體現,而三種基本“利益主體”各自均有各自的“利益需要”這種意志的存在,于是便形成三股基本的意志驅動力,即“國家利益驅動力”、“個體利益驅動力”和“社會利益驅動力”。當然,各種利益內部還有各種不同方向的分力。這三種力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衡。但是由于統治階級意志力始終是社會關系中最為強大的一種意志力,所以,所有的上層建筑都帶有統治階級的烙印與最終決定力。從這個角度講,法律是社會統治階級意志力與其他各種社會階層的意志力的合力結果。法律背后的這種“利益驅動力”的制衡關系,筆者稱之為“法律的三角定律”,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這三種力的具體制衡狀態取決于比這三種“利益驅動力”更高一層次的“統治階級意志力”;
(2)“國家利益驅動力”很大程度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力”,但并不等于“統治階級意志力”;
(3)每一個法律都有各種利益驅動力的作用痕跡;
(4)對于具體的法律,往往有所側重,以某一利益主體為本位,主要維護某一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這樣,不同的利益主體在不同類型的法律中“主客角色”不同。
依此定律,便可按各種“利益驅動力”在其中的大小去區分法律。為了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再循著社會關系之“三角形”的思路,社會關系亦可按“利益主體本位”去劃分成三大類:
(1)以國家利益為本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以個體利益為本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3)以社會利益為本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據此,運用“利益本位說”的辦法,再結合傳統的法律體系構建的某些思路與方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相應的法律體系框架應該是如下表:
法律體系
根本法層次憲法
普通法一層國家利益本位法個體利益本位法社會利益本位法
普通法二層刑法(國家代表的利益主體有三種)
1,法律體系表的解釋。
法律代表的是“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2】有國家意志性,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規定三大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的實現和“利益資源”的分配之規則。
憲法是規定國家利益主體、社會利益主體和個體利益主體三大利益主體的“利益需要”之實現和“利益資源”之分配的總原則與提綱。它是制定其他普通法律的依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國家利益本位法是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主要任務是對階級統治管理秩序的維護與自律。“利益”在此主要表現為“國家權力”。國家利益本位法主要就是規定有關“國家權力”的實現和“國家權力”的分配的規范國家權力的法律規范。以政治法和行政法這兩大部門法為典型。
個體利益本位法是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個體利益。這類法律往往是由人們共循的習俗、規則上升而來。主要有民法、商法、親屬法等基本部門法。
社會利益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主要任務是對社會整體利益(市場整體利益)的維護,目前在我國形式上主要是國家干預(調節)。主要有經濟法、社會法等基本部門法。
刑法是嚴重違反實現“利益需要”與分配“利益資源”之規則的刑罰措施。它在形式上基本都由國家出面,但實質上國家代表的不僅僅是“國家利益主體”,還包括“個體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它與普通法第一層不同的是違法程度、調整方法與制裁手段,在這些方面均比普通法第一層次更進一個層次。
2,經濟法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
由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和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之利益日益顯得不可忽視。這種整體性、全局性之利益是由市場內部個體利益與社會內部個體利益所替代不了的一種利益。因而,市場與社會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出現了。而經濟法正是出于對這種整體性、全局性利益之考慮,而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和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
在這個法律體系構架中,經濟法是屬于普通法第一層次的法,是屬于社會利益本位法中的一個基本部門法。
三、社會利益本位――經濟法本質分析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本質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質,是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內在聯系。事物的本質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決定的。一事物的根本性質對于該事物來說,就是它本身的特殊本質;對于它事物來說,就是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薄?3】并且,依系統論的觀點,事物的本質是有層次性的,在小系統內,A事物與B事物的根本區別是本質的;在擴大至中系統,A與B變成具有同一本質的事物與另外小系統內之C事物之間的根本區別又是上一層次的本質;對擴大到大系統中,A、B與C變成具有同一本質事物與另外中系統的D事物之間的根本區別又是更上一層次的本質。因而,經濟法的本質也是一樣的,經濟法作為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是有本質區別的;經濟法作為法律,與其他上層建筑是有本質區別的;經濟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與其他法律部門是有根本區別的。經濟法本質,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應該是指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屬性與特點。而不應該以上一層次的“法”的本質或更上一層次的“上層建筑”的本質代替經濟法本質,這樣反應不出經濟法的特有本質。
“關于經濟法的本質問題,學者們基本上還是持兩種觀點,即‘國家干預(調節)論’和‘平衡、協調、結合論’?!薄?4】只是在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罷了?!皣腋深A(調節)論”,代表性觀點是認為“經濟法最本質的屬性是對有關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的干預?!薄?5】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意志的體現,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人們行為的法律規范。它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是國家調節即‘國家之手’有效運行的法律保障?!薄?6】“平衡、協調、結合論”則認為,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公為主、公私歉顧的法,以及從機制功能上說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是系統調整法……這些都是從不同方面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功能的。”【37】以上兩種基本觀點,已經比較接近經濟法的本質了,但還欠周到準確?!皣腋深A(調節)論,”揭示了經濟法的主要作用方式,即以國家“有形之手”進行干預(或稱調節)。“平衡、結合、協調論”則主要地是揭示了經濟法的主要功能。
