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時間:2022-12-14 0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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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根據《公務員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評議考核機構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構為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三條評議考核對象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評議考核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獎罰分明。
第五條評議考核內容及分值
(一)實施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情況(50分)
1、事實是否清楚(6分);
2、證據是否確鑿充分(6分);
3、程序是否合法(6分);
4、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6分);
5、處罰是否恰當(6分);
6、法律文書是否齊全規范(6分);
7、是否存在錯案現象(8分);
8、是否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及時歸檔(6分)。
若出現重大錯案,此大項(50分)不得分。
(二)遵紀守法情況(18分)
1、是否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6分);
2、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是否索賄受賄(6分);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平公正(6分)。
(三)文明執法情況(12分)
1、是否熱情禮貌,舉止文明(6分);
2、是否依法出示相關執法證件(6分)。
(四)行政執法機構、經費、人員、制度等建設情況(20分)
1、是否有專人分管行政執法工作(4分);
2、是否成立專門行政執法機構(4分);
3、是否成立專業行政執法隊伍(4分);
4、是否有專項行政執法經費(4分);
5、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建設情況(4分)。
第六條評議考核形式
(一)查閱卷宗。對執法人員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的卷宗按第五條進行查閱;
(二)民主評議。結合機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對行政執法人員逐個評議并作記錄;
(三)跟蹤調查。抽取部分被糧食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或組織跟蹤調查,調查其對本局行政執法人員辦案態度、作風的看法;
(四)設立行政執法監督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
第七條評議考核標準
(一)評議考核采用百分制。具體內容分為四大類,18小項,總計100分。對每一小項可采取好、中、差三檔的評定標準,酌情量分。
(二)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類。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合格,60-69分為基本合格,59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第八條獎懲措施
對評議考核為優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如下獎勵:通報表彰,頒發獎金,向上級推薦表彰等。
對評議考核為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如下處罰: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情節嚴重的,建議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由*市糧食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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