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定點門診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7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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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定點門診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0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是指已取得衛生部門認定的醫療執業資質,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定點資格,與市醫療保險基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協議,為本市參保人員和離休干部(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提供門診醫療服務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部、診所和單位醫務室等門診醫療機構。

第三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并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行政部門有關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的政策、法規。

(二)獲得醫療執業資格并正式(搬遷)開業1年以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適當放寬),且在受理定點前1年內未受過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適當放寬)。

(三)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申請定點的地址、診療科目等內容與所持證照相一致。

(四)對社會服務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持有《收費許可證》,執行政府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中標的價格并采用就低原則。藥品及醫用耗材必須有“進、銷、存”臺帳,并按要求進行電腦管理。

(五)符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和定點需要。

(六)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七)從業醫務人員具有符合規定的執業或上崗資格,在職在崗。單位醫務室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1名注冊護士。

(八)參加社會保險,本單位職工應保盡保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愿意承擔為參保人員(單位醫務室服務對象為內部職工)提供醫療服務,可書面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二)收費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四)醫務人員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

(五)醫務人員有效期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六)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并附參保人員名單及個人編號。

(七)衛生行政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醫療保險工作分管領導和專職管理人員名單。

(九)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清單,負責計算機硬、軟件維護的人員名單。

(十)本機構所處地理位置的方位圖。

第五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其定點申請。

(一)不符合定點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的。

(二)不符合申請定點資格必備條件的。

(三)未按要求時間和內容申報相關資料的。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醫療保險定點規劃,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本市范圍內門診醫療機構的定點申請。依據條件標準,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經征求市衛生等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初步定點名單,再經社會公示后認定定點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全省統一制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被取消定點資格的,證、牌應予以收回。

第七條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醫保軟件的操作培訓、醫保軟件安裝、診療及藥品庫對照的驗收工作。市醫保中心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制定的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協議約定各自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協議有效期一般為2年。協議到期定點單位應及時與市醫保中心續簽協議,逾期2個月仍未續簽的,將暫停定點單位結算服務。

第八條市經辦機構與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實行計算機實時聯網管理,取得定點資格的門診醫療機構必須按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絡系統,配備與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和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安裝規定的醫保軟件,為確保醫保網絡的安全,還必須安裝病毒防火墻,定時查毒、殺毒,與市經辦機構連接的服務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連。服務器IP地址經市經辦機構設定后,不得擅自修改。按要求做好診療、藥品數據庫的對照工作。

第九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件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就醫,及時、準確地向市醫保中心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市經辦機構發現定點單位有病毒侵入或惡意攻擊醫保網絡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切斷該定點單位的網絡連接,并可結合考核予以處罰。情況嚴重的應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健全內部醫療保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并設置宣傳欄。面向社區參保人員,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門診費用。公示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正本)、常用藥品及收費項目價格及優質服務便民措施,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第十一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和藥品配售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勞動保障卡。為保證參保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其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或用藥等情況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應由被委托人在病歷上簽字,費用較大的還要記錄代配人身份號碼備查。

第十二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必須使用規范的處方和收費票據,嚴格遵守藥品《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延長到30天,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中藥煎劑不超過10劑。不得限制患者持醫保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市醫保中心責成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建議行政部門取消其處方權。

第十三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實施意見》、《*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手冊》、《*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手冊》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尊重參保人員對就醫費用的知情權,在使用自費或部分自費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時,應事先書面征得本人或家屬的同意。

第十四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的管理,建立藥品效期警示制度,對藥品進銷存及效期實現計算機動態管理,健全藥品進銷存臺帳,加強對藥品質量的監控,確保參保人員的用藥安全。

第十五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的名義進行任何媒體和店面的商業及醫療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進行醫療和藥品消費的促銷活動或收取商業賄賂。

第十六條市醫保中心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實行醫保誠信的備案制度,對醫保服務誠信工作實行跟蹤監控。對有嚴重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超量配藥、冒名配藥、以藥易物等行為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將取消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資格,并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及衛生等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市醫保中心負責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日常監控和檢查工作,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對不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第十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地址、診療科目等資格內容時,應在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批復后,于10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自主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定點審批程序和時間重新進行申請辦理。定點單位變更事項事先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暫不核(換)發該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并暫停其定點服務資格。

第十九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管理規定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條。

(一)與參保人員串通,發生冒名就醫、配藥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三)將非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四)超量配藥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

(五)非法獲取和開具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九)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員利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售自費藥品、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一)進銷存賬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二)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的。

(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二十條實行定點單位誠信備案制度。

(一)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將其法定代表人、出資人、管理負責人、醫護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花名冊及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備案。

(二)市醫保中心應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違規違紀違法的有關情況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記載于相關備案單位及人員的名下,進行跟蹤管理。

(四)聘用被取消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資格或有過不良記錄的原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和醫藥護理人員參與經營管理的醫療機構,不列為新定點單位。

第二十一條市醫保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并對醫療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費用審核和日常檢查監督,必要時可采取明查暗訪、錄音、錄像等方法采集有關證據資料。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檢查監督等有關的資料、財務帳目及藥品“進、銷、存”臺帳清單等,拒不配合調查者將按違規證據事實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對定點單位醫療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結合日??己藢δ甓染C合考核總分達95分,平時檢查制度健全、服務規范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予以通報表彰;對年度總分低于80分的,暫停定點服務資格,限期整改;對年度總分低于70分的,取消其定點服務資格。被取消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資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點申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