筆者認為,經濟法是主要由國家代表社會整體利益(包括市場整體利益),而主要是借助了國家權力,運用多種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法律。
因為本質是此事物區別于彼事物的根本屬性與特征。我們不妨從縱向與橫向兩面個角度進行比較分析闡述經濟法本質。
(一)從縱向比較看,經濟法的出現是應社會整體利益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
這正如民商法是應個體利益的客觀需要而發生發展發達的一樣;這正如現代行政法是在個體利益的沖擊下,應國家利益的客觀的自律的需要而發生發展發達一樣。在封建社會時期,封建集權,君主專制,人格尊嚴不受應有的尊重,個體利益不受應有的重視,國家利益(表現為統治階級的利益)至高無上,這時期的法律也就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法律最為發達,刑法(注:與現代刑法不同)最為繁榮。在自由資本主義社會時期,在“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等觀念的影響下,個體利益迅速提升,國家開始稍作退讓,對經濟領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預的自由放任主義政策,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私人財產所有權絕對原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自己責任原則等私法自治基本原則被普遍確認。這一時期的法律也就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法律最為發達,民法、商法達到最為繁榮的時期。由于個體利益的沖擊,而行政法在以“國家利益”本位為基礎上,向“個體利益”作出某些讓步的表現。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極端發展,首先是無限制的自由竟爭開始演變成壟斷、不正當竟爭。市場機制開始失靈,消費者權益日益顯得需要保護,市場主體日益顯得需要規制,隨后是市場作為一個“場”的整體利益受到侵害,市場外的社會整體利益開始由于一些市場行為而受到侵害。社會整體利益(包括市場整體利益)開始迅速提升,成為不可替代的繼國家利益主體、個體利益主體之后的第三大利益主體。由于社會利益日益顯得重要,此時,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最易發展。歷史最長的傳統的刑法不僅僅要顧及國家利益、個體利益,也要開始對社會利益采取刑法保護了;傳統的民商法除了以個體利益本位外,除了受國家利益、其他個體利益限制外,也要兼顧社會利益了;傳統的行政法也是以國家利益為本位,不但要尊重個體利益,也要兼顧社會整體利益了。正因為如此,有的民法學者提出了民法的“社會本位說”【38】,也有的行政法學者提出了行政法的“社會公共利益本位說”【39】。我們先不對他們的學說作任何評判,至少有一點,那就是“社會利益”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類型出現已經被法學者們注意到了?!吧鐣妗钡娜找嫣嵘?,不僅對傳統各部門法有沖擊,還直接促使經濟法的誕生。經濟法正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
有點需要指出,對于我國而言,現代經濟法的產生與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有所不同。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在先,國家“有形之手”干預在后;而我國則恰恰相反。長期以來,在中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國家至上、國家中心、國家意志決定一切、國家統籌一切的國家本位觀念,將社會看作是國家的附屬物,社會缺乏自身的獨立性,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要有國家的干預。【40】“強大的、無孔不入的國家干預成為我國長期以來社會經濟生活的寫照?!薄?1】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有形之手”的過分干預,結果事與愿違,“社會利益”并沒有因此而得到應有的維護,因而,在我國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沒有得到應有的充分的發展。同時也由于自由市場沒有得到充分的培育發展,相應的個體利益本位法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在1993年,我國把“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于是面臨的任務就顯得很重了。既要防止國家“看得見的手”的不當干預造成“社會利益”的損害,又要防止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缺陷與副作用造成“個體利益”的損害。不過,在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上還是同西方經濟法一樣的,那就是“社會利益”的客觀要求。
(二)從橫向比較,主要是對經濟法、民商法、行政法三者進行比較。
經濟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有著更長歷史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很復雜的,但要理清它們關系對于經濟法建設迫為眉急。
1,利益本位的區別。
這一區別是它們的本質區別,以下各種區別其實都是本質區別的體現。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個體利益。個體包括公民、法人、其他各種組織。在市場經濟中,個體利益受保護,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都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民商法主要就是用來規范個體合理合法參與民商活動,充分保護自身的民商權利。行政法的利益本位是國家利益,是國家用來規范行政權的行使之法律。在市場經濟中,行政法在維護國家管理秩序的基礎上,兼顧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權對市場經濟進行適當合理的干預,一方面又要規范行政權的行使,對行政權進行控制、監督。而經濟法的利益本位是社會利益。對于法律的本位,由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顯得日益重要。社會利益的提升給整個法律體系帶來不小的沖擊。于是,有的民法學者提出了“民法的現代模式”,認為其集中表現為:其一,具體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權的社會制約;其三,受規制的競爭;其四,社會責任?!?2】這確實是很正確的,這表明了“社會利益”的提升對民商法的重大影響。然而還提出了民法的“社會本位”之觀點,認為其集中表現是:其一,契約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其三,無過錯責任原則之采用。但是,筆者認為,民法畢竟是民法,私法畢竟是私法,這里有個主次問題,本位是立場,是中心,現代民法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正是體現了民法的個體利益本位之本質。民法還是以維護個體利益為中心任務的,只不過為了兼顧其他個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而作出某些限制而已。本位依然不變。也有的行政法學者提出了行政法的“公共利益本位論”,認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43】同樣的道理,本位是立場,是中心,行政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社會利益”,但行政的目的與行政法的目的是不能混淆的。行政法雖然要求兼顧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須依法行政,行政行為要自律,行政權要受控制、監督。不過這一切顯然是為了行政權的規范行使,是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
