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9 0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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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公交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汽車的客運管理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調度室、候車亭、站臺、站牌以及回車場等設施。

本規定所稱公共汽車,是指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營運,供公眾乘用的城市客運汽車。

第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

第四條*市建設局負責*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場站建設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配套建設候車亭、站臺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第六條*市建設局依據城市公共交通專業規劃,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道、公交港灣式候車亭等。

第七條航空港、鐵路客運站、居住區、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點和體育場館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標準確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

第八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的確定、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第九條公共汽車站點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便于集散、換乘的要求合理設置。同一線路站點的間距,一般在500-800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點間距一般在100米左右;適量安排同一站點的不同線路。在大型住宅小區、醫院、學校、附近要優先、合理設置站點。

城市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空军c名稱等內容。

第三章營運服務

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檢查、保養和消毒,保證營運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和標準;

(二)車容整潔,服務設施良好;

(三)按照規定標明線路路別、走向、票價;

(四)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公共汽車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禁煙標志和投訴電話號碼;

(五)設置老、幼、病、殘、孕婦專座;

(六)無人售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投幣箱和電子報站設備。實行IC卡電子售票方式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子讀卡機;

第十一條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公交線路或者站點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提前10天在站點張貼公告;必要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后續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或者調派車輛;后續車輛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載。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在營運過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規定站點范圍外上下客,不得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票價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教育,駕駛員、乘務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文明、安全行車,規范作業;

(二)服從管理,攜帶、佩帶相關證件;

(三)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開往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

(四)依次進站,在規定的區域??浚?/p>

(五)按照營運班次、時間準時發車,不得滯站、甩站、拒載、中途逐客、強行拉客;

(六)維護乘車秩序,為老年人、兒童、病人、殘疾人、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額車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對安全客運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客運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客運安全事故隱患;

(四)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客運教育與培訓,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八條發生運營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建設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站點區域內候車,有序上下車;

(二)不攜帶超大、超重、超長或者可能污損車輛、其他乘客的物品;

(三)不攜帶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足額購票、投幣、刷卡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證,不使用過期、偽造或者他人專用的乘車票證;

(五)不損壞車內設備,不妨礙車輛行駛、??康葼I運秩序,不實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六)不攜帶寵物乘車;

(七)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人陪護;

(八)《公共汽車乘坐規則》的其他規定。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向社會公布服務承諾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服務承諾辦公室,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投訴。收到投訴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核實,并在3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六章處罰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乘人員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一般違紀,由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按本單位內部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對公交駕乘人員處以罰款50元:

(一)未按規定佩戴服務證、上崗證的;

(二)車輛路、腰、尾牌不統一、缺損、標識模糊的;

(三)車輛廣告殘缺破損(面積大于40cm×40cm)的;

(四)車輛設施(燈光、車門、座椅、扶手)不全,影響外觀或正常使用的;

(五)車廂內外有污物、玻璃不光潔、地板有臟物、駕駛室儀表板前堆放雜物的;

(六)車輛未按規定停直靠邊、亂停亂靠;三輛車(含三輛車)以上同時進站時,未實行二次進站的;

(七)未使用電腦報站器、未攜帶使用IC卡車載機的;

(八)不按規定時間、地點補充油料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對駕乘人員處以罰款100元:

(一)首、末班車和中午(11:00—13:00)時段未按規定時間發車的;

(二)拒載持老干部優待證、革命傷殘軍人證、因公致殘人民警察證以及IC卡乘客的;

(三)車輛發生故障、事故不報告,丟失趟次的;

(四)超速行駛的;

(五)無人售票車脫票、錢票不符的;

(六)中午(11:00—13:00)或傍晚(18:00—19:00)壓站、搶時、提前下班的;

(七)員工家屬子女、親戚朋友上車不勸告購票(投幣)的;

(八)車輛行駛中抽煙、看書報雜志、吃零食、干私活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對駕乘人員處以罰款200元:

(一)車輛在行駛中相互追逐超車、闖紅燈的;

(二)車輛在行駛中駕駛員接打手機的;

(三)未攜帶行車路單,私自承接包車業務的;

(四)在市區主要站點(新客站、魚市口、鹽阜商場、鹽都商城、鹽南新村等)滯留候客的;

(五)私自改變行駛路線、改道行駛的;

(六)串線經營,中途調頭的;

(七)與乘客發生爭執、辱罵乘客的;

(八)拒絕檢查、不服從執法人員管理、妨礙正常執法的;

(九)在行駛中借故并客或途中趕客下車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移作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車站停放非公共汽車客運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覆蓋、涂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的;

(五)其它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