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基金管理規定
時間:2022-12-07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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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2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
3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4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
二支持對象與方式
5創新基金面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其支持的項目及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②企業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經過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項目的規?;a,其企業人數和科技人員所占比例條件可適當放寬;
③企業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于已有主導產品并將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規?;a的企業,必須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6創新基金鼓勵并優先支持產、學、研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納就業、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出口創匯的項目。
7創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
8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給予支持:
①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②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企業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匹配資金;
③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它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采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組織機構及職能
9科技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審議和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審議創新基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批準創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并會同財政部審批創新基金支持項目,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
10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參與審議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并根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分兩批將創新基金經科技部撥入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專用帳戶,同時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組成創新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負責研究創新基金年度優先支持領域和重點項目,指導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的制定,為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術咨詢。
12組建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非營利性事業法人,在科技部和財政部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①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統一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并進行程序性審查;
②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招標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管理的評估機構及其它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
③委托或組織有關單位或機構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招標等工作;
④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決算和工作計劃,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
⑤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和定期報告工作。
四項目申請與評審
13科技部每年創新基金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其中申請貼息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銀行的承貸意見。
14項目推薦單位要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15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創新基金項目評估、招標制度。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16管理中心按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并負責程序性審查,送有關評估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或咨詢;符合招標條件的,須進行標書制定和評標選優。
17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并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18管理中心根據招標情況和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必要時,科技部和財政部可對評估結果進行復審。項目建議經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審定批準后,由管理中心與企業簽訂合同,并據以辦理相應手續。
19科技部和財政部每年分批向社會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20對未通過形式審查和經評審、評估、招標后明確不予支持的項目,管理中心應在項目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書面通知申報企業。
五經費管理與監督檢查
21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確定??萍疾扛鶕斦康挠嘘P規定,報告創新基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財政部監督。
22管理中心應按合同要求,及時足額將創新基金撥至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創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23管理中心用于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招標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報財政部審批后從創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24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向管理中心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管理中心應向科技部報送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科技部每年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25因客觀原因,企業需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科技部和財政部審批后,方可執行。
26已簽合同項目經管理中心批準撤銷或中止,企業應進行財務清算,并將剩余經費如數上交管理中心。
27對在項目申報中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挪用創新基金的,或者在項目執行中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企業,將取消或者停止對其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28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及項目推薦單位、評估機構等有關人員在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管理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而造成創新基金流失或其他損失的,由有關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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