2,調整對象的區別與聯系。
為了更好地闡述這個問題,需要把三大基本利益主體進一步具體化。
依馬克思基本觀點,先把社會分成“政治社會”和“市民社會”【44】。再者,由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有著特殊的地位,故“市場”也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包含于“市民社會”之中。
其中,國家(政治社會)是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國家利益主體進行具體化,就是各種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在我國主要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事機關等。
其中,在“市民社會”中,主體包括“個體利益主體”與“社會利益主體”?!皞€體利益主體”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利益主體”即各種同類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集合。另外,“市場”中市場主體包括市場管理主體、市場經營主體和市場消費主體,狹義的市場主體僅指市場經營主體。
(1)經濟法與民商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別與聯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在傳統上的表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商法則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商務關系。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進一步作準確的理解。由于市場關系的出現,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開始細化,可細分成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確定的甲與乙之間的關系)與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確定的甲與非確定的乙或丙或丁之間的關系)兩大類。我們不妨先看看人們所謂的民商法所調整實際關系。民法上的關系模型是這樣的:“有甲、乙二人,各有自己的財產A、B。甲、乙相互交涉,就交換各自的財產達成合意。另外有丙,對甲或乙(及其財產)實施了侵害行為。這樣,三當事人間就形成了須有民法予以規范的三種不同的關系。第一,甲與乙之間的約束關系;第二,甲、乙與各自的所有物之間的關系;第三,甲、乙于加害者丙之間的關系?!薄?5】從以上可以看出,民商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主體特定性、對等性、關系封閉性、個體本位性等特點。實際上,民商法所調整的就是這種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非全部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而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于社會化大生產、大市場而形成的一個巨大的相互依存的、相互交叉的“網絡”狀的具有開放性、非對等性、非確定性、社會本位性等特點的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部分就是這種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例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假設經營者(A)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恰巧消費者(B)購買了此商品,造成了損害。這種關系實際上就是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為消費者是不確定的,這次可能是A,下次可能是B,再下次可能就是Y或Z了。只要經營者A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他的侵害對象就是不確定的,實際上,他就是侵害社會整體利益,故而,這種關系是應由經濟法來調整的。
民商法的調整對象與經濟法調整的這一部分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區別是明顯的。但是,也并非這兩者之間沒有任何聯系。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分解成一對對簡單的對等的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本可以有經濟法調整一次性概括地調整的,可分解成民商法的多次調整。傳統的民商法就是這樣去調整這種非對等的非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的。當然,二者的調整效果是不同的。
(2)經濟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別與聯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的經濟職能。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看不見的手”與“看得見的手”有機地協調起來發揮作用,促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的健康的發展。其基本目標是:物價穩定、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等。很顯然,要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必然地需要政府的參與,必然地需要行政權的介入。而行政法是規范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法律;經濟法是主要地是國家代表社會利益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的法律。這兩者在調整對象上要發生交叉現象已是必然的了。這也是筆者認為調整對象不足以把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從本質上加以區別的一個重要原因。
為了明確具體的交叉情況,我們不妨看看國家的宏觀調控手段。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種:
(1)計劃調控手段。國家計劃調控手段有指令性計劃與指導性計劃兩種。
(2)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指國家根據宏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通過運用經濟杠桿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并以此影響市場主體的活動,實現管理國民經濟的目的。主要包括信貸、利率、財政、稅收、工資、匯率、價格、財政補貼及國有資產投資等。
(3)法律調控手段。這里的法律手段是有特定含義的是指國家不作為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的國家為了保護社會總體利益,通過立法對市場主體行為進行規制的手段。這種法律實際上就是調整非對等的不確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的那部分經濟法。
(4)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憑借行政權,通過制定經濟行政法規、規章和下達指標、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干預經濟或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指導等針對具體市場主體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管理市場,進而達到調控目的的一種手段。
對于以上四種調控手段,從嚴格意義上說,除了法律調控手段本身就是法律外,其他各種手段都是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規范的。由于宏觀調控的本身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總體利益,這種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也相應地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因而,通過以上各種手段發生的調控關系都是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而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一般而言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部門行政法包括如經濟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專門行政法。行政權主要有:制定行政規范權、許可批準權、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及其他處理、決定權等。
從以上比較中,不難看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交叉部分主要在于運用行政調控手段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對市場經濟的調控而產生的這種“行政調控經濟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這部分調整對象雖然重疊,但各自基于的利益本位不同,各自規范的指向對象不同。行政法對“行政調控經濟關系”的調整,是基于國家利益本位,對行政權的自律與控權,規范指向的對象是行政主體。這一點可以從行政訴訟中得到證明,那就是被告永遠是行政主體。經濟法對“行政調控經濟關系”的調整,是基于社會利益本位,為了維護社會利益,賦予政府對市場主體與社會經濟進行一定的管理調控的行政權,它規范的指向對象一般是市場主體。
3,與民商法、行政法相比,經濟法中的某些形式、內容很特別。
(1)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存在形式有特殊性。
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它的法律規范存在方式不同于傳統的部門法。傳統的部門法可以相對獨立地縱向一條塊一條塊地形成部門法,可經濟法恰恰相反,它的存在形式是橫向一刀切,從縱向角度找,都可以找到某些枝枝節節,但又不可能徹底摸清其全部。因而,以往很多研究者從民法角度看,經濟法似乎可以歸入民法;行政法角度看,經濟法似乎又可以歸入行政法;從民法、行政法角度看,經濟法似乎又是不獨立的不成部門法的一個學科概念。造成經濟法既有自己完全獨立的全部都是經濟法性質的法律規范,又有寄存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法律規范的這種現象的本質原因是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法。因社會利益往往是由具體的社會個體表現出來的,故而,這種法律也就有可能分散到各個角落里去了。
(2)經濟法的法律關系內容具有特殊性。
我們知道,民商法有對人權與對世權之說,實際上,在經濟法中存在有對人義務與對世義務的區別。民商法是個體利益本位的,其基點是維護個體利益,為此,立法上多為個體利益主體設立了各種各樣的權利,其中很多權利都是可對自我個體之外的一切人主張權利的。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而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法,其基點是維護社會利益,為此,立法上多為市場主體(特別是市場經營主體)設定了各種各樣的義務,其中,很多義務是的對全市場、全社會擔負責任的。如對產品質量的負責、對廣告的負責、競爭要合法正當、要保護環境等。這種義務對世性正是經濟法的社會利益本位的體現。
(3)經濟法的違法損害范圍往往有其特殊性。
經濟法的違法損害有其獨特之處。經濟法違法損害包括兩個部分:“顯露性損害”與“潛在性損害”。這與民商法上的違法損害是不同的。潛在性損害是經濟法的特色,這與民商法的“間接損失”有本質區別。例如:一個虛假廣告,或許沒有造成任何損害,但國家可以代表社會利益對其追究經濟法上的責任。一個偽劣商品造成人身損害,在民法上,除了要求其生產者、銷售者對受害者的損害負責補償性賠償之外,卻拿他沒辦法。但從經濟法角度看,這只是“顯露性損害”部分之賠償,而并沒有對“潛在性損害”進行賠償。因為,消費者是不特定的,作為一種偽劣商品,顯然可以推定其有可能對未購買而需要購買的其他消費者之“潛在性損害”,因此,經濟法上對其責任的追究并不只停留在補償式的賠償責任,還有懲罰性的賠償責任。而這種責任正是經濟法的社會利益本位的體現。
4,經濟法的訴訟程序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調節)經濟之法嗎?不準確。這只能說是我國經濟法的現狀,這種現狀正是經濟法不發達的表現。經濟法不發達,自然要借助于民商法、行政法手段。“社會利益”缺少代言人,故只好借助“行政權”,由“國家”代表“社會利益主體”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與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經濟法不發達在何處?筆者認為,經濟法研究者與立法者們基本都遺漏了一個重點,那就是與經濟法相配套的訴訟程序法。
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社會法,由于利益本位的不同,必然地導致其相應的訴訟程序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的訴訟程序法,這種訴訟程序法暫稱之為“社會訴訟法”。那么,“社會訴訟法”至少有以下幾點特殊:
(1)社會訴訟的原告特殊。“社會利益主體”作為一種整體性、全局性利益的主體本身是抽象的,它總是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個體來體現,故而,作為社會利益本位法的經濟法,除了“國家”之外,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還可以是其他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任何社會成員。而這種經濟法理念的貫徹就需要“社會訴訟法”。在社會訴訟法中,原告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某種最低限度聯系的能夠代表社會利益主體的任何社會成員。
(2)社會訴訟的成立條件特殊。其他訴訟往往是以原告業已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條件的,而社會訴訟則未必。由于經濟法的違法損害范圍的特殊性,即它包括“顯露性損害”和“潛在性損害”兩部分,故而提起社會訴訟可以不以存在現實的損害為必要。例如,一個虛假的廣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現實之損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會利益主體,任何一個看到虛假廣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會訴訟,只要保證有證據證明那廣告確實是虛假的。
(3)社會訴訟的訴訟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會訴訟不一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社會訴訟的真正目的在于維護不特定個體的抽象的整體性的“社會利益”,制止侵害“社會利益主體”的行為。在社會訴訟中,作為原告的特定個體只是形式,他在實質上是代表“社會利益主體”,故勝訴時未必從敗訴方得到利益,卻可以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獎勵,敗訴要自己承擔后果,國家或社會不予補償。
上文從縱向與橫向兩個角度比較分析了經濟法的多方面的特殊性。從這些特殊性中,已可充分地得出一個結論:經濟法本質是社會利益本位。
注釋:
【1】詳見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第6~8頁。該書1985年第二版和1986年第三版的表述與其第一版相同。
【2】詳見王家福主編:《中國經濟法諸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頁。
【3】詳見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1989年第四版),第11~16頁。相近似的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4】詳見謝次昌:《論新形勢下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載《中國法學》1987年第4期;《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和學科建設》,載《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漆多?。骸秶窠洕姆烧{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詳見王家福:《綜合經濟法論》,見《經濟法諸論》第1~3頁;《經濟法要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版。
【6】詳見佟柔:《學科經濟法論》,見《中國經濟法諸論》第221~277頁。
【7】詳見梁慧星、王利明、崔勤之:《經濟行政法論》,見《中國經濟法諸論》第129~194頁。
【8】詳見潘念之:《中國經濟法理論探索》,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頁。
【9】詳見劉瑞復:《新經濟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頁。
【10】詳見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1】詳見李昌麒:《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觀念的更新》,載《現代法學》1994年第1期;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詳見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和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2版。
【13】詳見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報》,1994年第1期。
【14】詳見謝懷軾:《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1期。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學》,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朱慈蘊、張涵:《經濟法學研究述評》,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15】詳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6】詳見王家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見《中共中央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紀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頁。
【17】詳見朱崇實:《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再思考》,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第27~32頁。
【18】詳見王志勇:《關于經濟法概念和調整對象的再思考》,載《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9】詳見陳云良:《經濟法的模糊性研究》,載《法學家》1998年第4期。
【20】詳見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頁。
【21】見漆多?。骸督洕ɑA理論》(修訂版),第155頁。
【22】見王艷林、趙雄:《中國經濟法學: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第4頁。
【23】詳見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中國監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2頁。
【2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頁。
【2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8頁。
【26】徐顯明主編:《法理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24~25頁。
【27】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41頁。
【28】郭宇昭主編:《社會主義發的基本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74頁。
【29】徐顯明主編:《法理學教程》,第18頁。
【30】鄒瑜、顧明主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7頁。
【3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
【3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頁。
【33】李秀林等主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07頁。
【34】劉文華等:《1997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1998年第1期,第67頁。
【35】李昌麒:《正確把握經濟法的本質屬性》,轉引自劉文華等:《1997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36】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第18頁。
【37】劉文華:《掌握規律、揭示本質――談經濟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轉引自劉文華等:《1997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38】詳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頁。
【39】詳見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2頁。
【40】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第46頁。
【41】江平:《羅馬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載于《羅馬法·中國法與民商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頁。
【42】梁慧星:《民法總論》,第5頁,第36~37頁。
【43】葉必豐:《行政法學》,第53~62頁。
【44】轉引自梁慧星:《民法總論》,第26頁。
【45】梁慧星:《民法總論》,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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